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虚拟货币都不被监管部门所接纳,而近几年,虚拟货币从备受推崇的黑科技,逐渐演变成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的代名词。同时因投资各类虚拟货币产生的法律纠纷的案件也层出不穷。
案例一
2018年7月,聂某经人介绍认识秦某,得知秦某购买国外的“狮子币”进行投资理财赚取不少收入。于是,聂某委托秦某帮其购买“狮子币”进行理财,并通过手机银行向秦某转账25346.1元。
2018年10月8日,聂某在秦某的帮助下在“狮子链”钱包上注册个人账户,秦某登录聂某的账户为其购买2000个狮子币。
同年10月13日,狮子币的市场价值贬值导致投资款化为乌有,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狮子链钱包”被强制关闭。为此,聂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返还25346.1元本金。
案例二
张某是西安某大学的在校女大学生,在一次偶然相遇后,与校友李某互生爱慕,进而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去年11月,张某发现李某有在网上进行投资的习惯,且收益较为可观,心生羡慕。
随后,李某指导张某在网上一个数字货币投资平台上注册了账号并在李某操作下,用1万元为张某购买了9888个DC币,后用DC币为张某置换了比特币。今年2月2日,张某再次根据男友的示意,支付了2万余元购买DC币。
3月,张某发现自己账户中没有上述两次的交易记录,找到男友询问。李某表示,他确实已经替张某购买了DC币,至于为什么不存在交易记录,他并不知情。两人为此争执不休,就此分道扬镳。
今年6月6日,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3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例三
赵某通过朋友郑某的介绍投资“蒂克币”和“DK矿机”,并承诺3个月还本。出于对郑某的信任,赵某向被告支付了108万元,委托被告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并处理相关理财事宜。
郑某仅向赵某支付了44046元的“收益”后,便告知其所有的投资款化为乌有。赵某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被告郑某返还委托理财款。
案例四
去年3月份,徐州男子金某在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遭受损失后,将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币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火币公司赔偿其损失的12万余枚“泰达币”,约合人民币80万余元,并称火币公司已赔偿第一次侵权的部分损失25278枚“泰达币”。
案例五
2017年12月,赵某忠通过邬某渔的介绍投资“RSK项目”。赵某忠先后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将17.8355个比特币汇入庄某霞、庄某升控制的虚拟地址用于购买RSK代币。
之后,“RSK项目”崩盘跑路。赵某忠发现被骗后,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将邬某渔告上天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邬某渔退还17.8355个比特币或636531.1595元。
案例六
2018年6月,姚某根据“球迷联盟”网站发布广告指引,通过购买以太币的形式参与被告在境外Xbrick.io的网站上的Octopaul(章鱼宝)项目的OPC虚拟货币的公售活动。姚某随后以3500元的均价购买了25个以太币,并使用了其中的22.2175个以太币参与了Octopaul的数字代币OPC的“首轮公售”。
2019年4月18日,姚某发现已经无法正常登陆“球迷联盟”网站,在感受到被欺诈后,将北京球迷联盟科技有限公司告上石景山区法院,请求该公司返还本金。
案例七
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16日期间,陈某莲因投资IPC国际集团的“马币”与余某枝存在资金往来,并多次向余某枝的银行账号累计转款19万余元。之后,IPC国际集团网站关闭。
2019年7月,陈某莲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余某枝返还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投资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在上述八个典型案例中,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相关法院均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同时该公告也提醒投资者,代币交易存在多重风险,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因双方买卖的标的物为虚拟货币,故案涉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故对于上述八名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来源: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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