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叶映荷
三大协会出手“整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后,比特币迎来暴跌。
5月19日,比特币跌破40000美元,为2月8日以来首次,据比特币新闻资讯网站Coindesk数据显示,比特币价格最低跌至38585美元。而就在前一天,针对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反弹的现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公告》指出,要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三大协会还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这意味着虚拟货币的炒作风险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高度,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将从支付、交易、清算、结算、兑换、存储、投资等立体的角度,部署对于虚拟货币的立体风险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整治将进入新的阶段。”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孙扬指出。
国盛证券区块链研究院院长宋嘉吉则认为,这是对近期疯涨的虚拟货币市场的“降温之举”。
2021年以来,比特币一度突破60000美元大关,达到“万亿”市值,各类虚拟货币层出不穷,短期涨幅超过几百倍,引发诸多“投机热潮”。此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也出现诸多乱象。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有交易平台“收割”老年人,涉嫌传销,也有与“带单老师”合作吸引投资者,用技术手段让其亏损,还有交易平台沦为跨境“洗钱”工具,逃避外汇监管等。
此前政策的强化、补充与完善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认为,《公告》内容更多地是对此前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内容的强化、补充和完善。
“这个通知,并非提出新的规定,只是再次强调此前的要求。”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也表示。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表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强调,代币发行融资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规定“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刘新宇表示,《公告》正是三家金融行业协会在前述条款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行业自律的角度出发,再次强调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提示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并从加强对会员单位自律管理的角度强化对开展、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责任。
“本次公告主要是对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消费者提示金融风险。”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平台合伙人李亚指出。
孙扬认为,首先虚拟货币风险防范要管住金融机构。《公告》是通过互金协会、支付清算协会、银行业协会下发的,这个重点是从协会的会员单位,互联网金融平台、支付清算机构、金融机构等几个重要的角色出发进行管控,守住关口,守住虚拟货币可能进入的金融机构。
再度强调商品属性,禁止兑换、定价、交易等活动
三则文件中,一再强调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
根据《公告》,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指出,《公告》再次明确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属性,认为它是一种虚拟的商品。“商品概念非常重要”,因为第一,虚拟货币不是货币,与央行数字货币本质的区别已经明确。第二,如果是虚拟资产就有保值、增值、借贷等一些金融附属权利,不是资产就不具备增值保值的权利。第三,其被认为是一种虚拟商品。
“商品的含义就是虽然不能保值、增值,但有价值,当出现法律纠纷可以参考价值去判决。我觉得这也是尊重时代的发展。”他说。
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波在博鳌亚洲论坛上也表示,比特币和稳定币是加密资产,加密资产是投资的选项,本身不是货币。他指出,加密资产将来应该发挥的是一种投资工具或者是替代性投资。
《公告》还指出,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5月18日当晚,虚拟货币钱包比特派发布部分业务调整的公告,宣布关闭OTC(场外交易)业务和币币兑换业务。
刘新宇指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一贯秉持强监管、严监管的态度,中央和多个地方的金融监管部门先后多次开展虚拟货币相关的整治行动,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开展和相关违反犯罪活动,较大程度上防范和遏止了虚拟货币带来的相关风险和问题。
不过,尹振涛也表示:“《公告》认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和行为是违法的,但并没有否定个人持有虚拟商品,没有否定个人交易虚拟商品或者个人和个人之间的转移,我觉得这个是尊重,是发展。”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加强交易资金监测,互联网平台不得宣传、导流
对于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主体而言,《公告》作出一系列具体且明确的要求。
其中,会员单位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
《公告》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
“建立虚拟货币资金交易资金监测机制,建立针对虚拟货币的风险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的机制,这个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孙扬说。
刘新宇提到,实践中,已经有部分银行采取发布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通知等措施,防范虚拟货币相关风险。
中信银行4月22日公告称,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从即日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的交易资金充值及提现、购买及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等活动。
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表示,交易过程中银行参与的主要是充值环节,目前币圈充值交易多通过转账方式,由个人账户转向其他个人账户,包括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且要求不得备注任何信息,否则将有可能被冻结。
她认为,银行“封杀”比特币由来已久,因此各类“绕道”方式也逐步出现,这种“围堵”的难点在于难以识别个人账户中资金的真正来源与流向,实质为虚拟币买卖的资金交易被表面上的个人账户转账所掩盖。
《公告》还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孙扬认为:“互联网平台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展示、宣传、导流等服务是从流量的角度,严控虚拟货币风险,对流量平台提出了明确要求。”
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针对消费者群体,尹振涛认为,《公告》以消费者为重要的保护对象,以消费者保护为金融监管目的提示消费者,这也是达到了监管目的。
《公告》指出,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孙扬表示:“特别提到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这个是对消费者一个非常醒目和及时的提醒。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购买、充值和提现,都会收到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管控和制裁。”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充分认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明确知悉其价格极易被操纵、投机交易活动存在多重风险的特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能被其暴涨蒙蔽了双眼,盲目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等活动,否则极有可能面临财产和权益的损失。”刘新宇认为。
监管难度大
尽管在中国,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始终如一,但如何监管的问题仍待解决。尤其是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如何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成为监管方面临的一大难题。
董希淼表示,比特币交易平台及相关交易发端于互联网,平台和投资者绕过监管机构,发布和参与境内外交易,其中违法行为难以监管;另一方面,相关平台对日常的交易行为没有严格记录、缺乏必要约束,容易成为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渠道。而在交易平台的备案、网站服务器的约束、平台账户的管理、客户资金的存管等方面,目前都未建立起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
李亚也提到,当前的主流交易所主要是在国外,对于注册地和服务器迁至海外的交易平台,监管存在重大问题。倘若发生一般的违约、侵权等情形,因管辖权的问题会使问题变得比较复杂;但是交易平台涉及刑事案件的,只要在国内产生了犯罪结果的,一般就可以根据属地原则受中国法律追责。另外,法币与虚拟货币的交易,主要是存在于交易所的场外市场,且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完成付款交易,如果没有相关交易的数据监管非常困难。
孙扬建议,目前一些上市公司会在通过海外投资基金储备虚拟货币,也会在上市公报中公布,建议可以由证监会出面,对于上市公司投资储备虚拟货币的行为给出监管和指导意见,因为毕竟上市公司从资本市场融到的钱,进入虚拟货币,是有风险的。
他认为,应该在反洗钱、反恐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里面,明确定义对于虚拟货币的线索上报、追查和上报机制,落实到金融机构日常工作中去。
此外,孙扬还提到,要重点关注投资境外资产的信托、基金等业务,对境外投资业务给出监管的明确的指导意见,要穿透资产底层,防止嵌套投资虚拟货币。
“加强监管执法的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以及增强监管是最重要的。”尹振涛说。
他指出,在风险提示之上,监管部门需要严格执法,特别以上几类机构发生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通过行政管理办法,通过反洗钱规定和通过违反央行支付清算规定等相关的规定进行惩罚。从虚拟货币的角度应该顶格或者比较严厉的处罚。
董希淼还提到,相关部门可以与国际组织加强合作与技术交流,分享、借鉴国外治理“虚拟货币”风险的先进经验,共同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
责任编辑:郑景昕
校对:徐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