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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准确定性

2023-06-26 10:45:17 币百科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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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本文第一作者王陈慧子博士是众享比特未来融合研究院执行院长。货币领域内关于数字货币的讨论逐渐升温,作者以比特币的定性为切入点,辨析了数字货币的价值本质与运作机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文章来源: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学习与探索》2021年第6期,文章版权归原作者。

作者简介

王陈慧子,90后,女,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人民大学法学院在站博士后,众享比特未来融合研究院执行院长,研究方向为价值与定价、区块链、技术哲学、技术社会学等。

杨东,1975年生,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教授、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博士。

本文从货币的价值度量与社会关系属性出发,辩析了比特币的定性问题。本文认为,从价值特性而言,比特币是类似于金银的数字商品货币,具有支付价值与收藏价值,但无法满足现代金融的需要,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货币角色。本文阐释了交易所模式及ico模式产生泡沫的本质,指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地心引力。提出数字货币的两个价值维度:商品-信用维度、投资-消费维度,及四个类型:商品型数字货币、信用型数字货币、投资型数字货币、消费型数字货币,作为理解数字货币复杂特性的便捷之梯。最后,设想了未来法律许可的开放数字货币,它由主权国家的中央银行批准发行,锚定本国货币,可兑换发行主体提供的若干商品与服务簇。在未开放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前提下,经济系统内的数字货币作为积分存在,也可对经济体产生正向激励。数字货币未来的潜力隐藏在一种由商品到商品关系的转换中。

关键词:比特币,黄金,ICO,使用价值,交换价值

自比特币从2008年被提出以来,货币领域内关于数字货币的讨论逐渐升温,正在大众的社会与经济生活中成为显学。如今,在疫情新常态化的世界形势下,货币超发成为各国刺激经济的重要举措,这使得人们对于货币形势给予了更多关注。2021年3月6日,美国议会通过了1.9万亿美元经济刺激计划[1],比特币收获新一轮上涨,现存市值超一万亿美元[2]。2021年3月21日,美联储主席杰罗姆·鲍威尔称,比特币是一种投机性资产,本质上是黄金而非美元的替代品[3]。在当下的经济形势下,如何理解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的价值,更深层次地,如何辨析数字货币的价值本质与运作机制,则是未来中国在货币领域进一步迎接挑战、发展创新的关键所在。

货币本质的争论

讨论比特币的本质,首先需着眼于货币的本质。关于货币的本质,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以下是几种比较具备代表性的观点。1、货币商品论,认为货币起源于物-物交换。这种观点催生了货币自由的观点,其隐藏含义为,货币应当像商品一样自由发行。2、货币国定论,即货币债权论,认为货币起源于政府的权威。当代货币依托于政府信用,其功能实质更贴近于债务属性。

传统经济学将货币作为一种商品。在金银作为主要流通货币的的时代,货币的确更多地体现为商品的特点,即价值遵循商品价格的一般规律,除了其外部价值之外,商品具有其内在价值。货币商品论的主线较为清晰。从亚里士多德[4]、洛克[5]、斯密[6]、萨伊[7]、穆勒[8]到马克思[9]等,传统政治经济学中的货币商品观认为货币是从众多商品中被选择出来担当市场交易媒介的一类商品。货币商品学说不仅影响了计划经济国家中的经济思想,随后也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主流理论。但这种商品起源说的弱点在于没有人类学意义上的支撑。而从物物交换,推导至一类货品作为一般等价物,再到金银、铸币、纸币、电子货币的通路,更倾向于一种理论上的逻辑推理[10]。最初,亚当斯密认为“以物交易和物物交易”是人的本能,卡尔·门格尔阐述了斯密的想法,“推测”货币是个体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易货贸易的结果[11]。货币商品论背后更深层次的隐含意味是,货币如果是商品,则其发行也应该是自由而不受政府命令。货币自由是某种意识形态在货币领域的呈现[12]。

货币的信用说认为货币的本质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或可转让的信用。该学说以凯恩斯[13]、克纳普[14]、英格汉姆[15]、瑞[16]、马汀[17]等为代表。该学说主要认为货币是债务支付与商品交换的一种符号,其本质是其背后由信用账目和清算体系所构成的机制,是国家的产物。英格汉姆强调货币的关系属性,不同意门格尔货币源自自发演化的说法,认为应当从历史、人类学、钱币学、社会学等学科搜寻证据。作为对政府对市场具有监管职责的国家,中国对货币债务论具有天然的接受能力。孙国峰认为,由于交易的不同时性先发展出借贷关系,而后由债务凭证发展为货币[18]。韦森提出,货币的本质是三种基本要素所构成的一套社会技术[19]。首先,货币是货币本身所表示的一种抽象价值单位。其二,是一个记账体系,追踪和记录信用或债务余额。其三,原始债权人可将债务转移到第三方,来清偿一些不相关的债。货币债务学说在西方长期存在却无法获得主流经济学认可,其背后也具有意识形态冲突的原因[20]。

笔者认为,究货币的商品论与信用论分歧,在于商品论强调货币在经济的中立中介角色,其视角更加基于微观。而信用论则是国家的宏观视角之下,对价值在不同主体间流动走向的把握。货币商品论强调货币应当中立且自由,但无法对国家对货币的调控角色,以及货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进行把握;债务论可以解释国家领域内法定货币的商品流通,却无法规避国家滥用权力导致货币超发的可能性后果。

实际上,货币商品论与货币信用论,是货币本质的一体两面。将货币视作债权,强调了货币在实际应用中的关系属性,能够更好地刻画货币价值转化的经济过程。当一个国家在其国土领域内发行货币,那么其天然能够通过控制货币的发行量向所有国民征收铸币税。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当某些人拥有了更多的货币,便相当于对整个社会的其他人拥有了更多债权,而其他社会成员将通过一般等价劳动来偿还其债务。“国家或社会不但强制实现其交割,而且还会决定以合法或合乎习惯的方式清偿按计算货币订立契约时必须交割什么东西。”[21]

将货币视作商品,则体现了货币的一个更加普遍但又浮动的属性:货币应当作为价值衡量的标尺。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可以作为尺度衡量商品价值,但标准并不绝对。一个重要的悖论是,衡量物理世界的尺度,如一米、一克,确定之后不会改变。而由于人类价值的主观性,商品的价值也取决于具体的社会文化、资源禀赋等诸多因素,衡量作为人类劳动价值的商品,无法像度量一个物品的长度那样衡量。一英寸作为计量单位是无法购买的,但一英镑却是可以购买的[22]。老子言,长短相较,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只有在彼此的比较之中,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价值才能够显现出来。

数字货币的出现,为货币两大传统带来了新的变数与可能性。货币的价值标尺特性以及社会关系特性,分别对应于货币本身以及货币的制度建构[23]。我们将通过分析比特币的性质,以及围绕比特币出现的数字货币制度建构两个方面,来考虑数字货币的出现将对经济带来的改变。

比特币定性之争

比特币是一种完全通过点对点技术实现的现金系统,它使得在线支付能够直接由一方发起并支付给另一方,中间不需要通过任何金融机构,并通过区块链技术手段共同维护账本防止双重支付问题[24]。比特币专门为货币去中心化而设计,使得货币产生可以绕过中心化的监管机构,最先在计算机技术相关人群中小范围应用于地下支付。大众对比特币的认知则以可交易数字产物的方式呈现。2015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首次将比特币定性为“商品”[25]。到了2020年,美国联邦法院对比特币定性为“货币”[26]。这种转变表明,作为一种开始存在交易现实的数字人造品,比特币首先表现出可以进行买卖的商品属性,而后在参与人数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其功能属性开始趋近于货币。这种演变部分符合于马克思对货币的发展提出的简单价值、扩大价值、一般价值的归纳。就马克思所提出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这五种货币职能,比特币可以部分满足,但并未在社会中得到普遍使用。因此,可以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被设计为具备货币功能潜质的技术与制度集合。

传统货币本身便具备商品与信用的争议与二重性,关于比特币的定性,学界与社会各界则更加存在争议。其主要问题有:1、比特币是货币,这就包含了信用货币与商品货币两种讨论。2、比特币不是货币。这种观点在国内拥有大量的支持者,属于主流观点,如盛松成[27]、王素珍[28]、袁秋梅[29]等。李翀认为,比特币在本质上是一种虚拟的网络投机资产[30],不具备使用价值,其本质不是货币。即便同货币比较,人们也不应将数字货币同黄金相比较,而是应当将数字货币同纸币等非商品货币相比较[31],因黄金具有使用价值,而比特币本身不具备使用价值。我们可以理解为,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这切中了比特币无法大范围承担经济发展需要的特性,却也失之严苛。在数字时代,使用价值日渐趋向于抽象,数字经济中将诞生许多之前并未具体出现过的使用价值。比特币作为一种技术交易机制,的确可以建制性地完成去中心化交易的职责,也越来越多在现实世界中成为支付工具。如,公民在澳洲、奥地利、列支敦士登等欧洲国家等邮局可以购买比特币[32],并且用比特币支付家庭账单[33]。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适当放宽对货币范畴的限制,从广义上而言,可以将比特币纳入货币的范畴。这与狭义上比特币不是“可以支撑主流经济生产活动”的货币,并不冲突。从资产视角出发[34],比特币的价值更类似于收藏品,这一点将在后续进行论述。

在进行进一步讨论之前,我们需要厘清两对基本概念: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商品货币与信用货币。《资本论》中“使用价值”的基本含义是能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物品,商品使用价值是参与交换的财物或有用物,典型商品使用价值包括服务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最广义商品使用价值是一切对人有用的东西及其效用或利益[35]。交换价值的基本定义是商品的交换能力,商品的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是价格,或商品在售卖时能够得到的东西或货币量[36]。价值的本质只能在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辩证中认识到,每两个概念之间给我们假设有了一个窗口,而在这样一对相对的概念中,才能够窥见一丝价值的踪迹[37]。在资本社会中的所有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两个维度。使用价值因人而异,交换价值却是可以外显的,它用某种单位货币的数字表示。

作为普遍的价值存储工具,货币是商品交易的流通工具或媒介,赋予了非物质的社会劳动一种物质形式。商品货币认为,货币是一种商品,基于市场交换,货币是中性的。而信用货币则认为,货币的本质是一种债务,基于国家权力一类的社会关系,货币不是中性的[38]。马克思意义上的商品货币,具有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如金、银。法定货币,如纸钞、硬币,则本身不具备使用价值,以国家的公权力信用为背书,便可以承载交换价值。

我们首先考察将比特币作为商品货币考察的情况。最初出现的货币是金银一类的贵金属商品货币,随后货币被以硬币和纸币代表,最后进入计算机账户中变成数字。贵金属相对稀有,需要开采冶炼才可以获得,供给量缺乏弹性,易于保存,质量可以准确检验。当我们使用黄金作为货币,实际上是拿一种独特的使用价值代表普遍的交换价值。在贵金属时代,交换得来的金银铜数量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比特币的获取途径类似于贵金属货币。除了现实世界中交易而后获取比特币之外,获取比特币需要通过挖矿与记账获得奖励。由于比特币中的交易账本是由节点共同维护,比特币是作为记账节点的奖励积分出现的,获得记账权利则是通过算力劳动获得,即“挖矿”。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比特币的设计有与黄金相似之处,总量一定,并且获得都需要付出一定成本。我们认为,在这种意义上,比特币与黄金的确有相似之处。

也有人将比特币视为信用货币的替代品。作为无政府主义者的典型观点,比特币的信用基于机器信任,将货币发行的权利下放到普通民众,是对现有信用货币即主权货币的冲击与取代。但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没有考虑到机器信任与社会意义上的信用具有分层特性。比特币背后并不具备社会信用背书以确保其价值稳定,其价值的下限可以由其挖矿所需要耗费的成本提供参考,但并不能作为比特币的价值保障。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物并不存在商品在传统意义上的使用价值,但其可以作为在社群内作出贡献的证明,一种方便转让、分割、无法造假的数字所属物,具有支付能力,但由于不具备信用货币的那种强制执行力,因此只能在小范围实现购买力。因此,尽管出现了强机器信任的特点,比特币无法取代主权信用货币,更类似于黄金一类的商品货币。作为一种例证,2021年3月21日,美联储主席杰罗姆·鲍威尔称,比特币本质上是黄金而非美元的替代品[39]。尽管这可以视作美元对新型数字货币威胁的回避,这种说法还是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本文的观点[40]。

比特币经常受到诟病,称其为通缩货币。当经济的某一阶段或区域内货币变得稀缺,其货币相对于其他物品的价值便会升高,这极大降低了货币流动性,资本的干涸意味着处于其中的企业的死亡。流动性对于资本发展至关重要。考察美联储的建立历史,美国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同美元与黄金脱钩具有重要关联,具备调节机制的中央银行得以在关键时期提供流动性[41]。在大众印象中,政府似乎站在资本的对立面,事实并非如此。在一些新自由主义占主导思想的国家之中,政府并不是资本的对头,而是作为一种资本的服务角色存在的。这一类政府往往既没有尽职公共领域中的监督,也未能阻止资本发展中社会两极分化的趋势,其经济政策大都是放任自由,并在资本危机爆发之时提供救市策略[42]。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去中心化,没有中央银行,总量又有限的比特币,显然无法在特殊时刻提供超额流动性,尽管可以实现货币的数字化功能,却不能确保资本的顺利运转[43]。比特币虽然是一种理想化的货币实验,但在以资本发展为第一目标的市场经济语境下,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大范围货币。

由于比特币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许多地下交易的确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换,这也使比特币的交换价值的具有一定基础。此外,由于比特币时代开创的特性以及通缩的属性,其意义已经由一种货币靠近收藏品。它具备高端艺术收藏品那种特点:具有稀缺性,成本无法对其进行评估,具有巨大的历史意义。它使得这种成本极低的数字货币具有了一种特殊的价值,并与后来的数字货币区别开来。

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比特币具有传统商品货币不具备的特点。它作为数字货币,方便随身携带支付,不受地理空间约束,便于支付小额交易。每一笔交易都将在数字世界留下痕迹,尽管我们并不能将交易同不同地址背后的身份对应起来。然而技术并不是全然不变的。如若将比特币不可篡改的特点同公开实名制结合,则新的数字系统则将是比特币隐秘性的反面:反洗钱,反偷税漏税。此外,比特币具备系统内的激励机制,如工作量证明一类的规则将机制设计内生到货币系统中,所有参与算力挖矿的人都有可能获取货币,而这是今日的主权货币所未涉足的[44]。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1、从价值特性而言,比特币是类似于金银的数字商品货币。总量稀缺,可标准化,但这也意味着注定无法提供现代金融的需要,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货币角色。2、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高使用价值,却是一种安全私密交易的技术途径,其使用价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支撑其作为商品货币的价值。3.对大众而言具有收藏价值,在现有经济体中暂时不具备普遍兑换商品的功效,也暂不承担计价单位的职责。4、国际金融功能类似于一种主流途经之外的快速流转通道。

除此之外,比特币还具备新技术带来的特性。1、从功能特性而言,比特币为数字记账货币,交易信息被以一种不可篡改的形式记录下来。2、将交易信息所有权交还给所有者个人,将社会关系隐匿于交换过程之中。3、货币生产过程去中心化、强安全、反监管。4、系统内嵌激励模式,将铸币权交给挖矿的参与者,这为主权货币所鲜有。

比特币像是一个开宗立派之师,一个对现实经济体系的隐喻。它未能成为一种支撑主体经济运行的主流货币,却开启了数字货币的新时代。

比特币交易所机制及其辨析

货币不仅仅在于货币本身,还在于货币背后的一整套发行制度与流转制度。韦森认为,货币是人类经济活动和交往中一种附带着人们的集体意向性和“意见约同性”的制度实在。或者说,货币是商品交换、市场运行、经济增长、资源配置和人们生活游戏中“人们集体意向性的制度建构”[45]。相比较原先的货币形态而言,数字货币如今凸显了其价值共识与制度构建的复合特性。相应地,比特币除了自身设计成为的功能性货币机制之外,还需要一套同外部金融沟通的支撑制度。这种沟通制度是通过建立交易所实现的。

在进入汇率市场后,作为商品货币本身的比特币便拥有了另外一层交换价值,即货币与货币之间的交换价值。本身,货币便是对商品价值的一种抽象,商品所代表的社会劳动被隐藏在货币之后。进入货币市场后,货币的价值由另一种货币抽象地表现,这种二次抽象之后,我们很难看清数字背后的价值本质。比特币在兑换法定货币的汇率曾经有过爆发式的表现,许多人不关心比特币作货币背后是否存在价值,却仅仅关心比特币是否在对法币的兑换中的升值,以期借由币币交换的差额中免费获得现实世界中的劳动价值。这种目的使得作为计量单位的货币产生对劳动价值的偏离。相对于法定货币,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生的一般等价物,缺乏对现实劳动价值的锚定,其货币价值的表现更加扑朔迷离。然而,比特币一类的数字货币价值,却又是在与现存法定货币之间的互相比较而显现的。其总量有限、交易便捷、匿名交易的特点,使得其成为了优质标的物。尤其是在疫情的特殊情况之中,一旦法定货币进入超发的恶性循环,在寻找到更好的标的之前,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将成为价值贮存的目标载体,像海绵一样吸收多余资金,形成暴涨效应[46]。

继比特币之后,以太坊等数字货币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随后,ICO成为了发行新币种的广泛集资方式。ICO(initial coin offering或initial crypto-token offering),是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发行、销售代币以筹资的行为[47]。作为一种融资机制,ICO将群众的闲置资金吸引到新项目手中。在大多数发行ICO的白皮书中,将构建某种生态系统作为项目的主要目标,如可构建一个产出原创内容的内容社区。对系统作出贡献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奖励,这个奖励便是代币(token)。由于其唯一ID、不可篡改、可智能合约编程,后期交付去除了人为操作空间,因此天然具有权益凭证的属性。这将许多项目从专业的金融投资机构的手中解放出来,普通大众也有机会参与投资。这样,传统社会中难以绕开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垄断权力将被打破,由此释放出经济红利。这是一种令人向往的愿景。可如果考察其社会后果,我们会发现十分吊诡的情形。只有一小部分参与者从游戏中获利,发起ICO的组织是最大的赢家。

ICO的设计的确切中了一大要害:资本的游戏被掌握在具有资本权力的少部分机构手中,由于合格投资者等诸多限制,投资风险与普通大众无关,资本增值的收益也与普通大众无关。巨量资本可以在概率上优化投资收益表现,而分散的小额资金无法做到这一点。在这种机会稀缺的心态下,普通投资者极易抱有超乎实际的幻想,从而无视机会背后的风险。

不同国家对ICO的态度多有不同,政府监管也在尝试中向前推进。以中美为例,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ICO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48]。美国对ICO的态度则经历了一系列转变。自2017年起,美国政府将ICO中流通的token定义为证券[49]。2019年4月,针对加密创业公司TurnKey Jet提交的ICO问询信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回信中发布了首份ICO监管指引,表示如按照《证券法》与《交易法》要求,提供并出售特定条件下使用的Token,则无需将其注册为证券[50]。作为总结,2020年,在美国首次发行代币(ICO),必须在SEC注册,或有资格获得豁免[51]。

为了理解其实质,我们首先考虑将ICO中的token,通常译作代币,作为货币考量的情况。在缺乏坚实信用背书的情况下,代币更加类似于一种可买卖商品货币。代币的价值,是经济体提供的服务,以及在货币交易所中对法币的价格体现的,这是代币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共同组成了代币的价值本身。由于信息不对称,如若原先承诺的生态建设偷工减料,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背离在短期内不会立刻显露。空气币并不是在经济生态内作为一般等价物流通,而是遵循金融行业范例进入二级市场兑换法币。代币进入货币交易市场后,由于交换便利,流动性增加,容易产生增值错觉,但实际上只是一种流动性溢出。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通过主力人为操纵代币价格,内在使用价值被隐藏起来,所有价值都同交换价值相关。失去了使用价值支撑,代币的交换价值也将面临坍缩,这便是空气币泡沫破裂的过程。当一个被设计出的一般等价物不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有效性,ICO这种机制设置所导向的结果便大打折扣。

其次,我们将考察将代币视为证券的情况。证券表示对货币、资本、商品或其他资产等价物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如股票、债券、各种票据、提单、仓库营业者出具的存货栈单等[52]。证券的价值并非凭空而来,尽管我们看到的是一组数字,实际上这种资产的价值却由相关产业的落地场景中产生。以与数字货币有相似之处的股票为例,购买股票后,投资人可获得分红,因为企业为大众提供了这种使用价值。消费者为一种商品付出货币,是因为可以从商品或服务中得到使用价值。这是一种公平的买卖与兑换。在一个健康的正向反馈中,社会总体的生活水平提高,投资者与消费者都能从这种资金的流转中获益。然而,数据研究表明,以太坊交易所中的绝大部分参与者都属于赌博投机者[53]。人们期望快速获得交换价值的溢价,甚至连系统构建者也不愿意再投入成本完成承诺。只要还有资金进入这个系统内,代币便会获得溢价,只要早于其他投资者进入并离开便可以获益。

代币价值的内在支撑,应当通过为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论是将代币当作货币,还是将代币看作证券,归根结底总会落实到生态系统本身是否有使用价值的提供能力,以及这种价值被多少人所需要。无论经历了多少轮包装与组合,交换价值始终都无法脱离使用价值自由随意地增长。使用价值便是交换价值的地心引力。

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是一对共生的基本矛盾。不再产生实际使用价值的那一刻开始,价值系统便在走向坍缩的过程中。作为例证,在传销组织中,商品或服务并不是简单地传递至消费者手中,加入系统的个体往往需要购买一定产品,随后发展下线将产品销售出去。通过发展金字塔结构,每个个体按时间先后进入,只有呆的时间足够久,下线足够多,才可以获得更多利益。诈骗型传销组织非常重要的特点是,其贩卖的商品在市场中并不具备竞争力与普遍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在对下线的强制销售中获得的,这种强买强卖往往基于洗脑与暴力。商品不再是商品,而是成为了击鼓传花的系统内货币,成为了权力核心向成员征税的手段,通过这种方式将资金不断吸入。金字塔的级别越高,征税行为所能够影响的范围便越广,金字塔顶端的人获益越多。这也是我国将三级以上的销售体系定为违法传销的本质原因[54]。

未来,自发性数字货币将在严格监管下合法化。与此同时,法定货币已经在数字化的道路上。不同的货币形式将经历一轮激烈竞争。在哈耶克《货币的非国家化》的设想中,货币应当自由竞争,而非由国家垄断。废除中央银行制度,允许私人发行货币,并自由竞争,在竞争过程中发现最好的货币[55]。然而奥地利学派理论推演最重大的缺陷在于,并非所有参与者都足够理性。在早期数字货币市场中涌现出的丛林法则,体现出了规则缺失时,人性的黑暗一面。在这场资本积累的争夺赛中,社会想要持久性发展,则要借由国家机器行使规训的权力[56]。在国家权力与资本权力交织的当代社会权力图谱中,或许未来道路不在于任何极端,而在于一种平衡之道中。

数字货币的两个价值维度及四个类型

一般而言,学术界认为货币发展的历史进程经历了商品货币与信用货币的阶段。当下的数字货币按照发行人、形式、范围、交易方式可划分为不同类型。CMPI总结出的数字货币之花按照可广泛获得性、数字形式、中央银行发行与P2P交叉划分为几大类区域[57]。冯静梳理了数字货币的界定,认为货币的概念发生了三大跃变,即传统货币的电子化、电子化的货币以及虚拟货币[58]。肖远企认为,分析数字货币不应仅关注货币形式,而要同时关注货币的形式与功能,以及二者结合的方式[59]。肖远企指出,货币形式主要有固有价值货币(商品货币)和信用价值货币两类(法定货币)。若货币形式价值较高,则可以不依赖流通环节的功能体系。黄金一类的商品货币可以脱离发行机构以及功能支撑体系进行使用,而无内在价值的信用货币则要依赖发行人信用与流通制度的背书与帮助。货币其形式与功能系统互为支撑,其最终的效果也需将其作为整体考察,由此提出了货币的发展具有从信用到信用制度化的特点。如若货币的形式价值无法得到保障,则需要其信用制度来保障其价值。

这便是数字货币的第一层维度:商品-信用维度。企业发行的数字货币有类似于商品货币的特质,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具有信用货币的特点。其最大的区分在于,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企业的数字货币的信用是有限度的,而国家数字货币的信用是相对无限的。企业数字货币的背后是企业的服务、生产能力、企业的资产与企业信誉的综合评判,其价值与企业的运营状况息息相关,其数字货币可以代表一个企业一定单位的商品与服务。而信用价值货币则以国家信用为背书,以政府对国家的管理与对国家经济内的正常秩序为担保。当如若数字货币发行门槛过低,不具备形式功能,企业无法保证兑现,而又无类似于国家的信用机制作为依托,难以充当价值载体。在进行数字货币机制设计之时,我们会发现,数字货币的商品与信用维度并非严格分隔,而是相互交织转变的。如,Facebook发行的天平币改名Diem后锚定美元,这便是商品货币获得信用的演变。锚定美元后的Diem将在更大的范围内被认可,并将在美元可流通的区域内获得购买力。这便是商品货币与信用货币的相互背书与转化。

数字货币的第二个维度,即投资(交换价值)-消费(使用价值)维度。数字货币不仅具有一般等价物、交易媒介和价值储藏的功能,还可以用来赋权、奖励与承诺[60]。在一个经济系统中,人们持有数字货币,既可以等待升值,也有可能作为众筹的凭证获得商品与服务。前者是当数字货币成为了经济系统未来持有份额的证明,后者则更强调基于当下的消费。杨东提出“众筹金融”(We Finance)的概念[61],认为区块链经济是技术依托下众筹的新形态,是ICO能够支撑经济发展的积极面向,这种经济形态才是区块链的真正价值所在,追求炒作、泡沫巨大的数字货币市场并不能实现这一价值。当前央行数字货币设计为不具备利息,这大大降低了其投资属性的一面,而强化了其作为消费属性的一面。这种设计能够抑制针对数字货币的投机行为,也是央行DCEP机制设计的用心之处所在。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到了数字货币在两个维度上的四个典型,即:商品型货币,信用型数字货币、投资型数字货币、消费型数字货币。这些不同属性在同一类数字货币中可以叠加出现。通过侧重某一属性,可以明确设计数字货币时应当侧重哪些方面,作为理解数字货币复杂特性的一把便捷之梯。

中正之路:数字货币的未来趋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来法律许可的开放式数字货币很可能具备如下特点:它由主权国家的中央银行批准发行,在一定范围内锚定本国货币。发行主体对其数字货币具有维持金融稳定性的法定责任,持有人可以兑换发行主体经济体内若干单位的商品与服务簇。若持有人认为数字货币有可能升值,可继续持有货币。如若此数字货币相对于法定货币贬值,则至少可以兑现商品与服务,不至于遭受价值蒸发的窘境。这相当于针对投资-消费维度进行了一组风险对冲,如此,实现了数字货币投资属性与消费属性的平衡,持有人的基础权益得到了保障,发行机构作为强势方也得到了约束,管理机构得以降低泡沫危机的可能性。这一机制可作为一种值得尝试的设想提供参考。

在强调金融脱虚向实的过程中,我们在数字货币消费维度中发现了具新可能。比如,某一系统内的数字货币完全可以作为一种内在福利的兑换而产生。在此时,数字货币是可以激活经济体系内部的资源置换的积分。尤其在疫情期间,在传统企业的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积分系统将作为用户导流、数据形成以及供给侧剩余产能输出的关键机制。滞销的商品被作为引导消费者进入企业生态系统的诱饵,既帮助企业解决了库存负担,又帮助企业完成用户数据的原始积累,未来这些数据将驱动企业进行产品设计、市场营销与供应链设计,并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成为新的数据要素。

作为一个案例,2019年,南京市实施了信息中心绿色积分项目。在公共交通领域,奖励金发放的原有途径是各主管部门从下至上的信息上报,而后形成统计数据。而这存在数据孤岛、数据造假、职权寻租等众多潜在问题。公共出行领域是典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容易出现公共地悲剧。为了提倡绿色环保、低碳出行,南京市政府建设了基于区块链的我的南京App绿色积分平台[62]。首先,构建通用区块链积分系统,实现积分平台的商户互认,对接南京市大型商户,如苏果、宜家等,盘活商户传统积分。市民乘坐公共交通产生的绿色积分,可以按比例兑换通用积分,前往平台商户进行消费[63]。这解决了环保出行领域的激励机制问题。此外,由于引入了区块链可信数据网络,数据可获取性、流动性与可溯源性得到保障,预算部门或监管部门可以在权限内了解公共交通真实情况,为预算系统的调拨提供了科学依据,帮助公共交通各部门实现公平公正的奖励金发放。这种促进系统正向循环的机制正是当下社会所急需的。

实际上,积分的本质即没有进入交易所的经济系统内代币。至于进入交易所交易,则需要慎重考量,进行一系列措施来保证程序正义并兼顾结果正义。可能的措施包括:设立币监会、提高交易所门槛、完善信息披露与监管机制等。当前,私人机构发行数字货币尚不属于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许可行为。在预防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性的前提下,真正具备经济实力的企业应做好系统内部的经济管理,助力企业数字化生态形成,也将为未来更加开放的政策做好准备,积累先发优势。

最后,数字货币可以助力减轻资本社会中价格与价值之间的矛盾。结合工业互联网,数字货币可以将商品信息与交易信息记录下来,降低商品生产过程中不透明的因素,形成一条完整的经济活动信息流。比特币的设计是为匿名而存在的,但或许未来数字货币真正的潜力将隐藏在一种由商品到商品关系的转换中:它记录财产转移,记录债务,记录交易双方的地址信息、交易时间以及更多详细数据,并以一种不可篡改的形式记录并存储。原先被抽象的劳动价值,得以通过数据通路追寻踪迹。与传统商品货币与信用货币相比,这极大增加了货币的社会关系属性。这也正是万物互联浪潮中的一个环节,它处在一种萌芽阶段,但我们可以窥见一丝端倪,变革将在未来的社会中逐步展露。



[1] 1.9万亿美元刺激计划过关,拜登印了一堆经济泡沫|新京报专栏,https://www.sohu.com/a/454547005_114988 。

[2] 比特币连涨六天 市值再度破万亿美元, https://www.sohu.com/a/455157221_538698。

[3] 美联储主席鲍威尔:加密货币是黄金替代品,而非美元,https://www.ebaiyin.com/news/103658.shtml 。

[4]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张维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8年。

[5] 约翰·洛克:《政府论》,刘晓根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年。

[6]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

[7] 让·巴蒂斯特·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陈福生、陈振骅译,华夏出版社,2014年。

[8]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金镝、金熠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

[9] 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

[10] 孙国峰:《货币创造的逻辑形成和历史演进——对传统货币理论的批判》,《经济研究》2019年第4期。

[11] Carl Menger:“on the orgins of money”,Economic Journal,2:238-255,1871.

[12]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银行业深受现金恐慌困扰,美联储应运而生,最终建立后由私人银行控股。因受美国杰弗逊自由主义传统的影响,建立过程艰难。

[13]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货币论(上卷)》,何瑞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14] Knapp. G. F.:The State Theory of Money,London: Macmillan & Company Limited,St. Martins,1924.

[15] Ingham. G.: “Money Is a Social Relation”,Review of Social Economy,1996.

[16] Wray,L. R. ,Understanding Modern Money: The Key to Full Employment and Price Stability,Cheltenham,UK and Lyme,USA: Edward Elgar,1998.

[17] 菲利克斯·马汀:《货币野史》,邓峰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年。

[18] 同2

[19] 韦森:《货币的本质再反思》,《财经问题研究》2016年10月第10期(总第396期)。

[20] 龙白滔:《数字货币:从石板经济到数字经济的传承与创新》,北京:东方出版社,2020年。

[21]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货币论(上卷)》,何瑞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6页。

[22] 大卫·哈维:《资本社会的17个矛盾》,许瑞宋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10月版,第20页。

[23] 肖远企:《货币的本质与未来》,《金融监管研究》2020年第1期。

[24] Satoshi Nakamoto:“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https://bitcoin.org/en/bitcoin-paper。

[25]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将比特币和数字货币定义为商品,https://www.bitcoin86.com/news/8331.html。

[26] 美国联邦法院:将比特币定义为“货币”,

https://tech.sina.com.cn/roll/2020-07-25/doc-iivhvpwx7332431.shtml。

[27] 盛松成、蒋一乐:《央行数字货币才是真正货币》,《中国金融》2016年第14期。

[28] 王素珍:《从货币本质看比特币》,《中国金融》2014年第9期。

[29] 袁秋梅:《比特币究竟是不是货币?——基于货币与财富关系的探析》,《南方金融》2018年总502期

[30] 这也同美联储主席杰罗姆·鲍威尔“比特币是一种投机性资产”的观点相一致。

[31] 李翀:《比特币会成为货币吗?》,《当代经济研究》2015年第4期。

[32] 澳大利亚人现在可以在Australia Post支付比特币,

https://smallcaps.com.au/australia-post-pay-bitcoin-customers-mass-adoption/?lang=cn。

[33] 澳大利亚现在可以使用比特币支付家庭账单,https://www.jinse.com/bitcoin/21571.html。

[34] 此处资产是负债的对称。

[35] 李济广:《《资本论》商品货币理论基本概念含义辨析——纪念《资本论第一卷出版150周年》》,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7年第7期。

[36] 同上条。

[37] 大卫·哈维:《资本的限度》,张寅译,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版,第一章。

[38] 贾根良、何增平:《货币金融思想史上的两大传统与三次论争》,《学术研究》2018年第11期。

[39] 美联储主席鲍威尔:加密货币是黄金替代品,而非美元,https://www.ebaiyin.com/news/103658.shtml。

[40] 本文核心观点著于2020年6月。

[41] 罗杰·洛温斯坦:《美联储的诞生》,习辉、姜晓芳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42] 大卫哈维:《资本的限度》,张寅译,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版,第10-16页。

[43] 比特币本身便是为反对超发货币而设计的。它的核心精神便在于获取的成本以及有限的总量。若是将挖矿付出成本这一步骤省略,就如同开启了数字化拷贝的印钞机,由于其成本比产出实体货币的成本更低,虚拟货币将以比实体货币更快速的速度进入通货膨胀,最终通过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不匹配,将使用价值同交换价值一同摧毁。

[44] 实际上,西汉初期,西汉初期,汉朝曾经有两次短暂的允许民间可自行铸造铜币的政策,直到汉武帝晚年将铸币权收归中央。18世纪的英国有一段“自由铸币”时期,只要缴纳铸币税,任何英国或外国公民都可以将金银块送到英国铸币厂。随着信用货币,亦即主权货币成为世界流通的主要货币形式,货币的发行开始完全中心化,以确保信用货币的有效性。

[45] 韦森,《从语言哲学看货币本质》,《哲学动态》2003年第 8 期。

[46] 从一文不值到如今超万亿,尽管被认为价值严重高估,也经历了价值的剧烈波动,长线来看,比特币市值增长的整体趋势依然向上,其本质原因是资本追求不断增殖自身,总是流向更具价值、稀缺的资产。比特币是现存金融世界的绝佳蓄水池,而房地产是另一大蓄水池。

[47] 杨东、黄尹旭:《ICO本质及监管机制变革》,《证券法苑》2017年第二十三卷,第297-314页。

[48] 七部委公告:发代币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活动立即停止,https://www.guancha.cn/economy/2017_09_04_425653.shtml。

[49] 美国证监会认定DAO代币为证券资产,以后ICO发行可能要先备案,https://36kr.com/p/1721716817921。

[50] 重磅!SEC发布首份ICO监管指引,高风险投资逐步规范化,

https://www.sohu.com/a/305957924_100189678 TurnKey Jet是一家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航空解决方案公司,成立于2012年,它希望通过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方案来解决行业存在已久的低效问题。TurnKey Jet将它发行的Token形容为是一种“可赎回的航空租赁服务”,类似于如今航空市场常见的“商务舱金卡计划”。每枚Token代表一美元,所有未偿还的Token将由FDIC保险机构提供相同数量的法币。由此可见,能够兑换为服务并由发行方确保其价值的代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不视为证券。

[51] 金色早报|SEC拟议证券发行规则涉及加密领域ICO,https://www.jinse.com/news/blockchain/600913.html。

[52]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589页。

[53] Tian Min, Hanyi Wang, Yaoze Guo, and Wei Cai:"Blockchain Games: A Survey", In IEEE Conference on Games (CoG 2019), London,United Kingdom, Aug 20-23, 2019.

[54]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55]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货币的非国家化》,海南:海南出版社,2019年。

[56] 大卫·哈维:《资本的限度》,张寅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500页。

[57] CPMI ( Committee on Payments and Market Infrastructures) :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CPMI Papers,No.174,2018, March.

[58] 冯静:《货币演化中的数字货币》,《金融评论》2019年第4期。

[59] 肖远企:《货币的本质与未来》,《金融监管研究》2020年第1期。

[60] 杨东、马扬:《与领导干部谈数字货币》,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20年版,第300页 。

[61] 杨东:《论金融领域的颠覆式创新与监管重构》,《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年6月刊。

[62] 我的南京App绿色积分平台由江苏众享金联科技有限公司支持开发。

[63] 南京区块链产业应用协会:《江苏省区块链产业发展报告(2019)》,https://www.hellobtc.com/kp/yy/09/2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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