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临近,各行各业都开展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活动。今天,也让小望和大家说一说关于“货币”的相关知识吧!
关于反假货币法规知识
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柜面人员在办理现金业务中,如果发现收兑的已退出流通人民币经鉴别是假币,也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别管理办法》予以收缴。
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假币收缴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假币收缴是行政行为,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收缴假币的权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赋予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收缴人对被收缴的假币真伪存在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到当地人民银行提出鉴定申请。
四、《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众无论何种原因取得假币,应当主动上缴至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主动上缴持有的假币是公众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五、《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因此,贵金属纪念币也属于人民币范畴。
六、《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要求需在办理现金收付时采集、存储人民币冠字号码。冠字号码记录要覆盖到营业网点的柜台、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三种支付渠道,记录券别为100 元和50 元现钞,冠字号码记录保存时间要求不少于3 个月。
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取款人提出金融机构向其付出人民币时夹杂假币的质疑,公众可持身份证、取款凭证要求由金融机构以提供取款现钞冠字号码的方式进行查询举证。业务录像资料要求的保管期限也是不少于3 个月。在相应记录保管期内,金融机构都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虚拟代币防范知识
虚拟代币不是真正的货币,目前,虚拟代币在全球共有1600余种。价格波动剧烈,投资风险极大,几乎不适用于消费用途,甚至成为洗钱、诈骗、非法集资和恐怖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工具。我国已明令禁止虚拟代币和法定货币的直接交易。为规避监管,虚拟代币项目团队已开始转向境外开展犯罪活动,并向国内投资者大肆鼓吹宣传,投资者应高度警惕。
如何识别常见的“虚拟代币”骗局:
1.借国家或政府名义宣传的
骗子时常举着“国家发行”、“央行授权”一类幌子,但中国人民银行从未发行,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发行过任何形式的“数字货币”。
2.承诺高收益、高回报的
承诺回报率明显超出正常投资收益的,极有可能是骗子。需缴纳或变相缴纳入门费并通过发展下线成员收取提成的。这类活动具有典型的传销特征,必须仔细甄别,切勿上当。
3.利用虚假宣传 自称有神奇关系网
犯罪分子经常晒出与各路政要名人合影的PS照片,或为组织负责人虚构大量头衔等,来骗取受害者的信任。
4.蹭“区块链技术”等热点
犯罪分子常常套用“区块链技术”等热点概念吸引受害者投资,宣传时多鼓吹“一夜暴富”。因此,对于鱼龙混杂的各类虚拟投资币,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防范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风险,避免遭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