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阳
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在全国率先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针对挖矿、交易等方面都依法作出了相应规定,在落实中央政策的同时,也释放出了重拳整治虚拟货币的决心。
生产虚拟货币需要“挖矿”,“挖矿”就是人为利用计算机进行特定运算,以获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过程,而“矿机”的运行需要耗电,据剑桥大学比特币耗电量指数的最新数据显示,比特币“挖矿”每年耗电量预计为133.68太瓦时(1太瓦时为10亿度电)。这一数字超过了瑞典的耗电量,位居全球各国耗电量第27位。
“挖矿”成为获得虚拟货币的主要成本,因此“矿场”聚集在电力充足且电费便宜的地区,例如火电丰富的新疆、内蒙古,但火电的能耗大,与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政策相违背。此外,由于“挖矿”没有创造实际价值,即便短期内这些挖矿团队取得了高收益,也难以带动当地人均收入的增长。
同时,“挖矿”还挤占了财政支出,阻碍财政在分配资源上的积极作用。涌入的不少以高新科技企业为名的挖矿团队,导致本应用于支持当地经济赶超和发展,以解决当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的补贴措施,并未很好地用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虚拟货币还存在极大金融风险。虚拟货币的运行机制有着特别鲜明的去中心化、虚拟性、匿名性、实时性、难篡改等特征,无须金融机构的参与就可以完成交易,给货币跨境洗钱提供了“温床”。据区块链安全公司PeckShield发布的“2020年度虚拟货币反洗钱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未受监管的跨境流动虚拟货币价值达175亿美元,较2019年增长51%,且仍在快速增长。在我国资本账户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热钱”资金借助比特币等加密货币进出境不利于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但寻找适合我国的监管方案仍需循序渐进。当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难以沟通协调公安、海关、网信办等多部委合作,所以应在更高层次上推动监管的落实。同时,借助科技力量,加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建设,在保护客户隐私的前提下,极力避免平台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总之,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作为,合力给虚拟货币施以重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