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你是否每天睡觉前会看手机,早上醒来也会第一时间打开手机?手机俨然已成为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我们在网络上花费越来越多的时间和精力。那么我们在网络上的微信号、游戏账户、视频号、抖音号、QQ、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等网络虚拟财产能作为遗产继承吗?小编今天就来与大家分享这个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
一、虚拟网络本身和”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
学界依据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的形式将其分为”虚拟网络本身“和”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因为他们认为虚拟网络本身就是虚拟财产。而”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又分为三类:第一类: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第二类: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第三类: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这包括OICQ号码、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第三类是一个包容性、兜底类型,只要非虚拟网络本身,也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的虚拟财产以外的网络虚拟财产,均可以归属于第三类。【注:此分类转自”律图整理“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是怎样的》】
二、货币价值属性财产和含有人格属性较强的财产。
学界依据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特征将其分为:货币价值属性财产和含有个人隐私性较强的财产两大类。
温馨提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件是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的,如:手机号码、QQ账号、游戏装备或者微信账号等虚拟财产,其实质上是由其货币价值属性所决定的。但是,对于那些具有很强的人格属性的微博、微信账号等虚拟财产,在认定其能否被继承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认定可以被继承或不能被继承。
P.s.:小编今天分享的是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就来分享几个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继承的案件。在此之前,我们还是先来了解一下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现状。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现状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温馨提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因此,社会各界都在呼吁立法,今年两会前,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拟向两会提交《关于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专门立法的提案》,相关报道见 ”澎湃新闻“2023年3月2日文章《网络虚拟财产处于法律监管真空地带,委员建议全国人大提速立法》。
小编也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应该是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后续专门立法的依据,也期待着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法律能够尽快出台,毕竟现在拥有网络虚拟账户或财产的人普遍存在,相应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继承等方面的问题也较为普遍。那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又是如何操作的呢?
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1、2018年1月17日,”新华日报“报道《泗洪公证首例手机号码继承权案件》。
(http://news.sina.com.cn/o/2018-01-17/doc-ifyqtycw8610022.shtml)
报道称:前不久,徐女士来到泗洪县公证处寻求帮助,她说丈夫去世已两年,自己一直延用丈夫手机号码,这个号码不仅有大量亲朋好友的联系方式,而且还有他们夫妻俩缴水费、缴电费、银行卡通知等服务功能,因此,想用自己的名字继续使用丈夫生前手机号码,可电信部门告知除非有公证机关法律文书,否则不能更改,所以前来寻求公证帮助。
泗洪县公证处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资料,依据《电信码号管理办法》《入网服务协议》等规定,手机号码使用者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合同法》也载明,权利义务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另据《物权法》规定,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既然是个人财产,手机号码使用权理应可以继承。公证处调查与核实后,为徐女士办理了丈夫手机号码使用权继承声明公证。据对本案件进行回访的公证人员韩雨介绍,在电信部门配合下,徐女士携公证书成功将丈夫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继承使用。
2、2020年9月18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报道了《父亲去世女儿能否继承手机号?漯河首例手机号码变更获公证》的案件。
(https://new.qq.com/rain/a/20200918A08UDH00)
文章介绍:漯河市民何女士的父亲生前经营着一家公司,生意往来大多通过手机完成。何女士的父亲不幸去世后,为了方便维持生意,也为了纪念父亲,何女士继续使用父亲的手机号码。可是最近何女士手机丢失了,她去补办手机号码,工作人员说补办该手机号码须提供相关公证文书,否则不能办理过户。
无奈之下,何女士来到漯河市天汇公证处寻求帮助。因为手机号码继承公证属于新的公证类型,各公证处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漯河市天汇公证处工作人员了解何女士的需求后,查阅大量法律法规资料,依据《电信码号管理办法》《入网服务协议》等规定,手机号码使用者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合同法》也载明,权利义务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
另据《物权法》规定,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既然是个人财产,手机号码使用权理应可以继承。《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不宜因为一个手机号码的机主死亡而收回手机号码。同时《入网服务协议》也载明,手机号码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合同法》也载明,权利义务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所以手机号码属于动产,是一种虚拟的个人财产,可以按继承公证来办理。但是如果按传统继承公证来办理,将虚拟财产的手机号作为遗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也不包括虚拟财产,不宜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公证员经与通讯公司联系沟通,决定为何女士父亲的所有健在的继承人共同办理一份声明书公证,声明的内容是所有健在的继承人作为何女士父亲当前所有的继承人一致同意此号码由何女士使用。后来,何女士已凭公证处为其出具的公证书,顺利地将此手机号码变更到她本人名下。
3、2021年11月11日,“MBA辅导”的文章《一个“炸弹号”引发的继承纠纷》,分享了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半截河人民法庭员额法官陈攀调解的一起因手机号码而引发姐弟继承纠纷的案件。(https://www.sohu.com/a/500518735_121124315)
王先生与李女士系同母异父的姐弟关系,他们的母亲于2017年因病去世,王先生与李女士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遗产分割继承中,其母亲生前使用的手机号尾为“8888”,该手机号码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而且该手机号也承载着子女对母亲的哀思,于是二人均对母亲生前所使用的手机号提出继承,且多次协商均无结果,王先生遂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陈攀法官表示:这是他作为法官以来,第一次遇到因为手机号引发的继承纠纷。经他调解,最终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弟弟愿意给他姐姐补偿5000块钱,她姐姐协助他把这个手机号过户到他弟弟名下。
温馨提示:这三个案件的解决方式都是由各继承人达成协议,约定由其中一人继承,再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由公证处出具见证签署协议的《公证书》。而不是由法院直接判决继承。
结语
从上述三个案件,我们了解到在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和公证处对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手机号码认为是可以被继承的,那么其他这类网络虚拟财产根据其货币属性应当也可以被继承,但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单从继承方面来考虑,就需要立法来解决哪些网络虚拟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哪些又是不可以继承的,以及其判断的标准等问题。所以,小编呼吁大家都来关注和呼吁国家尽快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因为这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也希望大家能够将我这篇文章分享出去,让更多的人看到。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