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王凤媛
王凤媛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 民商事诉讼
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风靡一时,越来越多的人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投资,一些企业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融资。
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竟以虚拟货币发放员工工资。
确认过,真的是发生在现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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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要求发现金
沈先生在北京一家网络公司担任高管。
2020年10月离职时,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沈先生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因公司已注销,劳动仲裁向沈先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沈先生遂将公司股东胡某和邓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共同向沈先生支付欠付工资、绩效奖金、年度奖金、加班费等共计53万元。
庭审过程中,公司股东胡某辩称,公司根据沈先生出勤情况已经以虚拟货币支付了工资。
胡某还主张,由于沈先生长期迟到早退,考评情况为C,不应向其支付14薪,且公司并未要求沈先生加班,其在公司点外卖并不等同于加班。
经法官询问,双方称USDT是指泰达币,属于虚拟货币。
沈先生表示,公司需支付拖欠的工资、14薪工资、绩效奖金等,应该用人民币发放。
胡某则争辩可以用虚拟货币支付。
工资能否以虚拟货币发放,成了一审的主要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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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不当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2021年9月15日,央行、最高法、中央网信办等十大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因此,本案所涉及的USDT即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沈先生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工资、奖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拖欠沈先生的工资、绩效奖金、年度奖金等共计27万余元人民币。
股东胡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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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劳动争议案例与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约定以虚拟货币结算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无法通过法定程序维权,建议慎重使用或投资虚拟货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其他书面文件,并非双方自愿签署就有约束力,还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离职前迫于用人单位强势地位,未能提出的关于工资发放方式的异议,离职一年内可一并提出。
案例来源:
胡利等与沈伟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京03民终12380号。
适用法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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