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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9 15:31:50 币百科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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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窗&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数藏圈的首个普法专栏上线啦!

“数字藏品”是2021年下半年出现的新概念,它也是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产生的新生事物。

由此衍生的“数字藏品”交易这一概念该如何理解?从法律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数字藏品交易的合法性?

让我们来听听法律从业者的看法。


本期嘉宾: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赵妍律师、陈博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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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从业者的角度,如何理解数字藏品交易?


1.1 何为NFT

NFT(Non-Fungible Token)中文直译为“非同质化通证”或“非同质化代币”,其所有权记录在区块链中,是一种无法复制、替换或拆分的数字标识符,可以确保其在买卖交易过程中仍可以证明自身的真实性和所有权。


1.2 如何定性NFT交易

国内NFT交易现多指为“数字藏品”交易。严格来说,“数字藏品”与NFT的区别为:国外NFT通过完全去中心化的公有链发行,无需复杂编码技术,任何人皆可铸造自己的NFT。而国内“数字藏品”相较于国外NFT,对数藏的交易行为多覆盖了限制条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我国禁止虚拟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禁止对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进行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投资行为。由此可见,基于对金融秩序安全的考量,我国允许进行的数字藏品交易不得涉及金融性活动,数字藏品本身不得具有金融属性。


在对数藏交易覆盖多重限制下,如何认定中国数字藏品交易行为本身性质?我国首例关于数字藏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从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来看, NFT数字作品作为交易客体时既是作品又是商品,既有其作为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也有其作为“数字商品”的所有权。NFT交易模式下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出售者)应当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者;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作为物被转让时,所有权发生转移,但作品著作权并未发生改变。而NFT交易模式下,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出售者)将NFT数字作品复制、上传至涉案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分别属于著作法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调整控制,进而,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出售者)不仅应当是作品复制件的所有者,而且应当系该数字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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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交易存在的最主要的风险漏洞有哪些?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2.1 数字藏品交易合法性的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本条规定确认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应予以保护的原则,但并未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定义。


通常来讲,游戏中购买的虚拟装备、皮肤、有较高等级的账号信息等,属于民法典中所保护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对于数字藏品交易合法性的研究,可依据海南省2023年1月12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加强数字藏品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市监〔2023〕4号通知进行初步探讨。琼市监〔2023〕4号通知中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数字藏品行业准入予以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由此可以看出,部分地区对于规范数字藏品交易已经作出一定推进;但对于数字藏品是否属于我国法律保护下的虚拟财产,民法典中并未进行明确具体规定。


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新兴事物崛起到具体法律出台前,新兴事物的交易形式虽未被明确约定,但我们仍可以凭借朴素的法律涵养对其中的交易模式进行原则上的判断。在不违反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当相信正常交易往来一直处在民法典的保护下,若出现纷争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利。


2.2 数字藏品交易中需注意的风险

目前法律已明确诸如比特币等公链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备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进而以虚拟货币作为交易计价和结算工具的虚拟商品不属于该条确认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数字藏品交易过程中应当避免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健康生态。消费者在进行数字藏品交易时应当注意所交易的NFT不应存在金融化、证券化倾向。同时,消费者与数字藏品平台方应避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其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除去上述风险外,消费者在正常进行数字藏品交易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如下:

首先,若消费者在数字藏品平台同平台方进行交易的,消费者在支付对价的同时数字藏品所有权理应即刻转让至消费者。


若消费者已支付对价后因交易平台关闭、数字藏品未到达消费者或数字藏品本身存在权利瑕疵等情况下,消费者希望撤销此次交易的,可比照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行为撤销情形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其次,若消费者同第三方中介平台委托购买数字藏品的,消费者应当注意在合同中平台方与交易方的主体身份以及最终形成的合同关系。消费者与中介平台构成中介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若消费者以合同违约起诉的,被告方仅限为合同相对方即中介平台,消费者与数字藏品平台或数字藏品铸造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可以平台或铸造者为被告进行起诉。


2.3 消费者可采取的权益保护措施

(1)交易前夕

消费者应当警惕网页弹窗中出现的诸如“高收益”“高回报”等含有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数字藏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或经由朋友圈广告、熟人介绍进入陌生数字藏品交易群聊。警惕相关群聊或社坛中其他陌生人对于数字藏品及相关服务的过度吹嘘或赞扬。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9年1月10日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备案管理,系统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消费者在选择交易的数字藏品平台前,不应仅单方听信身边介绍人对该平台的描述,建议同时自行在“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或其他企业查询平台查看该数字藏品行业准入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根据前述《关于加强数字藏品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对未经许可或未取得相关资质擅自开展经营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查处。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通过法定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长期未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清理吊销。


(2)交易过程中

即使在消费者先行形式确认数字藏品平台合法性后,双方交易过程中仍可能因为平台方对所交易的数字藏品存在权利瑕疵,或因交易过程中牵扯第三方平台导致交易无法正常履行。消费者有权根据双方之间合同条款起诉要求平台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不能的应当解除合同,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具体款项。根据民法典对于民事行为撤销的规定,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以欺诈手段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2、消费者系基于重大误解实施;3、交易过程中存在胁迫消费者行为,或利用消费者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实施的显示公平的行为。


消费者向法院以行使撤销权为事由起诉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注意其撤销权是否已经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除此之外,在数字藏品交易履行过程中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消费者还可以依据双方合同条款以及民法典中对合同违约的相关规定,要求交易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向消费者返还购买数字藏品等。具体可诉请求应当根据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确定。


在数藏交易过程中,数字藏品平台亦可能涉嫌犯罪行为,消费者有权在依法向数字藏品平台追偿现实损失外,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数字藏品平台以“白名单”(优先购买数字藏品资格)“定期回购”“现金奖励”等为噱头吸引消费者进行数字藏品交易的,平台方即涉嫌诈骗犯罪;以承诺数字藏品高额收益实则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或利用数字藏品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证据信息往往和平台是否正常访问相关,一旦平台“疑似”跑路,合同(协议)无法打开,交易记录无法查看,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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