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线上支付平台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第三方支付方式,如支付宝的花呗,其功能与传统支付手段相似,又因其便利性得以在广大网民中推广,但也出现了与之相关的网络犯罪。平潭检察官通过以下案件提醒广大市民,线上支付平台引发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取财应有道,违反法律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何为“花呗”?
蚂蚁花呗是蚂蚁金服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提供在线消费金融服务,申请开通后,服务商基于对用户的风险评估而授予500-50000元不等的信用额度。用户在消费时,可以预支蚂蚁花呗的额度,享受“先消费,后付款”的购物体验。 随后,花呗还推出了分期功能,消费者可以分多个月进行还款。由此可见,其业务功能与信用卡十分相似,基本具备了信用贷款、分期付款、结算功能等。但是花呗不能进行取现,且截至目前,花呗还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不能作为一种资信凭证。
案例一:
采取虚假交易 帮人花呗套现
2015年,杜某与其同伙通过其掌控的淘宝店,采取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他人从花呗套现,并向套现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套现者向杜某的淘宝店申请退款后,杜某便将扣除了手续费的金额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套现者。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任何真实的货物流通。杜某与其同伙利用多家网上店铺,在全国范围内串通多名电商用户虚构交易共计2500余笔,从花呗套现共计470余万元,从中收取手续费共计40余万元。
去年年底,法院宣判该案,杜某某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这也是全国首例因为利用花呗进行非法套现而入刑的案件。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那么,采取虚假交易的方式进行花呗套现,从而获得一定手续费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出:支付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很明显,杜某的行为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
宣称可花呗套现 实则为骗取钱财
2017年初,杨某通过微信对外宣称可以帮他人线上(支付宝“花呗”)套现。同年3月10日,被害人林某添加了杨某的联系方式,找其套现。随后,杨某发送了二维码及淘宝链接给林某,让林某使用花呗支付,并承诺支付完成后马上将扣除手续费的现金转账给林某。但是在林某支付了1580元后,杨某立即切断了联系,并将收到的钱据为己有。之后,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多人财物,共计2万余元。
经审理,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花呗套现为幌子骗取套现人的财物,构成诈骗罪。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花呗套现为幌子骗取套现人的财物,构成诈骗罪。
检察官释法:
花呗使用不当还会涉及什么犯罪?
(一)利用花呗恶意透支且逾期不还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若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达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花呗的功能与信用卡相似,可以说是“虚拟的信用卡”。但恶意透支花呗额度且逾期未还款,并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上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刑法上的“信用卡”理解为经济法中的“银行卡”,即可透支的信用卡和不可透支的借记卡。除此之外,不能对“信用卡”作扩大解释,也不能以花呗与信用卡的相似性为由作出类推解释,否则将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提前透支花呗额度是基于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签订了《花呗用户服务合同》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透支是合法的,当超过限额和期限未还时,首先是违约行为,仍属于民事调整范畴。花呗也在合同中列出十余条救济措施,如停止提供服务、对用于支付宝账户或网商银行账户进行限权等,必要时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户还款,无需借助刑事手段。
(二)冒用他人花呗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最易想到的与此类似的情况,即冒用他人信用卡是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若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到银行柜台取款的,则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若冒用他们的信用卡到ATM机上取款,司法解释特别规定此种情况也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他人花呗能否直接进行类比从而认定为诈骗罪呢?这种情况应认定为盗窃罪。冒用他人花呗由以下几个阶段构成:首先,取得他人的支付宝账号密码,或者直接用他人身份信息绑定支付宝账号;其次,登录他人的支付宝账号;最后,选择他人支付宝中的花呗进行支付。此时,受害者并非花呗,而是支付宝账户的所有人。支付宝账户的所有人并非自愿处分财物,冒用者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了其财物。花呗此前已与支付宝用户签订了合同,经用户授权提供相应服务,冒用者使用花呗时,后台支付系统正常操作。学术上仍坚持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否则,又将提出智能程序应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被骗,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上述情况应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王晓柔
值班编辑:龚丽雯
福建法治报原创: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授权转载请联系:qq:245410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