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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协会预注册流程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二)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规模、资本结构和盈利能力符合要求(见附件)。
(3)公开发行信息披露成熟。最近36个月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债不少于3次,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4)最近36个月内,企业不存在债务融资工具等企业信用债券或其他重大债务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及控股子公司无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他公司信用债违约或延迟还本付息的事实。
(5)最近36个月内,,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国家法律或政策规定的限制直接债务融资的情形,未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实际控制人未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参与者共同组建的自律组织。协会的业务单位是人民';中国银行。。协会于2007年9月3日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是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主管部门是人民';中国银行。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成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中国进出口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扩展资料]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必须由金融机构承销,不一定由银行承销,主承销商可自主选择。需要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人民';中国银行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的证券。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循诚信自律原则。第四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和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提供服务。第七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八条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第九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由在中国注册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并具有债券评级资格。
第十条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以及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的规定履行义务。条款和协议。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对责任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及相关利率由市场决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通过欺诈、操纵市场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当自行判断,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经销商';协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上述章程的人';中国银行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经销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制度,并报人民';中国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控,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并报送交易商协会。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和结算的日常监控。,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兑现情况,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证券。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循诚信自律原则。。第四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管理和结算。。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提供服务。第七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八条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应当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由在中国注册并具有债券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第十条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协议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应当对责任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及相关利率应当市场化确定,商业机构不得通过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当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第十三条经销商';协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进行自律管理';中国银行。经销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人民';中国银行备案。。第十四条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控,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并提交交易商协会。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和结算的日常监控。,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支付情况并报送交易商协会。第十六条经销商';协会应当向人民报告';中国银行每月对债务融资工具的登记和汇总、自律管理、市场运行和自律管理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第十七条经销商';协会可以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第十八人民';中国银行对经销商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成立的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
经销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当按照人民';中国银行及时向人民提交';上述文章所载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的信息。第十九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民';中国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短期融资券。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2005年第10号公告';中国银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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