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看到这么一条短信截图,以广东税务的名义,通知纳税人进行虚拟货币盈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从短信内容上看,这是一条确定的、假得不能更假的纳税通知短信。
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税务机关并无直接获取虚拟货币盈利所得数据的途径和权限,“炒作”一词也不符合税务机关描述纳税行为的习惯,“交易”应该是一个更贴切的表述。
其次,在个人所得税法领域,最新的法律法规还是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近期并无新规定,尤其关于虚拟货币盈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短信中“根据新规定,您需要缴纳个人盈利所得税”的描述并不符合实际,且“个人盈利所得税”也不是一个准确的税法用词,不应出现在官方的通知短信里。
从程序上说,即便纳税人年后取得了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盈利所得,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还存在预缴以及汇算程序,并非直接进入补缴税款环节。
最后,向编辑这个虚假短信的无聊人士说一声,是国家税务总局,不是国家税总务局,千万记得别再写错了。
附:
虚拟货币交易怎么交税?
问题内容:1.买卖虚拟货币,比如q币、抖币,增值税属于哪个税目?
2.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征收印花税?如果征收的话属于印花税哪一项?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2-08-04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1.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2. 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