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刘畅 通讯员 黄犇 刘嘉峥
7月27日,武汉两级法院宣判3起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共5名被告人获刑,刑期从有期徒刑四年到拘役六个月不等。
今年上半年,武汉法院积极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链条一体化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
贷款诈骗“小红娘” 骗人入群行电诈
2022年1月,被告人方某、张某为牟利,邀约被告人卢某加入上线不法分子所在的微信群,在洪山区某学院等地,假冒银行贷款平台客服,在流动车辆内拨打上线实时提供的电话号码,引诱被害人添加指定微信,按照添加微信人数获取报酬(80元/人)。被害人刘某、宋某被引诱添加微信后,被他人以需缴纳保证金、解冻费等为由实施电信诈骗,分别损失人民币1.8万、2.4万元。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张某、卢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诱骗不特定多数人加入上线指定微信号,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及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在电信诈骗中,骗子往往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吸引有贷款需求的目标人群上钩,再以“手续费、保证金、解冻费、认证金”等理由要求被害人转账汇款。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泄露,转账汇款多核实,警惕上当受骗。
“虚拟货币”热度高 谨防空手套白狼
2017年7月,李某(已判刑)等人注册成立多家互联网公司,组织公司财务负责人杨某等人,向被害人虚构“购买极品藏红花、冬虫夏草等产品升值空间大且可随时兑现”的谎言,诱导被害人在公司开发的“锦绣平台”投资购买产品,一边限制被害人提取现货,一边操控平台交易,造成被害人亏损的表象,骗取投资款。
为稳定“客户”,杨某等人又不经允许,将被害人在“锦绣平台”的资产转化为自创虚拟货币“百合币”,诱导继续投入资金,造成被害人大量亏损。经审计,杨某等人骗取52.3万余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醒:数字货币的财富聚集效应让虚拟货币的热度不断高涨,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高科技”旗号实施诈骗,具有极大欺骗性。提醒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网购时选择正规互联网平台,警惕虚拟货币“割韭菜”。
蝇头小利莫贪恋 警惕触犯“帮信罪”
2019年3月,被告人程某在明知张某(已判刑)收购他人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财迷心窍,自己或招揽人员办理大量具有网上结算功能的银行账户,出售牟利。
经法院查实,2019至2020年,程某分八次办理银行卡17张出售给张某,从中非法获利8005元。同时,程某介绍其同学佘某某等人,办理出售29张银行卡给张某,程某从中非法获利4400元。经查,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涉及支付结算金额100余万元。
武汉市新洲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将其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一旦上述账户信息被用于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后,不仅自己会遭受财产和信用损失,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湖北日报客户端,关注湖北及天下大事,不仅为用户推送权威的政策解读、新鲜的热点资讯、实用的便民信息,还推出了掌上读报、报料、学习、在线互动等系列特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