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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字虚拟货币具有合法地位,公民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也是合法的。
早在2013年11月3日,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明确“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的合法地位。
由此可见,数字虚拟货币跟普通常见的商品比如电脑、家具、手机等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交易对象。
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94公告”)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第2条),“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第3条)
分析:“94公告”禁止的是两类业务:一是禁止ICO(首次代币发行),二是禁止交易所的兑换及信息中介业务。“94公告”并未禁止公民个人之间虚拟货币的交易及流转。
虚拟数字货币以及公民个人之间交易虚拟货币交易为法律所认可,为大量法院判决所证明。以下举证:
· 在赵某某与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 雷达币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及交换属性,也具备了一般财产的基本特性,其虽然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即无形财产,但雷达币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虚拟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民事法律原则,当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货币在网络空间交易,所以雷达币作为虚拟财产,在民事活动中应受法律保护。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判决认为,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涉嫌非法犯罪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基于虚拟货币持有、流转行为的效力认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进行交易,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并未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其相应民事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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