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前言
二、虚拟货币法律属性
三、虚拟货币司法现状
四、总结
一
前言
Law
随着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基于电子信息技术而产生的虚拟货币应运而生。自虚拟货币产生至今,其在各国立法上的定义各不相同。我国立法对于虚拟货币领域的规制较为匮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就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相关民事行为的效力等方面的认定存在差异。如果我国将虚拟货币定义为非法货币,势必会引发投资人投资行为的重大风险。本文以虚拟货币的定义及性质切入,对虚拟货币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探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二
虚拟货币法律属性
Law
法律
(一)定义
虚拟货币是随着当代电子科技发展而产生的,从广义上来讲,虚拟货币既包括虚拟支付的仿现实货币,如游戏币、充值卡、Q币等;也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等以区块链为基础的通证,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从狭义上来确定虚拟货币的定义,虚拟货币是一种基于依托于区块链技术,非中央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去中心化虚拟凭证。本文所讨论的虚拟货币则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的狭义虚拟货币。
法律
(二)立法现状
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对虚拟货币进行规制,仅陆续颁布多个虚拟货币相关的部门文件、规章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从法律层级来看相对较低,但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官方态度逐渐明确,具体如下:
1.2009年6月28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2.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下发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做清退安排。
3.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公告明确表示,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4.2021年9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
5.2021年12月27日第2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6.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三
虚拟货币司法现状
Law
裁判
(一)虚拟货币涉及的民事纠纷
1.案件数量
笔者通过案例大数据搜索,发现自2013年以后,开始在虚拟货币领域产生民事纠纷,并有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矛盾纠纷,并且截止2022年以前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具体如下:
图1
从案件数量来看,2021年案件数量比2020年相较减少,且2022年5月份,案件数量仅为81件。笔者认为,这种现象与2021年9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通知》有关。因《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交易为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导致案件当事人无法通过诉讼达成维权,因而减少诉讼案件的产生。
裁判
2.民事案由
根据案例大数据搜索结果,涉及到虚拟货币的民事纠纷大体分为五类,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具体数量分布如下:
图2
上述图标显示,其中以民间借贷作为案由提起诉讼占比最多,为850件,以不当得利为案由提起诉讼占比较少,为256件。
(二)虚拟货币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我国司法实务中曾一度肯定虚拟货币相关的合同效力,2013年《通知》仅认定比特币作为特定的虚拟商品,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2017《公告》也仅强调进一步对虚拟货币加强监管,这些文件也作为司法裁判的主要依据。因此,大多数虚拟货币案件的相关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但上述司法观点自2021《通知》出台后迅速转变,该《通知》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确定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笔者节选几例虚拟货币案件案发率最高的民事案由,以此为例:
民家借贷纠纷
以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案由的裁判案例:节选自【(2021)苏07民终4842号】: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条件尚不足以确认双方之间基于借条所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上诉人上诉主张按照借条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有效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款项的观点,本院二审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所支付的款项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或是否应当风险自负的问题,本院暂不评价。但考虑到本案所涉及的虚拟货币炒作行为已在一定程度影响公民的财产安全及公共金融秩序稳定,本院依法据实将该情形向有权审查机关移送线索。
买卖合同纠纷
以买卖合同作为民事案由的裁判案例:节选自【(2022)沪02民终3438号】:上诉人所主张的虚拟货币“矿机”买卖合同在合同目的方面与法律法规所禁止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该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系相关部门清理整治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对杭州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委托合同纠纷
以委托合同作为民事案由的裁判案例:节选自【(2021)京03民终18277号】:本院认为,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款情况,应确认双方之间形成以比特币为交易介质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该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确认为无效。上诉人投资虚拟货币而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
上
根据最新的裁判案例及引用的规定可以明确,目前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民事纠纷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情节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还会视情况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
总结
Law
总结
根据上文分析,我国目前未有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虚拟货币的非法性。若从立法位阶上来看,2021《通知》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亦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如果仅依据《通知》认定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行为无效,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乏依据的。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违法呢?
笔者认为不然,从深层次考量,如果不对虚拟货币加以管制,首当其中便是国家外汇管制秩序被冲击,投资人以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转向投资域外ICO项目,直接为非法转移资产、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其次,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活动本质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并未能受到相关部门的直接监管。如果不对虚拟货币加以管制,势必会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秩序,造成金融市场的紊乱。
根据2019年11月8日施行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虚拟货币相关民事行为直接冲击了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与秩序,其被相关合同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司法的借鉴意义
2021《通知》出台后,相关案件的判决虽未形成“指导性案例”,但符合根据《通知》的指导精神,一般对各地的法院均具有借鉴性意义,后续的司法裁判结果应会趋近统一,即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和投资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风险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如果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建议,投资者应当清楚认识我国目前对于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态度,尽量避免进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民事活动,对已经在进行中应当尽早协商退出,及时止损。如遇重大疑难问题无法自行解决,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律师 何书生 擅长于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企业法务、刑事辩护等
联系方式:1825206304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