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银行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审稿近日提请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与一稿相比,二审稿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拓展“资金链”治理,进一步挤压犯罪空间,铲除犯罪土壤。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A 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B 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C 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D 其他专门或者主要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A 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B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设备、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C 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D 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E 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或者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F 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各类支持或者帮助行为。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惩处措施
存在上述1、2类违法行为的,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专门或者主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设备、软件的,或者从事相关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
A 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B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以下罚款;
C 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存在上述第3类违法行为的:
A 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B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以下罚款;
C 情节严重的,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任何单位、个人组织、策划、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扩大了预警劝阻的责任主体,增加其他部门和金融、电信、互联网企业的预警劝阻措施,形成多部门通力合作,形成整治合力,加强对涉诈相关非法服务、设备、产业的治理,从源头上规范治理涉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挤压犯罪空间,铲除犯罪土壤,让“天下无诈”离现实更进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