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甲公司是游戏平台所有权人,乙公司是涉案游戏在大陆地区的运营商,张某是该游戏消费者。2016年9月,乙公司在游戏平台宣布停止服务,称因版权原因,将于2016年11月20日关闭游戏营运。同时,全额退还消费者在2016年9月的所有充值;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充值总额的20%可以转化为游戏元宝补偿,转移至游戏平台旗下其他三款手游中继续游戏。自2014年12月起,张某在游戏中累计充值6749元。涉案游戏停止服务前,张某尚存大量虚拟货币及游戏道具。张某不同意将历史充值额度转移至其他游戏,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乙公司赔偿其因停止服务造成的充值损失6749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主张依据《用户协议》,其有权随时根据实际情况终止游戏服务且无需承担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消费者参与涉案游戏并支付了相应费用,金钱支付和劳动付出使得其在游戏中享有的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故张某因游戏停止服务所遭受的损失应得到赔偿。考虑到张某的累计充值情况、甲公司曾确定的补偿方案,酌情判令甲公司退还张某历史充值额的20%,即1349.8元。
宣判后,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 张岳 综合人民法院报
【来源:潇湘晨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