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两叔侄因为投资虚拟币亏损打起了官司,法院驳回了李三民间借贷诉讼请求。李三(化名),1983年生,李某某(化名),1963年出生。两人虽没有血缘关系,但以叔侄相称。李三手里有点积蓄想搞点事赚点钱,就约李某某在小酒馆吃饭,打探有没有好项目可以做的。#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李某某毕竟年长,就谈到了网络来钱快,这几年网络比特币,以太币,虚拟币很火,国外很多人一不小心就成亿万富翁了。李某某口若悬河,让李三无比向往虚拟币投资。酒足饭饱之后,李三就说希望李某某能帮助他投资虚拟币,将来赚钱了有好处。李某某满口答应,说反正自己一直在投虚拟币,无非就是增加投资额的事情。
2018年9月,李三,李某某开始在一起炒虚拟币。2018年9月2日、3日,李三分别向李某某银行转账100000元、100000元,总计200000元,2018年9月3日、4日,李三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共计20000元,李三累计向李某某转账220000元。
李某某在收到李三的转账之后将其中的175000元、34000元分别转给自己的上线易某某与张某某,以李三的名义购买了33单虚拟币并开立33个虚拟币账户。2018年12月,李某某向李三银行转账40000元奖励金。随后,投资交易的虚拟币网站关闭且无法进入。
李三感觉上当受骗了,怀疑这个虚拟币交易像个骗局,才几个月就消失了。于是要求李某某归还购买虚拟币的资金,李某某拿出资金转账流水称中间没拿一分钱,确实是给上线买了虚拟币,他也没想到虚拟币网站这么快倒闭,老板跑路了。双方协商未果,李三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
李某某被李三的“民间借贷”理由震惊了,坚决否认和李三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三在诉状中所说李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李三借款不属实,纯属编故事,没有证据证实。真实情况是李三是在2018年9月份期间炒虚拟币,由于李三购买不到虚拟币,所以通过李某某向上线购买,李三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220000元给李某某是用于购买虚拟币;
李某某在收到李三的转账后将资金全部转给了李某某的上线,李某某没有截留李三的资金;李三在成功购买33单虚拟币后每天都获得了收益,且李某某在2018年12月份向李三返还了网站奖励的40000元。
法院认为,李三、李某某共同炒虚拟货币,且李三向李某某转账时双方并未约定系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李三就自身投资行为承担投资风险,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2021年12月21日,法院驳回了李三的诉讼请求。
互联网虚拟币投资有风险,很多都是骗局,或者传销。这个案件也有传销的影子,刘某某将李三22万元投资款转给了两个上线,虽然说上线为李三开多个账号进行操作交易。也返回了4万元收益。但,很快平台关闭,负责人联系不上,这明显是带有传销性质的诈骗活动。只是李三想以“民间借贷”为由让李某某把钱还回来。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协议,或者书面合同。没有证据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必然。抛开虚拟币网站关闭不说,就是真实投资行为,亏损也是自担风险,不能说投资亏钱了就编个理由起诉要求还钱。
山东日照24岁的孔某某和21岁的吴某某是好朋友。两人时常在一起玩耍。吴某某虽然年轻几岁,但是经常上网,对互联网热门事件特别熟悉,尤其是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币聊起来头头是道。实际上,这些都是吴某某在网上看到写文章背下来的。吴某某表示自己正在一个基金会投资交易虚拟币,很赚钱的。2018年1月份,吴某某声称有关系可以带孔某某加入实力很强的基金会,并能参与ICO(代币首次发行)投资项目。
孔某某对吴某某说得投资项目深信不疑,从2018年2月到2018年6月期间,陆续向吴某某转款242,085元用于购买了46个ETH,并向吴某某虚拟钱包转入12.022个ETH用于投资该项目,上述共计58.022个ETH。几个月下来,孔某某感觉也没有想象中的赚钱,便产生怀疑。多方咨询打听解到吴某某声称的基金会没有任何资质和从事金融类投资的牌照,吴某某也没有将孔某某投资的ETH交于上述基金会进行投资。
孔某某感觉上当受骗了,便一再要求吴某某退回自己投资的以太币ETH。在此期间,吴某某退回29.085个ETH,剩余28.937个ETH一直未予以退还孔某某。孔某某认为,虽然孔某某、吴某某用ETH投资ICO项目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但ETH与比特币相同,虽不具备货币属性,但其自身具有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ETH等“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孔某某以委托投资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某退还28.937个ETH或者按照2021年8月16日ETH的价格退还592,275.28元。
吴某某辩称:其参与投资的以太币、代币属于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与孔某某之间的行为有违金融管制相关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孔某某自行承担。从另一个方面讲,吴某某在接受孔某某的以太币转入后,已经将所有的以太币投入了相关项目,并且将已经发放的收益转回给孔某某,因此孔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2021年11月15日,法院判决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本案所涉以太币、比特币属于一种网络“虚拟货币”,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之间操作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有违金融管制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在我国不受法律的保护,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驳回孔某某的诉讼请求。
有关部门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2022年2月11日,法院网发布了一则案例福建厦门法院驳回了虚拟币交易引发的民间借贷的诉求。原告林某某向被告刘某某账户转入3165个以太币,被告刘某某出具1000万元借条。由于刘某某没按时还款,林某某起诉要求偿还1000万元及利息。当地法院驳回了林某某诉讼请求,理由以太币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合同无效。
以太币,比特币等虚拟币在国内互联网上多数都是骗局。孔某某怀着侥幸心理,误认为自己购买的以太币,代币和国家定性的虚拟币不是一个概念,受法律保护。在发现交易平台属于非法金融机构后,想通过诉讼追回损失。但,虚拟币不论怎么变换马甲,其不属于合法金融产品的根本性质不变。法律上对虚拟币的非法性定性确定不移,法院不支持因虚拟币投资交易产生的损失不会改变。最后,提醒大家,虚拟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参与投机及相关活动损失自担。如果组织参与虚拟币投资交易活动,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