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为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新乡政法”同新乡市金融工作局一起推出本期内容,请大家一起学习!
28个关于非法集资的知识点
问题1
什么是非法集资?
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2
什么是非法集资人?
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3
什么是非法集资协助人?
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4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就涉嫌非法集资:(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题5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马甲”?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6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哪些罪名?
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问题7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判刑?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8
犯集资诈骗罪如何判刑?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问题9
什么情况下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题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问题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问题1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问题1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问题14
什么情况下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问题15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问题16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问题17
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计算?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问题18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如何定罪处罚?
按照“新《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问题1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非法集资提供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题20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如何处罚?
依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21 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谁承担?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题22
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包括哪些?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问题23 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问题24
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所在行业监管部门的许可证以后,是否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特许金融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涉嫌非法集资。
问题25
既取得了营业执照,又取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是否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有可能。如果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问题26 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
存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由于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又有金融机构工作身份的加持,往往更具迷惑性。
问题27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导致非法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问题28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套路?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10类非法集资骗局类型
第一宗:看不见的苜蓿草
类型: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涉案公司:哈尔滨丰田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05年6月注册公司,8 月丰田某公司在石家庄市区、井陉矿区等地虚假宣传联合种植苜蓿草,通过该公司众多业务代理人与群众签订苜蓿草联合种植合同书进行集资活动。
承诺集资半年可获得33%的利息回报,集资三个月得利息20%。截至2006年4月17日,丰田生态公司共非法集资达9800 余万元,参与集资群众达数千人。席某某于2006年3月携款潜逃,致使3000余万元群众集资款无法返还。
企查查显示,该公司已被吊销。
第二宗:娱乐宝愚人
类型: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涉案公司:京金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6月以来,王灿等人利用京金联武汉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借“国资”背书,以借款项目和基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把它推向大荧幕的是娱乐宝,以京金联作为承销平台,推出以影视、演艺娱乐节目的策划、制作为投资标的物的定向委托投资服务,并将其包装成了理财产品。金京联还曾借《大闹天竺》的势虚假投资,忽悠投资者进场,最后血本无归。
第三宗:艺术品的增值泡沫
类型: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涉案公司:武汉臻纪文化传播公司
鼓吹艺术品的增值潜力大,打着购买后委托公司销售分红、第三方公司团购增值等幌子,以支付“预付定金”方式定期分红、到期回购返本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四宗:养老院“神话”
类型:利用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非法集资
涉案公司:无锡快乐家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养老的风口驱动,该公司以“建设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等噱头骗取老年人投资。不断举办各种酒会、推介会、并发放传单,忽悠欺骗老年人上当,谎称投资公司的老年项目有16%-28%高额利率回报。
还向老人们承诺,可以先办理快乐家园VIP卡,将来在建成的养老院里享受服务时可以打折。该项目最终导致90余名被害者损失人民币共计200余万元。
公司已被吊销。
第五宗:小积分,悄悄改变生活
类型: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涉案公司: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依托该公司“云联商城”,以“消费全返”等为幌子,采取拉人头、交纳会费、积分返利等方式引诱人员加入,骗取财物,传达“悄悄改变生活”的理念。只要自己算一下,这个运作链条也是要崩呀。
第六宗:地下钱庄的陷阱
类型: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
2003年,洗钱黑手钱子程在加拿大注册了特快汇款公司,并相继在阿联酋、香港等地设立了相应的特快汇款公司。其在扬州设立地下钱庄,在境内、外设点,从事非法跨境汇兑活动,涉案人员分布在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涉及363个账户,日均交易额460万元人民币,每笔汇款5分钟内完成,5年做大,涉案金额高达85亿余元人民币。
第七宗:未来世界首富的传教
类型:利用“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
5000一枚,1年后市值400万,巴菲特都不敢这么讲。潜逃境外4年多的“未来世界首富”宋密秋终被缉捕回国,“五行币”的升值念想终破灭。
经查,2012年以来,宋密秋等人长期在境内外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先后推出“云数贸联盟”、“中国国际建业联盟”、“云讯通”等十余个传销平台,假借“爱国、慈善、扶贫”的旗号,以销售“原始股”“虚拟货币”等为名,以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采取“拉人头”方式不断发展人员加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第八宗:空手套白狼
类型: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涉案公司: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一分钱不掏就做工程,拉群众做垫背。2003年11月到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了参与“三馆项目”、三馆物业认购、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等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
个人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公司的成立、运作和“三馆项目”全部利用贷款和非法集资资金来进行。集资利率从年息20%(月息1.67%)逐步提高到月息10%,即年息120%。2008年9月,不计后果的高利率和高奖励直接导致资金链断裂,曾成杰因无法向集资户兑现承诺而公告停止还本付息,更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自焚恶性事件。
第九宗:人云亦云的高科技
类型:以技术创新、高技术名义进行非法传销
涉案公司: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8月,鸿蒙公司云计算应用网络平台(鸿蒙网)开始上线运行。公司设置了以传统的区域代理和分级管理云平台为核心的运营管理模式(WEC模式运营系统)。鼓吹高科技,2011年12月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共计建立各级区域代理(服务)商近5000家,收取区域代理(服务)商保证金(预存款)总计2000余万元!非法传销导致众多代理商损失巨大。
第十宗:“黄”粱一梦醒来迟
类型: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
拉人头“炒黄金”。操控“电子黄金”投资游戏的,实际是所谓的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该集团以互联网为平台,虚拟“电子黄金”币,吸收会员,发展下线,以9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每天向会员支付高额收益,对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者发放奖金。据统计,集资活动波及四川、江苏、广东、河南等17个省市,在全国共发展会员4万余名,吸纳会员资金近2亿元人民币。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骗局?
新乡政法提醒您!
《人生大赢家?》
暴富美梦不可信,脚踏实地才是真。
投资理财要谨慎,天上不会掉馅饼。
网络交易要小心,个人信息要保密。
合法维权不聚众,及时报警记在心。
来源:新乡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