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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07:04:26 币百科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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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深入人心,就连四五线城市上了年纪的老人也操作得“溜溜”的。在此基础上,第四方支付平台(“聚合支付”)应运而生。当我们还在揣摩第四方支付平台是什么的时候,已经有人利用这个概念做起了违法之事。

日前,缙云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案,嫌疑人通过搭建非法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为网络赌博网站“套现”30多亿元。

据悉,缙云县公安局侦破的这起特大非法经营案,是公安部督办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都具很强典型意义,特别是为公安机关在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以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供新的侦查思路的打击策略。为此该案的成功破获得到了国务委员、公安部长赵克志,以及副部长孟庆丰、林锐和浙江省副省长、公安厅长王双全同志的充分肯定。

线索:发现一件“新鲜事”

2018年8月,缙云县公安局东方派出所民警在走访时发现有人在“时时彩”赌博平台上进行赌博。

在侦查的时候,民警发现,赌徒可以通过扫赌博平台上显示的二维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充值。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介于银行和商户之间,也就是说赌徒手里的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充值进赌博平台的账号中。按照常规理解,条码对应的应该就是赌博网站。然而,民警调查后发现,条码对应的却是缙云当地一家商贸公司,而且条码每天对应的商户都在变。

警方对商户展开调查,但反馈回来的情况是,这些商户均为合法经营。而这个赌博网站又是“生存”在境外的,即网站服务器、工作人员均在境外。

转折:违规交易网络浮出水面

两边的调查似乎开展得并不顺利。于是,警方转变思路,对资金展开追查,2018年11月,一家位于深圳的科技公司和一家位于北京的渠道商浮出水面。其背后是一个庞大的违规交易网络,两家公司的非法资金流转通道每日资金流量在上千万元。

2018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深圳公司的行为属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缙云县公安局立即成立“12•3”特大非法经营案专案组,进行专案调查。

掘根:搭建非法支付结算平台

2017年,江西人肖某与朋友应某合伙成立深圳凯因卡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开发,网页设计,网络产品销售等。但公司对外宣传是一家基于互联网技术,为世界各大银行提供聚合支付清分系统,为企业提供数据服务平台、聚合数据服务的互联网公司。

2018年4月,深圳凯因卡德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各种途径找到正在谋求发展条码支付业务某银行,并为其开发搭建支付结算平台。平台搭建好之后,肖某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直接介入核心业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深圳凯因卡德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拓线:形成资金流转结算通道

搭建非法支付结算平台后,肖某的公司发展下游渠道商,并由其再发展下游公司,包括数十个赌博平台,形成资金流转结算通道。

资金来源有了,那这些钱通过什么方式“洗白”呢?深圳凯因卡德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违规购买、网上查询企业公开信息然后下载等方式,获取150万条小商户信息,然后把这些信息交给银行注册成为银行企业商户。其中,缙云当地就有300多家商户的信息被盗用注册。

两家公司约定洗钱手续费是:深圳凯因卡德有限公司收取赌资的1.5%,“北京虹辉”等公司收取2%。

赌博平台每日“流水”非常快,如何规避金融机构监管呢?如果有十家赌博网站在收钱,深圳凯因卡德有限公司就从150万条注册用户中调用数万个商户,用来收取赌徒的充值。这样一来,每个商户平均分到的交易额都比较少。

据调查,从去年6月至今年2月案件告破,通过这个非法渠道的资金累计高达33亿余元。“凯因卡德”与“北京虹辉”等公司分别非法获利1700多万元和600多万元。

收网:多个窝点冲击抓捕

2019年2月25日,在上级公安机关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大力支持下,缙云县公安局出动130余名警力分赴深圳、湖南、北京等多地对“12•3”非法经营案开展统一集中收网行动。

在当地警方的积极配合下,缙云警方对涉案的多个窝点进行冲击抓捕,冻结涉案资金8200余万元,缴获服务器、电脑、手机、银行卡、车辆等一大批涉案物品。

至此,缙云警方成功破获了这起为赌博等黑灰产业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的案件,打掉两家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公司,斩断非法资金流转通道,涉及资金高达33亿余元。2019年4月3日,经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对其中8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9人被取保候审。

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定义为“(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2.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17〕14号)文件中明确说明:将聚合支付严格定于“收单外包机构”,明确规定聚合支付不得从事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匙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核心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经手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不得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不得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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