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去世后如何处理社交账号”的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辛苦练级的游戏账号,添加成百上千个好友的微信、QQ,还有电子邮箱、手机号码……这些使用越来越广泛的“虚拟财产”能不能继承?如何继承?网友对此众说纷纭。
华商报记者咨询了西安多位法官、律师,了解到有关虚拟财产的继承纠纷进入诉讼的非常少。不过,出现在新闻报道里的类似事件却并不鲜见,手机号码的继承占了不小比例,多数通过诉讼外的其他途径找到了解决办法。
案例一:江苏男子通过公证继承父亲生前两个手机号码
江苏溧阳市民刘先生的父亲生前经营一家企业,这些年的生意往来绝大部分是通过两部手机完成的,2018年3月份刘先生父亲因车祸意外去世,刘先生希望把父亲的两个手机号码继承下来。溧阳市公证处公证人员表示,首先要证明这个号码是刘先生父亲的,“先取得有机主姓名和电话的正式发票,然后叫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公证处,其他人表示自动放弃,由刘先生继承。”做了这些工作之后,2018年5月,刘先生最终拿到两份公证书,意味着其父亲生前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已可以过户到刘先生名下。
案例二:西安法院曾拍卖“老赖”手机靓号 拍出数十万元
2019年4月,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将一名“老赖”的手机靓号挂上网络拍卖,拍出数十万元的高价,开创了西北地区司法拍卖虚拟财产的先河。
该名“老赖”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后,其拒不执行判决,名下一套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只能暂时中止执行。去年底,执行法官发现,“老赖”名下有可供拍卖执行的新财产线索:两个5位连号的手机靓号,随即对这两个手机号进行了查封。此后,法院根据最高法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完成了该两个手机靓号的网上评估、询价、议价工作。最终,尾号“99999”的手机号以40万元高价拍出,尾号“33333”的手机号以23.05万元的价格成交。
案例三:“魔兽世界”玩家去世 账号所有权被儿子继承
除了拍卖手机号码,国内有法院还曾查封过网络公司的网络域名,如不履行义务将评估拍卖,还有法院拍卖游戏账号等。
2017年5月,世界著名游戏公司暴雪宣布了一项新政策:当玩家去世后,账号所有权可以继承给他人。账号所有权转移,玩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死者的死亡证明;如果有遗嘱或相关法律文件表明死者希望将账户留给某人,将需要一份该文件的复印件;账户接受者的有效证件,比如身份证、护照、驾驶执照。如果账户接受者的年龄在18岁以下,出生证明即可。
2017年,浙江宁波的小七(化名)顺利继承了父亲的《魔兽世界》网游账号。小七说他玩魔兽,就是想知道父亲的“世界”是什么样子的。但他并不知道父亲的账号。最后,在游戏公司和众网友的帮助下,他终于找回了父亲当年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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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网络服务协议中增加“虚拟财产可否被继承”选项
随着时代的发展,数字世界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不断深化,各种数字产品及信息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如何继承等问题仍存在争议,法律界人士认为,相关法律规定仍需完善。
观点一:网络虚拟财产属公民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霞说,网络虚拟资产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能够直接提现转化为银行现金存款的网络虚拟财产,比如支付宝余额、微信零钱和QQ钱包等;第二类是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财产,比如淘宝网络商铺、比特币和游戏中的虚拟装备、货币、宠物等;第三类是附带人身权属性的虚拟财产,比如微信、QQ、微博等网站ID和其中的数据等。
张丽霞认为,对于能够转化为银行现金存款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毫无疑问是可以继承的;对于网络虚拟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但其具有一定价值,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也应属于依法继承的公民合法财产。
“对于现实中争议最大的人身权属性的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不能一概而论认定可以继承或者不可以继承,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张丽霞分析,我国目前对网络虚拟账号所有权归属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的协议都约定虚拟账号归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用户仅有使用权。那么,用户享有的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张丽霞认为,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明确约定可以转让、继承、过户的,可以依约进行继承。如没有约定的,她认为是不能进行继承的,“因为网络空间虚拟账号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的个人ID,性质与现实世界中每个人所有的身份证号类似,是和个人一一对应的。”网络ID识别以及网络管理规范也都对应到具体的每个人,同时还具备个人数据的私密性等他人无法替代的性质,故不能进行继承。
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约依法都要保护用户的隐私,但同时虚拟账户中的物品又属于个人合法物品,依法可以继承,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呢?张丽霞认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对这些私人物品的继承,那可以遵照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则可以将与继承人有关的部分继承,剩余隐私部分不属于继承范围。”
“我国目前尚无对网络虚拟财产界定的法律规范,对网络虚拟财产也没有统一的认定。”张丽霞建议,网络虚拟财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希望能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和保护。
观点二:应当有条件地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认为,应当有条件地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在虚拟财产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及经济价值;其次,虚拟财产是合法财产。
朱长江认为,虽然我国的《物权法》《继承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法总则》已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民事权利保护范围,司法实践也普遍对于虚拟财产的继承给与了肯定。很多国家都已经对虚拟财产的继承有具体的规定:比如美国俄克拉荷马州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在德国,虚拟财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证有金钱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其虚拟财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在韩国,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属性。
“由于虚拟财产可以被现实的金钱发生转化,具有经济性价值,如果不被继承,是一种浪费。”朱长江说,现在网络日益发达普及,用户数量也不断增大,产生的虚拟财产的价值也不断升值,由此产生的财产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承认虚拟财产可以继承是符合时代的发展趋势的。
朱长江建议,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继承法》中遗产的范围做出扩大化的司法解释,扩大继承对象的范围,将网络账号、邮件等网络财产纳入继承法的保护体系。对于侧重于精神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适用限定的继承,对于极度隐私的内容应当不予继承。
其次,修改相关网络服务协议。在用户注册账户之时,在用户协议中增加一条标注条款供用户选择,即:用户所有的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继承。
第三,虚拟财产用户立下有效遗嘱。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时,可以采取遗嘱继承的方式分割虚拟财产。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