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晨霖 律师
去年到今年,办了几件涉及“虚拟”货币的案子,对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现在已经没有以前那么火了,国家政策已经说不了,对于其投资带来的纠纷今年确实是高发期,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这样:顾问单位是做挖矿业务的,随着前几年虚拟货币的火热,顾问单位的挖矿业务也是走在很多同行的前边的。
去年,有些北方的投资人愿意投资几千万购置设备,到顾问单位的平台挖矿。顾问单位也同意了,双方签订了挖矿的相关协议《Fileccoin超算集群销售合同》。
按照协议的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对于投资的收益分配,合作方10多人又自己内部签订了《算力分割协议》,几次从顾问单位提走各自的利润。
随着去年,国家对虚拟货币打击力度的加强,顾问单位和这些投资人也达成了退出机制,双方签订终止协议《软件服务友好终止协议》,退出合作。
但合作方人数众多,有十多人,对于投入的机器设备,以及虚拟货币的结算由谁拿走无法达成协议,顾问单位要求他们内部协商好,赶紧拉走设备,结算挖矿成果。
部分合作方要求必须全部由他们拿走,其他合作方不同意,导致终止协议后,设备一直滞留顾问单位处。部分合作方不断到顾问单位处骚扰。
顾问单位没办法,让我们律师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纠纷。
这个案子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挖矿?
2、虚拟货币如何产生?如何与现实货币结算?平台是是什么?
3、我们国家法律的法律对虚拟货币的态度是什么?
4、本案如何处理?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挖矿?
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被称为“挖矿”,由于虚拟货币的产生类似于挖矿,所以被玩家戏称为“挖矿”了。
第二个问题,虚拟货币如何产生?如何与现实货币结算?平台是是什么?
虚拟货币的核心原理是区块链,每一个区块对应一个账号,以比特币为例,在网站上下载比特币程序进行运行,想要得到它就需要运用电脑的运算能力,应该是任何人都可以发行比特币虚拟货币,比央行发行的货币更加安全,几乎无法被盗,交易过程非常隐匿,不能被追踪。
虚拟货币没有特定的发行机构,而是依靠一套去中心化的发行机制,逐步将虚拟货币发行出去。虚拟货币系统相当于一个去中心化大账本,每个区块就是这个账本中的一页,系统自动生成作为奖励激励矿工参与记账。每10分钟,全体矿工一起计算一道问题,最先算出答案的矿工获得记一页账的权利,记账完成后,他将自动获得一定量的虚拟货币,这就是新增的发行过程。
根据中本聪的设计,最开始每记一次账奖励50个比特币,每记21万页账(也就是21万个区块,大约需要4年),记账的奖励就会减少一半,直到大约2140年,比特币将无法继续细分,至此,比特币发行完毕,总量2100万。
据研究是比特币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而是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谁都有可能参与制造比特币,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买卖,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
虚拟货币的结算一般是通过USDT泰达币平台结算,各个玩家在IMTOKEN建立钱包账户,通过各加密货币的市值兑换泰达币,再通过USDT平台,兑换成美元,就实现了由虚拟货币向法定货币的兑换。
第三个问题,我们国家法律的法律对虚拟货币的态度是什么?
2009年6月28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虚拟货币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2021年5月18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公告明确表示,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2021年9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等非法集资犯罪。
从国家职能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家对虚拟货币是持否定态度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请求纠纷都是不予支持的,相关协议也是被认定无效的。
第四个问题,本案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顾问单位,对于合作方合作挖矿投入的机器设备的退还是没有争议的,对于挖矿的收益也是与合作方没有争议,既愿意退还机器设备,也愿意结算挖矿收益,问题处在了合作方是10多个人的合伙,签合同的时候10多个合伙人都签了字,顾问单位要退还机器设备,那就必须10多个人都要同意,结算的结果10多个人都要同意才行。
目前是10多个人分成了两拨,都想把机器设备和收益由其拿走,对于顾问呢单位了说,让一方拿走了,其他方与顾问单位的纠纷就产生了。
顾问单位想通过诉讼来解决,设备是可以的,但挖矿的收益是没办法起诉的,最后只有通过起诉设备,先来把这10多个拉到一个槽上,再来说收益分配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