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23人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7月29日至30日,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崔某锋、孙某宁、王某平等23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该案社会影响较大,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扫黑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群众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锋、米某宁、孙某宁、周某明、米某龙、米某峰、崔某龙、王某军、樊某龙、王某龙、谯某平、路某平、彭某宁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及禁采期内擅自采矿,其中被告人崔某锋、米某宁、周某明、米军花、米某峰、崔某龙、孙某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军、樊某龙、王某龙、谯某平、路某平、彭某宁情节严重,以上十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龙、白某岗、杨某民、高某、孙某宁、赵某平、王某平、郭某云、郧某锁、郭某银、李某刚、崔某锋、谯某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周某龙、白某岗、杨某民、赵某平、孙某宁、高某情节严重,以上十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锋、谯某平、路某平、彭某宁、孙某宁、米某宁、周某明、米某龙、米某峰、崔某龙、樊某龙、王某龙在非法采矿犯罪中,被告人周某龙、白某岗、杨某民、高某、孙某宁、赵某平、郭某云、郧某锁、郭某银、崔某锋、谯某平在拖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自作用相当。被告人崔某锋、谯某平、孙某宁,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和掩佈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米某峰、樊某龙、王某龙,系自首。被告人崔某锋、米某宁、孙某宁、周某明、米某龙、王某军、谯某平、路某平、彭某宁、周某龙、白某岗、杨某民、高某、孙某宁、赵某平、王某平、郭某云、郧某锁、郭某银、李某刚,系坦白,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移送县法院立案后,县法院迅速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严格按照依法从严从快要求,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进度,确保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各方争议焦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庭审持续整整2天时间,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谨、秩序井然,为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认定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