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虚拟货币交易所和发币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近,一篇标题为“中国版ChatGPT团队在无锡看守所(加链接)”的公众号文章火爆全网。从标题上看,给人传达应当是中国也有一个ChatGPT团队,但是这个团队目前却在看守所。ChatGPT最近的火爆程度无需赘言,2022年11月底,人工智能对话聊天机器人ChatGPT推出,迅速在社交媒体上走红,短短5天,注册用户数就超过100万。2023年一月末,ChatGPT的月活用户已突破1亿,成为史上增长最快的消费者应用。
看这个标题给人感觉的是:人工智能AI领域如此颠覆的科技创新人才,为啥在中国被关进了看守所?难道在中国搞ChatGPT,搞人工智能AI属于犯罪?然而,详细了解该文章以及背后的相关案件发现:这个标题背后要讨论的是:“虚拟货币、区块链从业人员在中国触不触犯刑事犯罪?”
关于虚拟货币、区块链从业人员在中国触不触犯刑事犯罪?聚焦到“HUB交易所创始团队人员涉传销案(无锡)”从事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以及发行的平台币本身,真正要讨论的问题是:
(1)海龟人才在境外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业务,涉及中国大陆用户:是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海龟人才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业务,涉及中国大陆用户:是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上两个问题需要拆分系列核心要素来展开分析,可以说每一个点都是围绕:“构不构成犯罪、构成哪个犯罪、构成该犯罪最终的经济成本是多少”来展开的。
第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其所发行的虚拟货币业务的主体公司、办公场地都在境外,且在境外取得相关合法资质和牌照,中国大陆法律能不能管?能不能以“精神出海”甚至“肉身出海”的理由来豁免中国大陆法律;
第二、纯境外的交易所,已经通过“网站公告清退既有大陆用户”、“技术手段避开大陆手机新账户注册”以及“技术手段避开大陆用户IP登录访问”,如果还是被大陆用户通过“VPN翻墙”、“不进行实名注册”、“窜改登录IP”等方式绕开,中国大陆法律是否还需要保护该类中国用户在境外交易所变成了投资受害人?
第三、类比第二点说的“真规避,彻底阉割中国大陆用户版交易所”,那么类似“币安”、“欧易”这种“非彻底的阉割中国大陆用户”,中国法律是否有管辖权?
第四、2017年人民银行联合七部委下发的“94公告”;以及2021年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下发的“924通知”,到底能不能给中国公安提供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所以及发币业务的法律依据?
第五、“94公告”与“924通知”,会不会影响公检法办案部门?如果会,具体是如何影响的?
第六、2021年9月24号之前发的币、开的交易所,中国大陆刑法还管吗?“法律不溯及既往”这里管不管用?
第七、如果中国大陆法律支持打击以上虚拟货币交易所以及发币的业务,是不做区分的打击还是有区别的对待?如果有区分对待,区分对待的标准是什么?
第八、针对交易所,有没有挪用客户的资产?有没有造成客户的损失?有没有“挤兑暴雷”?有没有拔网线、有没有合约服务?在法律上的体现有何不同?
第九、针对发币:发行虚拟货币募集的是主流虚拟货币,并不是人民币,能不能避免非法集资?
第十、如果纯粹地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业务,属不属于非法经营犯罪?如果属于非法经营犯罪,具体属于哪种情形?
第十一、如果开交易所属于非法经营,是意味着“交易所的合约业务是非法经营”,还是指“现货业务”是非法经营?这两者在非法经营的认定上是如何区分的?
第十二、如果认定交易所属于非法经营,那么,仅中国大陆客户在交易所上产生的手续费算作非法经营的违法所得,还是指全球用户在交易所上的手续费?
第十三、如果认定交易所属于非法经营?是指,合约交易的手续费,还是现货、合约产生的手续费全部一起算?
第十四、为什么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业务,在公安看来:跟传销犯罪扯上关联?三层以上的模式,能否把交易所或者发币的项目方平台本身算作第一层?
第十五、传销分为“行政违法”的传销,和“违法犯罪的传销”,一个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管,一般都是罚钱了事;但是“违法犯罪的传销”,受刑法规制,本质上属诈骗性质,最多能判五年以上。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对应到“虚拟货币交易所”以及“项目方发币”,采用“层级返利、减免手续费”的模式,那么:项目方以及交易所的商业模式合理论证、募集资金的用途、返佣资金在企业的财务占比,等等如何体现在“行政违法”与违法犯罪”的传销上?这一点也为律师提供了的巨大辩护空间。
第十六、打击以上业务活动,管辖权问题如何确定?真的像网上说的那样,公安机关打击该类案件,就是“趋利性执法”,“就是为了创收搞钱”?“就是为了罚没虚拟货币然后处置变现交给地方财政”?
第十七、如果公安机关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真的存在趋利性执法,为了罚没违法所得充缴财政国库,这种做法有没有问题?违不违法?
以上影响“定罪、量刑以及罚钱多少”关键因素的核心问题:刘律师团队将在近期,一一写文章展开进行论证。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