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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破了还能追回吗

2023-06-03 09:12:27 币百科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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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主播后反悔,钱能要回来么?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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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年来,网络直播日益火爆,除了直播带货,与观看者进行互动并获取各种形式的打赏成了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

但是,由于打赏主播后要求返还钱款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那么,打赏主播后反悔,钱能要回来么?

主张“借贷”需要举证证明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李晓茂:在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打赏人私下转账给主播,事后又称这些钱是给对方的借款,因此要求主播还款,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请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让人意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也就是说,要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借据、收据、欠条是最重要的债权凭证。

而在打赏主播时,打赏人不可能让主播写下借据、收据或者欠条,因此很难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当然,要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除了债权凭证外,还需要有资金交付的证据。

而通过转账进行打赏,资金交付的证据倒是有的。

问题是,前述司法解释中还明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既然有转账凭证,那么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证明收款人收到了一笔钱。

对于这笔钱是怎么回事,接收方应当给出自己的说法,某些情况下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打赏主播的情况下,接受打赏的一方一般不会否认收到了这笔钱,但会主张这笔钱属于“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主张打赏是“借贷”的一方还是必须“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撤销“赠与”也行不通

一般来说,主播收取打赏后很难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

和晓科:如果认为打赏属于借贷关系难以成立,那么作为“赠与”要求撤销或者返还,法律角度是否行得通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也就是说,如果只是承诺要打赏主播,实际并未履行,此时是可以反悔撤销的。如果主播要求履行打赏的承诺或者约定,打赏人可以基于法律关于赠与合同的上述规定,行使赠与财产转移之前的撤销权。

但是,打赏的钱如果已经转给或者交给了主播,主播收下了钱,就不能适用上述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了。

那么已经完成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呢?

对此《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一般来说,主播如果只是收取了相关打赏,不至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没有对主播获得赠与所需负担的义务有明确约定,主播也不可能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那么就很难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赠与后的撤销。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通过平台打赏属于“消费”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打赏者和直播平台的运营公司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打赏的行为实质是“消费”而不是赠与。

潘轶:对于主播的打赏行为如果私下进行,一般情况下属于赠与。

但是更常见的打赏主播行为往往依托某个网络平台,主播会常驻此类平台进行直播,观看直播的用户需要登录平台,打赏则是通过充值后购买相应的虚拟礼品进行的。

获得打赏后,主播一方面并不是直接获取观众打赏的钱,而只是获得了可以在平台上兑现的虚拟礼物,另一方面,观众的打赏也不是百分之百由主播获得,主播或是需要依据直播平台的规则和平台分成,有的还要和自己所属的公司依据合同分配收入。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打赏者作为平台用户,在平台充值虚拟货币后兑换礼物打赏主播,既享受到了主播的直播服务,又使用了平台提供的相关技术服务,和直播平台的运营公司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打赏的行为实质是“消费”而不是赠与。

既然是消费,那么如果消费后有异议想要退费,从法律角度来说就属于消费纠纷了。

值得注意的是,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情况,涉及的是未成年人观看直播后进行打赏,事后家长要求退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如果未成年人看直播并打赏主播,那么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就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也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情况中,此类纠纷的难点在于举证,即父母需要证明参与直播和打赏的是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通常没有自己独立使用的手机、APP账户和资金账户。在网络直播中,参与直播和打赏的主体是一个账号,如果事后表示账号背后是一个未成年人,那么监护人是需要举证加以证明的。

男子打赏主播后要求退还未获法院支持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迅速发展,网络“打赏”行为日益兴起,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打赏主播引起的民事纠纷,判决驳回周某要求女主播李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李某是一名网络女主播,周某通过直播观看李某的表演并给李某刷礼物,因在直播间刷礼物会被平台抽成,双方添加了微信,周某直接微信转账给李某。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周某转账给李某共计18800元。此外,2018年3月16日,周某通过顺丰速运,向李某邮寄了一部价值为7570元的苹果手机,李某也承认收到了该手机。

2021年8月20日,周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偿还上述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举证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事实包括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素,周某作为主张与李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一方,应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这二要素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周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仅能证明其跟李某存在资金往来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周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周某要求李某返还相应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求。


整理 |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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