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一市民因投资交易虚拟货币产生纠纷,到西乡塘区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自己的损失,而法院却明确告诉他“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并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案件当事人邓某与吴某自愿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由邓某出资给吴某投资“挖矿机”,即通过挖取虚拟货币,在相关平台上交易获取法定货币作为收益,吴某承诺一年内返还邓某投资款及收益。邓某将投资款20.15万元交付吴某,后吴某仅向邓某交付了50个以太坊币,变卖兑换真实货币总收益仅为5.5万元。为此,邓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返还投资款及其他运费、电费等23万余元。
法院认为,邓某与吴某之间的合作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相关规定,有触犯刑法的嫌疑,故双方的合作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裁定驳回邓某的起诉。
邓某不服一审裁定,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宁中院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裁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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