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及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部署,今年温州市市场监管系统陆续开展了借重大活动违法违规广告宣传、医疗美容广告、校外培训广告、虚拟货币挖矿等专项治理行动,并加大了对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食品(含保健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金融广告等涉及民生领域的广告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案件,有效规范了温州市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将今年以来查处的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浙江利好包装有限公司借重大活动违法营销宣传案
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份在某平台上开设店铺从事工艺小礼品和笔记本的销售活动,并在2022年7月1日前上架了一款封面上有“喜迎二十大、永远跟党走”字样的笔记本销售链接,该款笔记本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加工,在平台上的售价为22元每本,至被查获止该款笔记本尚未有成交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000元。
02
温州上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建党百年庆祝活动标识商业广告案
2021年7月1日当事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主题为“光辉的历程 伟大的成就”的微信推文广告,该广告中印有数字“100”的图案,将数字“100”中的第一个“0”改成党徽图案,第二个“0”改成天安门图案,同时推文中出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图样。推文中写有“定制厂房,我选上元”的字样,并出现企业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二维码等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03
温州市中富数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吾悦经营部、温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党徽标识的商业广告案
2021年7月1日温州市中富数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吾悦经营部的员工自行设计、委托温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公众号“温州吾悦广场”上发布含有党徽标识的商业广告,发案后已将广告推文删除。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两个当事人各处罚款10000元。
04
广州悦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发布电子烟广告案
2022年1月12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苍南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的电子烟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柜台背面、侧面等区域设有灯箱广告,广告上标示有“活在当下 如你所悦如悦电子雾化体验”等字样以及电子烟图像,其柜台摆放有烟雾弹等产品,标示该产品含有尼古丁成分。上述广告制作费用238元。当日,当事人即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整改拆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违法发布烟草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当事人处以罚款1190元。
05
文成县君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违禁发布校外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2年2月14开始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发布课后托管招生海报广告,广告上标示有:“2022年君博托管开班啦,让您的孩子成绩快速提升……现招收小学1-6年级学生,学校全年开设全托、日托、午托、晚托班等。……”等字样。另查明,当事人开设文化课课后托管服务价格为3400元/学期(含就餐)及2000元/学期(不含就餐),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进行价格公示。
当事人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发布校外培训广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事人未进行价格公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
06
泰顺县英乐舞蹈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在2021年3月26日发布的一条标题为时尚拉丁舞蹈班的广告内容涉及黄××老师的简介内容,包含国家A级教师、国家A级评审、2008年担任全国国际标准舞公开赛暨河南省国际标准舞公开赛评委等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真实性。另查明:黄××从3月份开始在当事人的培训机构教学,当事人委托黄××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并向其支付4321元作为专项酬劳,黄××8月份从该机构离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
07
温州荣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5日自行在其所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含有“温州唯一一家咨询师均为上市名企高管的咨询公司;温州唯一一家以打造企业团队高效运营能力为目标的咨询公司;温州唯一一家以企业发展为导向的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温州唯一一家专为温州民企提供全套解决方案的咨询公司。为客户创造咨询费数倍甚至几十倍以上的回报;服务过的客户均实现业绩稳健高速增长;30年专研制造型民营【发展方法论】;100多家企业的成功案例”等内容广告。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在经营场所内发布相似内容广告。上述广告用语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以上两项共计广告费用3199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罚款12000元。
08
平阳县盈牛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网店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平台上开设了一家网店,该网店经营有牛皮材质的54式枪套,该产品的标题上使用了“自制54式枪套牛皮老式部队专用老兵收藏纪念双联弹夹套背带三件套”的内容,上架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4日当事人将该产品的标题更改为“自制54式枪套牛皮老式枪套专用老兵收藏纪念双联弹夹套背带三件套”。在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7月3日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34件。上述产品在“拼 多 多”平台上的推广费用为149.64元。当事人无法提交“部队专用”“老式枪套专用”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5000元。
09
温州星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易误导消费者实施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浙江盛豪新媒体有限公司在公众号发布推广其房地产图文广告,含有“严格限价!三垟湿地倒挂盘马上开盘,这个叠墅产品将引爆温州!……”“内部额外赠送10%的空中花园面积”等内容,且在装修示意图中将设备平台改造为室内部分,易误导消费者实施违法建设的提示性符号或者用语;广告中未标注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号和开发企业名称。发布时间为2021年9月8日,双方签订软文投放合同,约定广告费15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000元。
10
瑞安市德信明和置业有限公司发布不准确沙盘模型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日制作沙盘模型,摆放于公司展示厅里,其楼盘沙盘模型未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来制作,以至于沙盘中3号楼东侧房屋南朝向面对小区游乐园和小绿化带,与实际不符,实际情况为3号楼东侧房屋两个房屋南朝向面对是小区围墙和硬化路面以及农村老房。以上楼盘沙盘不准确地展示宣传,容易对相关购房者造成误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50000元。
11
温州大精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互联网医疗美容广告案
2021年5月份,当事人未经审查,在美 团平台上发布广告内容为温州大精诚口腔门诊部……进口3M光固化复合树脂材料补牙……等内容的医疗网络广告,支付广告费用158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5800元。
12
平阳韩冠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广告墙上挂有分别介绍10位医生的广告牌。经查证,2018年开业时,当事人聘请该10位医生进行指导,医生简介均由医生本人提供,现均不在当事人公司任职且无工作往来,广告墙制作费用为5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6000元。
13
温州米恒贸易有限公司发布宣传虚假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拼 多 多”平台上开设了一家名为“康恩贝米恒专卖店”的店铺,经营有康恩贝辅酶Q10咀嚼片,售价为35元/瓶,2021年12月6日上架,合计销售12瓶,销售额为420元;该产品页面上使用了“心率不齐、心悸缺血、心慌胸闷、增强免疫力”的宣传内容,其宣传内容与产品一同上架发布。
另在“拼 多 多”平台上开设了一家名为“仁和食品保健旗舰店”的店铺,经营仁和氨糖软骨素,售价36元/瓶,2021年11月27日上架,合计销售21瓶,销售额为756元,该产品页面上使用了“关节疼痛、手脚麻木、腿脚抽筋、骨质疏松、骨折疏脆”的宣传内容,其宣传内容与产品一同上架发布;经营仁和褪黑素,售价16.99元/瓶,2021年12月29日上架,合计销售17瓶,销售额为288.83元,该产品页面上使用了“安睡整晚、快速入睡”的宣传内容,其宣传内容与产品一同上架发布;经营仁和蓝莓叶黄素片,售价39.9元/瓶,2022年1月5日上架,合计销售5瓶,销售额为199.5元,该产品页面上使用了“改善视力”的宣传内容,其宣传内容与产品一同上架发布。
再在“拼 多 多”平台上开设了一家名为“米恒保健食品专营店”的店铺,经营修正芦荟软胶囊,售价28.9元/瓶,2022年1月16日上架,合计销售22瓶,销售额为635.8元;该产品页面上使用了“排毒”的宣传内容,其宣传内容与产品一同上架发布。
当事人还在“天猫”平台上开设了一家名为“米恒保健食品专营店”的店铺,经营有康恩贝维生素E软胶囊,售价39.9元/瓶,2022年1月23日上架,合计销售8瓶,销售额为319.2元;该产品页面上使用了“延缓衰老、淡斑养颜”的宣传内容,其宣传内容与产品一同上架发布。
经查证,上述产品的功能宣传不属实。上述六种产品在拼 多 多店铺、天猫店铺的宣传图片为杭州××图文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制作费用计350元。在拼 多 多上销售的康恩贝辅酶Q10咀嚼片、仁和氨糖软骨素、修正芦荟软胶囊、仁和褪黑素、这4款产品有平台的推广费1921.97元。其违法广告费用共2271.97元,违法所得共2619.3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对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19.33元,并处罚款11359.85元。
14
乐清市石枫堂铁皮石斛有限公司发布宣传虚假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以“石斛姑娘【上山村】”的名称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短视频广告、开展直播活动,在抖音APP内的网店平台“抖店”中以“上山村的小店”的名称经营网店,店铺内有销售浙江温州雁荡山铁皮石斛干花商品,在2022年6月8日进行的直播活动中对其销售的“铁皮石斛花”商品进行广告营销,期间使用了“如果你经常口干口苦口臭…可以喝我们这个铁皮石斛花茶,经常情绪低落、提不起劲…推荐大家喝这个铁皮石斛花茶…胸口有口气经常吐不出来的,都可以喝这个石斛花茶…看到一点点光或者见到一点点风,眼睛就爱流眼泪的,把我们家这个花茶喝起来…它对那个消化是特别好而且是特别养胃的”等表述,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广告宣传表述内容的有关权威证明材料。案发前,当事人已自行停止“铁皮石斛花”商品的直播广告营销。直播活动为其内部团队合作完成,公司多名成员分别负责道具采购、场地租赁、设计策划、出场直播等内容,总支出费用共2430元。违法所得共计867.5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867.54元,罚款9720元。
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广告营销宣传
温州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这些行为要不得!
中秋国庆佳节临近,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广告营销宣传提示,要求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在广告宣传与网络直播营销宣传中严格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秉承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宣传内容,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严禁触犯法律红线与道德底线,拒绝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直播)、代言有悖于以下规定的商业广告与网络直播营销宣传:
一、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与网络直播营销宣传。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建党百年庆祝活动标识、国庆活动标识。
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军”字号商品或者“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四、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不规范地图等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歧视等内容。
五、不得使用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及各类“软色情”,各类炫富、恶搞经典等不良内容的,低俗庸俗媚俗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或者无底线的内容。
六、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七、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欺骗误导老年人。
八、不得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九、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任何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也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十、不得违反规定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以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十一、不得发布承诺养老、入学、就业、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房地产广告,也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标注“可利用空间”等易误导消费者实施违法建设的提示性符号或者用语。
十二、发布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以及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十三、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商品、服务的,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作推荐、证明;也不得以专业人士、受益者、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为农兽药饲料、教育培训、投资理财、种子种苗和种养殖广告作推荐、证明。
十四、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不得以歧义性语言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不得将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
涉及优惠内容的广告,应当明示所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项目)、条件、规格、幅度(数额)、方式、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