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邓启祯等2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首犯邓启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八十六万元。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
宣判现场 陆露摄
2019年初,桂林市扫黑办接到群众举报,以邓启祯为首的涉黑组织,长期盘踞在全州、兴安一带为非作歹,涉嫌多起涉黑恶违法犯罪,已成为为害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到举报后,自治区扫黑办将该案列为重点督办案件。2019年4月25日,兴安县公安局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线索核查。
据办案民警介绍,由于邓启祯等人在当地为非作歹多年,当地群众敢怒不敢言,害怕被他们打击报复。民警通过调查,掌握了多起恶劣案例的情况。
邓启祯等人垄断了当地的石场生意,并不顾当地群众反对,也不顾道路的归属权,强行将道路拓宽。期间,邓启祯与当地一名80余岁的村民发生冲突,他怀恨在心,有一天夜里手持棍棒冲进老人家里,对老人一顿毒打。
2006年,因一名村民对邓启祯承包沙场提出异议,引起了邓启祯的不满。一天,该村民驾车外出,邓故意驱车阻拦,引发争执。两人来到派出所调解。邓不服民警调解,纠集同伙二十多人来到派出所,推搡办案民警,造成两名民警受轻伤,严重干扰当地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经警方查实,该组织涉嫌违反刑事案件25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7起。民警依法冻结涉案存款1424.1万元;扣押现金310.8万元、汽车2辆、铲车1辆;查封房产4套、车库4个、商铺1个、石料3.61万方。
警方查封扣押涉案现金和票据。 桂林警方供图
临桂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邓启祯纠集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有组织的实施具有暴力、威胁性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邓启祯为组织者、领导者,多人参加组成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长期盘踞在全州县凤凰乡、兴安县界首镇等乡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干扰、破坏他人采石场正常生产、经营,强占销售石料市场,殴打及报复执法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逃避打击,对全州县凤凰乡、兴安县界首镇一带采石场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形成重大影响,造成从事采石场生产、石料经营的多名群众利益遭受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启祯等20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现场 陆露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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