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30岁的王某是江苏镇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2015年9月他第一次接触到直播平台,很快便迷上了观看主播唱歌跳舞。看直播表演,免不了要对喜欢的女主播表达支持,即“打赏”,但他无法负担打赏费用。
2015年10月到2017年2月,王某通过支取、提存或电汇等多种形式,将单位资金930余万元公款挪作他用。截至2017年2月中旬,他向各直播平台一共充值了766万左右。他还经常往返上海与女主播见面,最多一晚能花上数十万元。
无独有偶,合肥一名24岁的公司女出纳为在直播平台上打赏男主播,先后偷偷从公司账户上转走500余万元,直至被公司发现,短短3个月时间在直播平台上消费了400多万。
近几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与发展,花巨资打赏主播的事件频发。更荒唐的是这位90后云南男子赵某。2017年7月,4岁女孩妞妞被父亲赵某以4万元“成交价”卖给他人。赵某交代,他在卖女儿前月入4000多元,却因痴迷网络打赏主播存不到钱。“卖女儿后,手里一下子多出来这么多钱,给主播们打赏,我也硬气了不少。”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社交方式,以其高实效性和强互动性,吸引了大量用户。但用户应该理智观看直播,不要为了追求网络上所谓的面子、虚荣感,而盲目冲动消费。更不要因为迷恋网络主播而超出承受能力去消费,甚至踏上犯罪道路。
分析:属于买卖还是赠与?
在一些直播平台中,可通过充值平台虚拟货币的方式,购买礼物进行打赏。用户用购买的礼物打赏主播,该如何定性呢?
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京成认为,“打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粉丝通过平台购买礼物,在观看直播时发给主播,然后主播参与分成;二是粉丝线下与女主播交往,直接支付金钱的行为。前者的法律性质是买卖关系,后者是赠与关系。当打赏来源不合法时,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缴,但接受打赏的女主播们是否应予退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认定为买卖关系,女主播对于打赏的资金来源并不清楚,没有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在提供合法的直播服务时取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实际上只参与了平台分成而已,退还的可能性不大。
若认定为赠与关系,也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王某只是与女主播们共同消费,一般不用退还。但若女主播们知道王某资金来源不正当,甚至鼓动他从单位挪用资金,在此情况下可能会依法退还,法院也会参与追缴,并且单位作为受害者,可以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律师表示,打赏主播的钱与无偿取得是否性质相同有待研究,主播打赏有一定的赠与性质,但又有一定的表演观赏性质,在定性上可能还需要相关部门给出相应解释来予以明确。
来源:据央视 成都商报
编辑:tf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