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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融资缺点(典当行 融资)

2023-06-16 09:18:45 币百科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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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到底需不需要被监管?

三驳重庆律师陈安定关于资金互助的错误观点

谢勇模

2019年12月13日,“三位一体”合作经济与普惠金融系列论坛之合作金融的重建与回归”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

重庆律师陈安定正式回应我首次批驳他关于资金互助的错误观点,出于普及合作金融知识的需要,我决定继续批驳他的错误观点。当一名律师都不用法律和事实讲道理时,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农村创业的法制环境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需要冷静下来,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讲清楚我们的观点。

一、陈律师不承认他在诋毁合作金融,也不承认他对李昌平、徐祥临进行过人身攻击。中国大陆目前仍在推广合作金融的人屈指可数,李昌平是其中一个,陈律师无视法律规定,武断地将李昌平推广的养老资金互助组织扣上“高利贷组织”的帽子,请问,这不算诋毁,什么算诋毁?陈律师在《回复徐祥临教授》一文第十点提到李昌平、徐祥临的性格缺陷,请问,这不算人身攻击,什么算人身攻击?

二、关于合作金融的概念和内涵。合作金融是指按照国际通行的合作原则,以股金为资本、以入股者为服务对象、以基本金融业务为经营内容而形成的金融活动以及随之发展起来的金融合作组织。合作金融也是合作经济的一种,信用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合作银行、农村合作基金会、合作金库等,都是合作金融的某种组织形式。

2006年年底,原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将社区信用合作组织列为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为了和原先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区分开来,特意将其命名为“农村资金互助社”。2015年11月4日,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原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表示,“这几年,我们推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有的也叫信用合作(感兴趣的网友可以自己搜索原文)。“所以,资金互助、信用合作、信用互助都是一个意思。

2015年11月4日,韩俊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解读“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的相关政策

此外,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消费合作等都是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凡是农民合作社都可以搞。所以,徐教授才问陈律师为啥我党在革命时期可以搞合作社,为什么现在不能搞?这个合作社自然包括信用合作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徐祥临教授在讲课和著述中多次介绍,毛主席在《组织起来》(参见毛选三卷)一文中表扬了延安南区合作社。这个合作社的主要经验就是把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消费合作融为一体,搞综合经营。

三、陈律师总是拿《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来证明李昌平推动的资金互助组织“非法”,完全无视我一再提醒原中国银监会已经在2012年开始暂缓审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事实。作为律师,不去拿起法律武器去质问中国银保监会暂缓审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去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却一再诘难为农民服务的实践者,将其立场站在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不知是何居心?这难道还不算诋毁合作金融吗?

四、关于资金互助组织是否需要监管?这是一个学术话题,有人主张需要监管,有人主张不需要监管。作为一名实践者,我是主张需要监管的,在接受媒体采访和写文章时,多次呼吁国家加强对农民信用合作组织进行监管,依法保护农民信用合作,打击“非法集资”。

陈律师提到一些“倒闭的资金互助社”,大多数是打着农民资金互助旗号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还有一少部分是没有监管或没有科学监管导致,这恰恰说明了资金互助组织需要监管。关于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管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立法,仅仅在山东、浙江等少数省份进行了地方立法。

2021年12月31日,央行正式发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该《条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7+4”类金融组织一般是指属于地方性、专业性公司为主的非主流金融组织。其中,“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则指的是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这说明,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还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希望陈律师能与我一道致信央行条法司,呼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早日出台。

2019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大学,实践者和理论研究者就资金互助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

五、资金互助组织试点也许是中国大陆唯一一项试点了16年的至今还在试点的政策。中央一号文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法律并未授权政府进行监管。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个道理陈律师还不懂吗?

先有小岗村“18个血手印”冒着生命危险分田单干的实践行动,才有后来支持改革开放相关法律的调整。法律是滞后实践的发展,在合法和非法之间还有一个中间地带,需要通过政策倡导、实践去推动法律的调整,所以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这是资金互助组织在政策鼓励下依旧可以在实践中探索的依据。国家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都会经过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如果违法,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

陈律师认为李昌平倡导的资金互助模式没有在全国大部分村庄复制,仅仅在全国上百个村庄复制,认为这恰恰是失败的表现。这不是资金互助组织没有市场需求,而是我们的立法滞后,限制了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国际上,合作金融经过上百年发展才遍地开花,而我国尚未就《合作金融》立法,资金互助组织要想在全国各地遍地复制还需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希望陈律师能发挥法律特长,呼吁国家尽快就《合作金融》立法。如此,才配做一名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人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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