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律师团队
今年以来,比特币、dogecoin、柴犬等虚拟货币暴涨暴跌,让"投机货币"进入普通投资者的视野。有关部门多次提醒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要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谨防个人财产和权益受损。
目前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只有人民';中国银行[2]。经过对大量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本文从物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三个角度介绍了涉及虚拟货币民事纠纷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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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纠纷
虚拟货币虽然没有货币属性,但是有财产属性。
2013年12月3日,人民';中国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编号《关于比特币风险防范的通知》。《通知》清楚地指出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202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美国法院和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为新时期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司法实践中,就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美国法院(2019)第13689号为例。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物品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
但是,在当事人主张以物权保护的法律关系返还虚拟货币的情况下,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意见。
一些法院支持诉讼人';美国要求归还虚拟货币。晏句容市人民';本院以(2020)苏1183第3825号为例,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5个比特币,经原告多次催款仍未归还。。他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产权。由于比特币的汇率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及时变动,难以确定比特币的市场现值,故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主张应该得到返还原物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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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缺乏法律上的经济评价标准,以有关部门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服务为由,不支持返还虚拟货币的主张。。以陕西中院第11210号民事裁定书';s法院(2020)陕01民段为例,法院认为,有关部门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任何所谓的融资交易平台为某公司提供为比特币定价等服务。即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孟';关于泰某某的说法';s返还比特币不属于人民群众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美国法院。
二、买卖合同纠纷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比特币相关事宜答记者问》指出,作为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行为,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闽端第10053号为例,法院认为,虽然比特币可以';不可作为货币购买商品,不可否认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作为商品被接受者购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经本院(2020)第747号判决认定,本案系朱';的转账给方。涉案的Tripio货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法院认为虽然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个人自由,当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不是交易对手时,用户应自负盈亏。中国';中国的相关政策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案中,双方的Tripio货币交易不属于代币发行融资,因此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有效性和强制性规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本院(2020)琼第305号判决认为,中国';美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持有和合法流通"虚拟货币"。双方在本平台买卖币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谭已将相应的币交付给谭,谭也已将相应的价款支付给谭。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已经履行。目前,谭某以币价格下跌为由要求谭某向其返还货款,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一些地方法院认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销售"虚拟货币",使虚拟货币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肥中院
第10232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代币或"虚拟货币"自《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交易。即使凯歌公司与孙某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出售的标的物也是比特币。凯歌公司主张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凯歌公司主张按无效合同给付的权利,不予支持。
民9874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号判决认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买卖"虚拟货币",国家禁止发行和交易"虚拟货币"。涉案币别交易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第101881号民事判决';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不能发行和融资,更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货币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买卖合同无效。关于无效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上述案例表明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法院如何解读《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部分法院认为,个人买卖虚拟货币违反《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但也有法院认为,个人买卖虚拟货币不属于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代币发行融资相关的买卖合同必须是无效的。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s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停止了首次代币发行融资,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共融资。,涉嫌非法发行代币、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告还强调,任何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的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也不允许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作为中央对手方。,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
邓州市民';美国法院(2021)豫1381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以购买货币的方式进行所谓投资,属于我国禁止交易的范围。,刘某某投资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s法院(2020)303号,法院查明,张某某、朱某某为香港长江商学院复利基金平台成员,朱某某购买张某某';s平台上的虚拟金币通过转账到张某某银行。。双方一致认为,平台账户中的虚拟金币每天都能结出果实。如果线下成功介绍会员,平台会给予一定奖励,金币可以在平台内自由买卖,账户内的虚拟金币可以通过。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香港和长江商学院复利基金平台发行的虚拟金币,本质上都是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开融资。张某某';s和朱';该平台上的虚拟金币交易应被确认无效,因为它们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为了购买虚拟货币,可能会签订信托融资合同,由此可能引发信托合同纠纷。法院';对当事人委托的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有所不同。部分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有效。。取中院(2021)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不懂数字货币,不会上网操作,遂委托郑某上网操作,投资虚拟货币。。郑某某通过李某某完成网上购买虚拟货币';的手机,然后郑某某按照李某某';的指示,而李某某得到了1264元。双方都是特工。
有的法院也认为委托合同无效。拿广州中院粤01民事判决书';以法院(2021)第2975号为例,本院决定受理朱';s委托购买比特币期货和美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的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不得作为中央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因此朱作为投资人向受托人支付人民币,受托人为投资人开立账户。和收购"虚拟货币"是非法的虚拟货币"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交易,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和强制性规定。。吴某与朱某某购买比特币期货的合同关系应认定无效。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一是不同法院对《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一系列文书的判决不同,没有统一的判决尺度。
笔者认为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到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开采[3]和交易"。可以看出,国家';美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正在逐步加强。可以预见,国家将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市场,并可能逐步出台更多监管政策。目前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有可能改变。
[1]狭义的虚拟货币是指"加密货币"比如通过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比特币。目前,"数字货币"央行提出的是由法定货币发展而来的货币,由央行发行,受法律保护,统筹管理,严格监管,是传统货币的数字化。。目前,"虚拟货币"或者"令牌"一般指基于某种互联网平台和网络技术产生和流通的字符串。[2]《民法典》的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目前,全国人民';美国国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没有制定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规,国务院也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监管政策分散在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通知、公告和风险警示中';中国银行(详见邓、张晔《虚拟货币的政策监管与犯罪风险》)。。[3]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没有实物。它们由计算机生成的一系列复杂代码组成,需要计算机根据算法进行运算得到,俗称"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