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案例1:吴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养老诈骗案
▷案例2:付某龙等人网络直播开设赌场案
▷案例3:付某洪等人恶势力集团案
▷案例4:“双令”齐发保护被家暴未成年人案
▷案例5:“大众点评”诉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恶意刷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6:黄某某诉某保理公司“医疗美容”保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7: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系列纠纷强制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案例8: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9:吴某某无证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政处罚案
▷案例10:重庆某物业发展公司、周某等申请执行成都某医院系列纠纷案
案例1
吴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养老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春节前后,某旅行社公司业务人员按法定代表人黄某安排,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组织旅游、业务宣讲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预存养老储备金”业务,以每月返还现金、折合年化回报率约10%至20%、预存金额满一年后可赎回本金等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以多个关联公司名义与不特定群众签订养老服务合同。被告人吴某、李某源、李某宪、戴某、陈某在任某旅行社公司天府分公司“军团长”(公司负责人)和“部长”(下属门店负责人)期间,吸引投资人投资,并按照一定比例获取总投资额提成。截至案发,共非法吸收319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100余万元,退还本金12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李某源、李某宪、戴某、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公开宣传“养老产品”、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2022年,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牵头,部署开展了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本案是成都法院坚定贯彻落实全国专项行动要求,依法惩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养老领域涉诈犯罪的具体行动和实践。本案被告人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心理,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社会影响恶劣,波及范围广泛,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旗帜鲜明地展示了依法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态度和决心。人民法院在审理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系列案件时,高度关注老年群体的情绪与心理,充分听取诉求、释法明理,引导集资参与人通过司法途径合理维权;按照“三统两分”原则,加强区域协作,及时掌握涉案财产情况,全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生效后,天府新区法院针对辖区内群众对养老产品的需求未得到充分满足,老年群众识骗防骗能力不高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针对性司法建议,从源头预防、减少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为依法、妥善、全面、高效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示范样本。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实施这一重大国家战略的基石与保障。2022年4月,全国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依法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延伸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涉诈乱象问题。吴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养老诈骗案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该项行动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均系从犯,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退赃等从宽情节。天府新区法院根据五名被告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考量确定其各自的从宽限度和幅度,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本案判决作出后,法院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属地有关部门提出了防范化解老年人金融风险、回应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法治宣传,进一步扩大办案效果。
推荐单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案例2
付某龙等人网络直播开设赌场案
一、基本案情
付某龙等人为斗鱼直播平台“彡彡九户外”账号直播成员,2017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利用直播平台“粉丝福利社”抽奖模块,在事前设置抽奖中奖金额及份数,组织直播间粉丝进行抽奖。付某龙等人在直播抽奖活动中通过“一个办卡五万带回家”“搏一搏单车变摩托”等大量煽动性语言鼓动直播间观众参与抽奖,并通过平台、微信群等方式向其他未参与直播观看的人员推送抽奖时间及金额等信息,导致大量人员在直播抽奖时段进入直播间采用付费“办卡”、刷虚拟礼物等方式参与抽奖。抽奖结束后,向中奖人员发放中奖现金。至被挡获时,付某龙等人共计组织抽奖4267场(次),442万余人次参与,参赌资金近1.2亿元。
二、裁判结果
都江堰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龙等人利用平台直播间以抽奖方式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考量付某龙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坦白、自首等情节,分别判处六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公安部督导办理的全国首例直播平台涉赌案件。直播间赌博是网络赌博的一种新型方式,因网络直播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直播间涉赌往往参赌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和危害性极大。直播间赌博犯罪与主播讲解、用户抽奖、刷虚拟礼物、分取利润等直播平台常见行为层层嵌套,更具有迷惑性、隐蔽性。本案严厉打击了影响社会公共秩序、败坏社会风尚的新型网络赌博犯罪行为,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秩序的决心,警示社会公众网络不是犯罪藏身之所,更不是法外之地,要依法参与网络活动,提高辨识能力,明析法律边界。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顾培东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互联网时代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方式,同时也产生了不同于传统犯罪形态、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的新型犯罪活动。对这类犯罪的准确识别与有效打击,不仅是建立和维护新型社会秩序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公众在互联网时代判断社会现象、选择社会行为提供现实参照。
本案的最大特点在于,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当下异常活跃的网络直播平台上,以一系列公开且合法的条件与方式作为掩饰而进行的。现象上看,付某龙开设公司,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通过直播打赏以及使用虚拟礼物或虚拟货币等行为或活动都是合法的,但在此过程中,付某龙等人运用煽动性语言吸引参与者、尤其是把抽奖与返现结合起来,使打赏、抽奖与兑取现金之间形成了对赌关系,这就使行为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在本案审理中,法院通过层层剥茧,透过其直播打赏表象而揭示其开设赌场行为的本质,进而认定其犯罪并科以适当的刑罚。通过本案审理,司法以其恰当的裁判向社会昭示了对此类行为的明确态度与立场。
推荐单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案例3
付某洪等人恶势力集团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起,付某洪先后纠集被告人曾某辉、龚某、宋某、张某江、刘某等人在温江区某社区采用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并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采矿、行贿等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以付某洪为首要分子,曾某辉、龚某为重要成员,宋某、张某江、杨某、周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付某洪的组织、领导下,在当地建筑工程行业市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曾某辉、龚某除参与以付某洪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付某洪、曾某辉、龚某等人非法采矿共计7笔,被盗挖砂石共计25万余方,共计价值2300余万元。被告人曾某辉、龚某为掩盖非法采矿犯罪事实及逃避处罚,还实施了行贿犯罪。
二、裁判结果
温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在组织形式上,具备纠集者相对固定和成员较为固定的特征。龚某、曾某辉等六人在付某洪的组织、授意和安排下,长期通过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一系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恶势力组织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和非法采矿等犯罪活动,参与成员均听命于付某洪,并在付某洪的统一策划和指挥下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在犯罪手段上,该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洪及曾某辉犯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十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至五十九万元不等;被告人龚某犯行贿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八千元;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因犯受贿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付某洪、曾某辉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扫黑除恶由专项斗争转向常态化后,全国扫黑办、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本案中以付某洪为首,曾某辉、龚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集团的犯罪分子,自2016年以来在温江区开展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其涉案人数多、时间跨度较长、社会影响恶劣,本案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重刑并处以高额罚金,重拳打击了犯罪分子在当地及相关行业内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持续保持了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形成有效震慑保障平安成都建设,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净化社会风气。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熊秋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
有组织犯罪是各国刑事司法中的打击重点,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是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的现实需要。在我国,为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自2018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此期间,“两高两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多份法律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黑恶势力相关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2021年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保障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常态化打击。
付某洪等人恶势力集团案系全国扫黑办、四川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于2020年启动刑事追诉、2022年两审终审,属扫黑除恶的重大成果之一,其在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认定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法院在综合考量犯罪人员、组织形式、犯罪区域、犯罪频次、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了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的认定,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本案中,依法重判重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员,同时对认罪认罚者给予从宽处罚,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4
“双令”齐发保护被家暴未成年人案
一、基本案情
11岁的小俊(化名)常常因为吃饭耗时长、作业未认真完成、与同学发生冲突等原因被父亲采取言语辱骂、殴打、体罚等暴力方式进行教育,小俊因此出现了情绪不稳定、遇事易冲动等心理和行为问题。小俊就读学校在2021年曾两次向属地派出所反映小俊被家暴情况。属地派出所与学校、检察院、未保中心联合对小俊父亲进行教育训诫,给予小俊父亲行政警告,相应举措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小俊父亲仍未完全改变错误的教育方式。2022年5月20日,小俊父亲因琐事再次辱骂、脚踢小俊,小俊在学校产生轻生念头并写下遗书。学校老师发现后立即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各部门迅速启动“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在妇联指导下,小俊母亲通过成都法院“天府蓉易诉”平台递交小俊被家暴的相关证据材料,请求高新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六小时内高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俊父亲对小俊实施殴打、辱骂、体罚、变相体罚等家庭暴力行为。高新法院一并作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小俊父亲自2022年6月起每月到市妇联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次,为期半年;责令小俊父亲在对小俊教育的过程中尊重其人格尊严,多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裁定作出后,小俊父亲未提出复议。“双令”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同时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的案件。“双令”模式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侧重禁止行为层面扩展到家庭教育令侧重指导行为层面,既有禁止家暴行为的“术”,为当事人划定不可为的“负面清单”;更有促进家庭和谐发展的“道”,为当事人提供应该为的“正面清单”。通过“禁止+指导”两个层面,引导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本案中,“双令”发出后,法院、公安、妇联、学校建立联系机制,每月回访了解“双令”执行情况,小俊父亲定期到市妇联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关系和行为模式已得到改善,未再对小俊实施暴力的行为。本案通过“双令”引导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导之以道而勿强”,构建和谐家庭环境,树立良好家德家风,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我国高度重视打击和防范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和父母的监护职责,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的预防、处置做了制度化安排,家庭教育促进法对父母承担家庭教育的内容、方式以及国家规范、支持家庭教育的举措做了具体规定。
本案是我省首例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结合发放的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为保护家暴受害者依法做出的民事裁定,相关责任人如果违反该令可能面临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的后果,是法律为家暴受害者打造的利器。需要指出的是,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现象,其产生往往存在复杂的家庭、社会原因。本案中未成年人主要因生活、学习上的原因而受到其父的家庭暴力,与通常意义的人身伤害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制止家暴的同时,国家也有责任指导、帮助监护人依法正确履行其抚养、教育义务。人民法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又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父在一定时间内接受专业人士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帮助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既为监护人划定了不可为的“负面清单”,又提供了应该为的“正面清单”,有助于从更深层次防范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强的参考与指导意义。
推荐单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5
“大众点评”诉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恶意刷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为“大众点评”软件运营商,四川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捧场客”软件及微信公众平台中,以发放红包的方式鼓励消费者在与其合作的商家处消费后,在包括“大众点评”在内的点评服务网站上对合作商家进行点赞、打分、点评、收藏,并经其审核“好评”内容后返现给消费者。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四川某科技公司诱导消费者增加“大众点评”门店好评量或进行虚假好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商誉及其他商家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科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捧场红包”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其合作商户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特定分数的好评、评论、收藏等行为,造成了平台内所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影响该平台的信用体系,也扰乱了平台内商户的竞争体系,对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的商业模式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四川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2.5万余元,共计52.5万余元。宣判后,四川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未缴纳上诉费被按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下,用户评价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成为影响商家商业运行的重要因素。“大众点评”是国内领先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也是全球最早建立的独立第三方消费点评平台,其评价体系在国内消费者及商家中具有一定权威性。为提高信誉度、商誉,获取更多交易机会,不良商家通过“网络软文”“刷好评”等方式“组织刷单炒信”行为增多。本案为四川首例“刷单炒信”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案中四川某科技公司采用“组织刷单炒信”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影响“大众点评”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事实上已经达到了帮助部分“大众点评”平台入驻商家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结果。本案判决遏制了商家为吸引客户流量,不注重提升自身服务质量、反而通过网络虚假宣传“走捷径”的行为,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维护网络宣传良好秩序、引领构建良好的网络环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鲁篱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近年来,不少商家基于竞争目的,通过第三方机构虚假刷单,人为提高自身的用户评价等级,致使不少消费者体验后发现平台上用户评级名不符实,由此引发了对“大众点评”等本地生活和交易平台用户评价准确性的质疑,对相关平台的声誉以及负责运营的软件商商誉产生不良后果。
本案中,四川某科技公司采用“组织刷单炒信”方式进行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损害了大众点评软件运营商的商誉,侵犯了“大众点评”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完全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作为四川省首例“刷单炒信”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成都中院的判决正确理解和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原理和精神,其判决所确立的司法规则不仅有效维护了大众点评等本地生活和交易平台的用户信用体系,同时对于遏制我省虚假刷单行为、确保用户评价的真实性,保障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也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6
黄某某诉某保理公司“医疗美容”保理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4日,黄某某在某医美公司的推荐下,使用某网络平台申请分期消费,后经该网络平台推荐与该医美公司具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某保理公司开展该分期消费业务。某保理公司自行审核黄某某资质后,同意为黄某某提供分期付款融资。某医美公司据此同意为黄某某提供医美服务。同日,某医美公司在与黄某某确定医美费用和分期付款金额后,黄某某、某医美公司、某保理公司、某网络平台共同就消费金额签订《保理融资合同》,约定消费金额为7万元。同时,黄某某与某保理公司签署《保理服务协议》,约定7万元消费金额分24期偿还,每期另收取保理服务费为210元,并约定若违约,则每日违约金为分期总额的0.1%(最低收取200元)。黄某某还与某网络平台签订《分期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居间服务费每月收取金额930元。后某网络平台、某保理公司向黄某某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约定分期还款由黄某某直接向某保理公司偿还。签署完上述合同后,某保理公司按照其与某医美公司早已签订的《保理合作协议》实际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封顶融资款2万元。随后,某医美公司为黄某某提供医美服务。黄某某接受医美服务后,未按约还款,某保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某立即偿还尚欠消费金额7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某向某保理公司支付消费欠款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宣判后,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签订案涉《医美保理合同》的真实目的系保理公司为消费者的医美消费需求,提供零首付的分期付款的消费贷款,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保理合同,消费者与保理商之间发生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借贷法律关系,某保理公司作为一家商业保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违反法律特许经营规定。故涉案《医美保理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某保理公司要求黄某某按约偿还消费金额7万元及支付相应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依法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某保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2022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1部门联合在全国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本案系模式新颖、手段隐蔽的“名为保理,实为消费贷”的医美领域典型案例。本案判决精准解析了“美容保理”交易模式,通过对“伪保理”的深刻解析,进一步明晰商业保理基本范式,通过否定性裁判遏制商业保理隐藏吸取存款、借贷等非法营业行为,对保障商业保理有序规范发展、促进我国保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本案深挖“美容保理”本质,有效遏制商业保理公司利用年轻群体“外貌焦虑”心理,非法吸引大量无偿债能力的年轻群体超前消费,避免商业保理成为助长过度借贷与诱导消费的不当工具。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竹
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青年人才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发展和人民群众消费升级,以医疗美容为代表的美容消费需求持续增长,已成为基本生活消费以外,继住房、汽车、旅游之后的消费热点。医疗美容产业极速扩张的背后,伴随着“美容贷”、虚假宣传、资质缺失等诸多乱象,本案作为人民法院通过整治医美保理乱象、清朗医美服务行业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本案判决准确揭示了《医美保理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成都中院明确指出《医美保理合同》这种先由保理商承诺提供分期保理融资为消费者创设超前消费信用后才形成的超前消费应收账款模式,背离了保理制度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盘活企业应收账款、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的功能目的,不应该认定为保理合同,应当依照借贷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其二,在“颜值经济”当道的情况下,医疗美容需求正在向“准刚需”靠拢,但与巨大需求不匹配的是年轻群体往往缺乏的消费和偿债能力,本案判决结果有助于整治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乱象,限制其扰乱医疗美容行业,避免商业保理制度成为助长过度借贷与诱导消费的不当工具。
其三,本案判决有助于清朗成都医美服务行业市场。本案判决思路清晰、说理充分,有助于加强成都医美行业综合监管,提升成都医疗美容产业的质量和规模,增强成都医疗美容产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带动。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7
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系列纠纷强制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工建设某楼盘二期项目,并在2013至2014年相继与近三百名个人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15年,由于经营不善,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陷入困境,该项目楼盘停工烂尾,交房时间遥遥无期。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因工程施工、民间借贷、房屋预售等问题产生大量债权债务纠纷难以化解,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相关民事判决生效后,因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数百余名债权人纷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结果
新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多方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全市范围内涉案众多,债务总规模超7亿元。为最大限度推动执行案件进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新都法院积极向党委争取支持,推动成立工作专班,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联合多部门共同推进案涉在建楼盘项目司法处置。
执行过程中,由于案涉楼盘项目分别被全市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导致所有法院均无法对项目进行整体处置。为提高执行效率,充分保障284户个人购房者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因楼盘烂尾引发的民生问题,新都法院积极协调全市涉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归集统一,取得该在建楼盘的整体处置权并依法进行整体变价处理。新都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约定,买受人应将已售出部分房产修建完工并向已购房群众无偿交付房屋。案涉楼盘先后经2次公开拍卖,最终被买受人广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3.28亿元竞得。为尽快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减轻债权人诉累,同时消除停工楼盘继续施工的客观障碍,经参与分配申请人申请,新都法院依法启动“执转破”程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通过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代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部分义务,推进楼盘复工续建及验收交房。2021年10月,案涉楼盘按计划复工修建完毕并完成竣工验收。2022年1月,284户个人购房者全部顺利办理交房手续。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房地产案件及执行纠纷问题频现,许多购房者倾尽所有积蓄、背负沉重债务求购一房,但全国各地“烂尾楼”事件频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居感和区域经济社会稳定。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主动作为、因势利导,精准服务“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执行导向,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烂尾楼”工程处置过程始终,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强化执行力度、处置权归集提高执行效率、依法适用“执转破”程序,以最快速度对“烂尾楼”进行拍卖处置,最大限度缩短在建工程复工时间,并在拍卖过程中对购房者居住权予以最优保护,尽全力为人民群众安家乐业提供司法保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在法院积极推动下,案涉楼盘从复工续建到顺利交房仅用时18个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服务社会和谐稳定作用,全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罗毅
省人大代表,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疫情冲击和市场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出现众多“烂尾楼”项目,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和购房者权益。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债权人人数众多、各方主体诉求冲突,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为“问题楼盘”坐诊开方综合施策,用较短的时间、较高的效率完成工程续建和房产交付,不仅有力维护了普通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化解了该项目涉及的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典型的示范效果。特别是面对各方利益诉求,新都法院灵活运用“一楼一策”工作方法,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由执行程序导入破产程序,有效引导债权人在法治轨道、法律框架下反映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各方合法利益,实现了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此外,本案也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在工程续建、投资引入、办证交房等环节的统筹协调作用,对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与人民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常态化联动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
推荐单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案例8
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四川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10月,该公司与简阳市石钟镇某村村民签订《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从2019年10月起租用耕地61.62亩用于种植,租期9年。此后,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该租用耕地上倾倒、堆放附近建筑工地运来的渣土,并收取费用牟利,非法获利17万元。2020年2月23日,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四川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陈某某仍继续在该租用耕地上面倾倒、堆放建筑渣土。简阳检察院对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后经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鉴定,该宗耕地的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耕地质量遭到严重破坏。简阳检察院依法对其破坏耕地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简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租用耕地后违法倾倒弃土,经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仍然继续倾倒。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倾倒、堆放渣土,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违法所得17万元予以追缴。同时,判决陈某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宣判后,陈某某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耕地保护关乎我国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强调,成都平原自古有“天府之国”的美称,要严守耕地红线,保护好这片产粮宝地。本案中,陈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耕地,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禁止后,仍不知悔改、继续在耕地倾倒渣土,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本案的处理结果上,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刑事处罚依法严惩破坏耕地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为有效恢复已被破坏的耕地,多次实地查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研究确定修复方案,以保障被破坏的耕地及时修复,并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修复土地、支付公益性赔偿金的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既对损坏耕地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也让侵权人为违法行为付出了经济代价,同时确保了被损毁耕地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的坚定决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周洪波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本案很好地体现了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打击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组合拳的裁判效果,对于从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除了严格追究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外,还在于构建包括受损生态环境资源修复在内的,严密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措施,从而弥补单纯的刑事打击的威慑性对于法益修复的不足,即民事责任的类型和实现方式的多元性,能更灵活的保障具体裁判活动中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做出有利于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效、可行的裁判。本案民事责任承担方面,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专业机构的生态修复方案,否则,承担第三方的代履行修复的费用,既能体现裁判的严谨、公平和合理性,保障被告的正当程序利益,又能保证在刑事责任追究之后采取有效生态修复措施。本案判决思路,较好的践行了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较好的体现了人民法院全方位、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价值追求。
推荐单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案例9
吴某某无证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吴某某在郫都区某食品物流园区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从事水产品加工经营,此外,其还租用另位于郫都区某水产区的库房开展水产品加工生产经营活动。2021年1月26日,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吴某某的库房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现场查获不符合标准的进口牛百叶等物料及蒸煮锅、切割机等加工设备。经查,该批物料外包装上存在无中文标识、未使用规范汉字以及进口预包装未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等违法情形,郫都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吴某某租用的库房不仅作为储存货物用,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郫都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吴某某在新冠疫情期间,顶风作案、违法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进口冷链食品,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按照货值金额的8.5倍处以罚款29万余元,吴某某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都江堰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从事水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但未办理证照,其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持续经营时间2年以上、使用包括公共区域面积在内的经营场所达300平方米以上等违法事实,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郫都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过罚相当,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及未办理相关证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吴某某在疫情期间顶风违法,性质恶劣的情节,决定对其从重处罚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直接关系民生福祉、产业发展、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进口冷链食品市场需求旺盛,但也存在进口来源不明等风险,加大了群众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担忧,严重影响正常的食品进出口贸易秩序,行业监管亟需加强。本案中,吴某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链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且未办理相关证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并结合其在疫情期间顶风作案赚取不法利益的恶劣情节,对其进行从重处罚,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徐继敏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和全过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须保证食品可追溯,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须有中文标签,且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吴某某采购的进口原材料牛百叶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未使用规范汉字、未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追溯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后认为,吴某某存在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进口食品种类、数量均会逐渐增多,加工进口食品原料行为将越来越多。本案裁判结果将提高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保证进口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也将促进食品全过程追溯制度的实施,特别是促进进口食品中文标识制度的实施,保证进口食品全过程可追溯;同时,还将提高个体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及按规定办理许可证的意识,即使是个体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达到一定的规模,均须办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案例10
重庆某物业发展公司、周某等申请执行成都某医院系列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因成都某医院经营困难,无力缴纳房屋租金,重庆某物业发展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其诉至青羊法院。经法院调解,由成都某医院于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租金、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等合计357万余元。后因成都某医院经营状况并未好转,无力履行调解协议,重庆某物业发展公司于2021年5月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腾退成都某医院。2021年8月,成都某医院与周某等33名员工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安某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
二、执行过程
2021年5月,青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现场调查走访、自行申报等方式,全面摸排该医院营运现状与可供执行的财产,了解到医院的医疗设备仍在运营使用中,正在住院治疗的病人中部分为危重病人,还有大量员工正在岗工作。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现有医疗设施设备采取“活封”举措,使查封资产价值在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能够维持该公司正常医疗经营。
后该医院向青羊法院提出有引进投资方的意愿,青羊法院积极与投资方初步接洽,通过接触预判公司兼并重组的可能性,决定暂缓对医院的资产处置。青羊法院积极协调投资方、融资方、债权人意见,找准三方利益关切点,促成达成合作方案。融资成功后的医院,及时清偿了全部922.8万元债务,所涉35件案件一次性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多方债务纠纷的复杂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财产类型复杂、涉案人数众多、诉求多元,加之医疗设备、卫健用品处置难度高,单纯采用传统法律手段难以解决症结。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不断丰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内涵,创新融入“新型帮扶”方式,在充分保障各方权利的前提下,对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通过纠纷和解、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特别是在引资谈判进入僵局时及时介入,协调各方利益关切,打破谈判僵局,帮扶民营企业脱困重生,最大限度保障了该医院员工就业权、患者就医权,实现了企业资产盘活、债务全部履行、员工稳定就业、患者持续就医的全维度良好效果,为推动中小微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供给司法路径,为成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再添助力。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冬
成都市第十六届政协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1.5亿市场主体中,占99%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主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很多中小微企业受不确定因素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一系列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如何既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又能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是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重大难题。本案中青羊法院面对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变思路”,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和疫情影响,以及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依法甄别企业的运行状况和市场前景,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缓冲期;“留活路”,最大限度减少查控措施,尽可能对企业财产采取“活封”措施,在确保财产不被随意处置的情况下,让查封财产保持运营价值,充分体现执行力度和温度;“给出路”,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主动及时介入协调投资方、融资方、债权人三方关系,促进三方达成合作协议的三步走措施,兼顾各方合法权益,帮助中小微企业度过难关,维护市场正常运行。本案执行以穿透式的司法帮扶行为,充分发挥法治力量在促进中小微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推荐单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