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较于2021年5月8日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该通知将对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定性由行业规范提高到部门规章的级别,可谓一锤定音,从法律的角度为虚拟货币钉上了棺材板。尤其是该通知中涵盖了公检法三家司法机构,可见法律亮剑,力度空前。剖析该通知,简要总结为下四点。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法律不允许其作为货币流通
《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今后若有人将虚拟货币用作货币,用其进行交易或者兑换人民币,便是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虚拟货币不具有商品属性,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极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几乎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纳入到了非法金融活动的范畴,不但否决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也否定了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从某种程度上看,买卖虚拟货币如同贩毒。《通知》规定“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虚拟货币也不具有财产属性,相关投资活动将不会受到民法保护
在过往的法院判例中,有的地方法院还会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虚拟商品,认可它的财产属性,进而保护所有者的权益。现在法院将不予认定,投资者将责任自负。《通知》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该规定本身在法律意义上有些自相矛盾。在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交易双方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自始无效,自始无效意味着双方恢复到最初的状态,最初的投资会转化为不当得利,该返还的返还,若无法返还原物,等价补偿。《通知》却规定“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另外,该《通知》是规章级别,在效力上不及《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估计该规章将引发新的实务裁判分歧,我们拭目以待。
四、经营主体在境外,客户在国内,也是非法金融活动
自5月8日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出台后,国内挖矿、炒币的巨头纷纷将经营场所转移到国外,但面向的仍是国内客户。《通知》发布后,这种企图最终将竹篮打水一场空。《通知》明确规定,“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虚拟货币的帷幕已经落下,剩下的残局将由司法来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