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2月1日起施行。
电信网络诈骗是诈骗罪的特殊种类(也有观点主张:单独设立网络诈骗罪,不归入传统诈骗罪),是随着网络技术在人们的生活、工作中的广泛运用,而发展起来的新型诈骗方式。
其本质上,与传统诈骗手法并无实质性区别,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仍然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人上当受骗。只不过手段呈现的形式和样态,借助了虚拟空间,更加具有欺骗性。
网络诈骗(Internet fraud)是指利用有网络连接的互联网服务或者软件,对受害者进行诈骗或其他加以利用的行为。
除了电话冒充公检法人员,企图诈骗钱财之外,诸多的钓鱼网站、虚假定位,视频会议软件,甚至美颜技术、视频剪辑技术、变声器在“网恋诈骗”中的普遍应用,都充分利用了广大受害者对网络技术的知识盲点,非常容易得手。
01.
哪里有网络,哪里就有网络诈骗的土壤
互联网科技和移动通信的高速发展,电子支付正在逐渐取代传统货币,成为国内主流的支付方式。
网络诈骗的主要特点:远程、非接触、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
网络诈骗犯罪人通过全方位、多链条地设置种种骗局,现实生活中的高龄老年人、文化程度较低中老年妇女们被虚拟信息所包围,对于下载有风险的APP、网络购物支付等很难识别,尤其是针对购物领奖、领取礼品等诈术,毫无抵御能力。同时,缺乏个人身份信息保护的意识。即便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团体有各种反诈骗宣传,却收效甚微,诸多人都成为琳琅满目网络诈骗手段的受害者。
不仅如此,现有案例表明,即便是熟悉网络游戏、程序和网络技术的大学生们、程序员们也同样未能逃出陷入“帮信罪”的厄运。只不过两大类群体(懂网络技术与不懂网络技术)受害的领域(侧重点)不同罢了。
在此意义上,只要你使用智能手机,又期望短时间聚集财富,就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
毫不夸张地说:哪里有网络,哪里就有网络诈骗的土壤。
网络诈骗可发生在聊天室、社交媒体、手机App、电子邮件、 留言板、网站等地方。
犯罪团伙为了扩大规模,不断从国内招募年轻的程序员到境外实施诈骗,其主要的方式是以国外培训、高薪岗位等诱骗。不少青年人被诱骗至境外诈骗团伙,被迫参与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活动。
▲ 图片来自互联网
我们正在办理的网上开设赌场罪案件中,就有这样的情形。当涉案人察觉、发现可能涉嫌犯罪而想脱身时,无奈护照等都被控制在首要分子手中,不得不假装顺从,最终能够顺利回国的,均属于万幸。
面对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经过近20年的发展,如今电信诈骗犯罪已经成为非常成熟的“灰黑色”产业,主谋在东南亚周边国家隐匿,驱使国内越来越多人们主动或被动地卷入这条“灰黑产”产业链中,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的重要内容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一)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定主体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互联网服务也可被用作向潜在的受害者进行宣传的行为,进行虚假的交易,或者是向金融机构等与该盗窃行为有关的第三方传递虚假信息。
(二)电信治理的基本方略——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1.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
2.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3.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约定的处置措施。
4.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真实、准确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对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不规范主叫进行识别、拦截。
5.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金融治理基本方略——经营者权利义务
1.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
2.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3.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
限制条件: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4.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四)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方略——各类经营者职责
1.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服务(详见第21条),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2.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3.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4.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
5.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详见第25条)。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五)各职能部门综合治理措施
1.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技术建设,各警种、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2.其他机构职能职责:金融、电信、网信部门依照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保障个人信息机构的职责: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4.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5.曾有相关违法犯罪处罚的人员: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六)救济措施
1.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
2.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七)出境方面的限制性措施
1.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2.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八)法律责任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至48条的规定:
1.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详见第39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详见第40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详见第41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相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依法追究其他责任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对于上述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视情形分别提起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
结语.
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是一项综合工程,由于专业知识壁垒,导致在治理方略和具体措施上,也需要不断地提升完善。
互联网技术在突飞猛进地更新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的思路、手段也在不断更新提升,给打击治理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颁布,为依法打击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依据和尺度,强化了各个职能机关和经营者的职权职能,也是值得鼓舞的大事。
目前,针对各类网络诈骗罪中颇为庞大的涉案涉罪群体,我们应当思考,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区分、打击主谋者、首要分子和主犯,区分中层骨干分子以及不同程度上被诱骗、被胁迫者的责任性质和大小,如何促进治理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并举方略更加科学合理,为未来的修改完善提供案例支撑。
“腾讯新闻”客户端的文章指出:
现行考核机制不科学,一方面追求抓捕人数,一方面追求破案率,而不需要抓获主犯,只需抓获帮信人员即算破案,导致各级公安机关热衷于抓卖卡的和“洗钱”的,无暇对案件进行深度经营,打击不深入。幕后组织者没有“伤筋动骨”,继续诱骗或招募人员实施诈骗,导致出现电诈案件抓获人数和电诈发案同步上升的畸形现象。
综上,既然是一项涉及全民的反诈工程,各个职能机关和业务承办单位,不妨更加深入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为12月1日的实施提供切实的保障。
作者丨鲁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