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从2016年的爆发式增长到2017年的内容取胜,再到2018年的商业化拓展,到2019年到2020年直播电商的百花齐放,网络直播行业发展到现在可以说是方兴未艾,而且市场呈现细分化态势。
直播行业可以分为娱乐直播、电商直播、财经直播、游戏直播、教育直播等板块。根据《中国游戏直播行业研究报告(2021)》的数据,2020年中国游戏直播行业市场规模达到343亿。
根据《中国娱乐直播市场年度综合分析(2022)》的数据,2022年娱乐直播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532亿元。
而中国电影市场规模在2021年也就是472.58亿,2022年上半年仅171.9亿元,可见网络直播的市场规模将近达到了电影市场规模的十倍。
如此巨量的市场规模也吸引了大量的用户参与到网络直播行业中来,当然除了展示自己的才艺,更重要的一方面是直播带来的打赏收入。对于直播打赏的性质界定决定了直播打赏能否退还的后果,当然我们在这里还要区分打赏用户是否成年。
如果打赏用户未成年也要区分是否满八岁。如果未满八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这部分未成年人打赏当然是无效。如果已满八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那就要区分所打赏的是否符合其年龄和智力水平,这里甚至还要区分不同的游戏以认定未成年人是否有分辨能力,所以这里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打赏用户属于成年人其实也要区分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成年用户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有一定的智力障碍,有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法院的判决,认定该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当然这些用户的打赏没有经过监护人追认也是无效的。
那么我们重点讨论一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行为能否退款。
问题回到对打赏行为的性质界定,直播打赏是赠与合同,还是网络服务合同?
案例1:2021年,广州的小俞(化名)在阿琪(化名)的直播间刷礼物4.9万元,终于成了阿琪直播间的管理员,但是后来两人发生矛盾,阿琪取消了小俞的管理员资格。
小俞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阿琪退还4.9万元。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小俞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小俞与阿琪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
案例2:2022年,北京市通州区韩某在丈夫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电子消费平台购买甲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虚拟货币“A币”共花费人民币141512.5元。
李某发现韩某的行为,将韩某、主播管某和平台运营商甲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认为韩某花费“A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管某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因此打赏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最后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案例1中法院认定打赏是网络服务合同,案例2认定打赏是赠与合同,那么两个判决将会出现完全相反的结论。
这里所谓“赠与”就是我喜欢就给钱,不问直播的内容。所谓网络服务合同通常来说就是提供了一定的才艺表演,完成了直播观看用户的要求,这样直播观看用户才会打赏。
但是“我喜欢”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直播表演者给观看者带来了一定的所谓“精神利益”,也可以解释为完成了网络服务合同。
所以要想严格区分是赠与还是网络服务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其实是很难的。
但是也有的直播用户,不管对方在做什么,连线首先上“一条龙”,或者“刷几个火箭”,那么这种行为认定为赠与就比较明显。
那么有的直播观看用户一定要直播用户唱首歌或者表演才艺之后,才会给刷礼物的,这种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也比较明显。
但是很多情况下赠与和网络服务合同是混合在一起,要想完全区分也不那么容易。
如果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刷礼物,并且金额较大,不知情的另一方就可以起诉要求直播表演者和平台还钱。
但并不是所有的打赏都可以要求还钱,如果属于一般个人消费,就不满足还钱的条件,只有当打赏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平台和直播表演者还钱。
当然,如果是借用直播的名义,假意和直播观看者“谈朋友”的方式,以种种借口索要钱财,这个就涉嫌诈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