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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委托人的定义
《信托法》:信托委托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7号文》:家族信托委托人是单一自然人或单一家庭。
委托人只能是单一自然人吗?
从《37号文》来看,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不限于仅一人。
但是,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涉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人适用集合信托计划的规定相冲突,也与家族信托的定义和目的相冲突。
而且,从信托公司的接受委托权的角度来看,一人以上的委托人会存在委托权不清晰的问题,到底听哪一个委托人的呢?
如果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做委托人的,可以授权并确定其中一人有委托权;或者设计一个委托人一个保护人权利的结构化安排来实现。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般是创造家族财富的人,家族的掌门人、家族的支柱,有设立家族信托需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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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时的权利与义务
设立信托的目的要合法且明确,交付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法》第6、7、11、12、17条)
第6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7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立受益人范围及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信托法》第9条)
委托人的尽职调查义务
委托人基本信息:婚姻状态、家庭关系、适格性及受益人安排;
委托人税务居民身份:委托人的国际、永居权、居民身份;
信托财产来源:来源合法性和权属证明;
委托人声明及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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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后的权利义务
信托管理知情权:
《信托法》第20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撤销该处分权:
《信托法》第22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更换信托人的权利:
(《信托法》第23、40、49条)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
实现家庭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的目标,
最终实现家业永续、基业长青。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本质是:放弃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为了更好地拥有财富的控制权和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财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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