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虚拟货币交易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合同无效,被告退还原告购币款项250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庄某与田某通过微信商谈由庄某以6.25元/币的价格向田某购买USDT币(简称U币,俗称泰达币),总价30000元,先付款后转U币。因为手机没电,庄某要求迟延付款。但由于短短几分钟之内U币市场价格上涨,田某便将U币卖给他人。不久庄某通过支付宝向田某转账了30000元,田某得知后告知庄某U币已卖给他人,已无30000元的U币可卖,庄某遂要求田某退还30000元,田某当即退还庄某5000元,剩余25000元因账号被限制无法退还。后因双方就退款事项在微信上言语不和,田某至今未退还庄某25000元。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田某退款。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庄某与田某之间U币买卖行为属于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属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田某并未向庄某转让U币,故判决其退还庄某25000元。
【法官说法】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都属于虚拟货币,比特币(Bitcoin)是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典型代表,是一种结合开源软件工程模式、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开源程序,参与者在执行特定算法成功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途径获得的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挖矿”。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因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再次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