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元宇宙”虚拟货币案:非项目发起人的辩护要点——虚拟货币犯罪研究(四)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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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对以“元宇宙”的名义作为依托的项目可能涉嫌的罪名进行了讨论,并且提到在具体认定为什么罪,是有罪还是无罪,还需要综合在案的证据分析,作为刑辩律师,应当从无罪、罪轻的角度为行为人提出最有利的辩护。那么本文,笔者将分享虚拟货币案非项目发起人的三个辩护要点。
一、关于主从犯的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犯包括两类: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是指帮助犯。
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行为的表现形式、对结果所起的作用等,判断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在虚拟货币类型的案件中,很多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动辄十年以上量刑,甚至是无期徒刑,但对于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如小股东、部分管理人员、行政人员等直接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站在从“投资人”转变为犯罪嫌疑人的角度看,从不是共犯的角度提出无罪辩护
如张律师其他文章所述,基于虚拟货币案件跨地域性比较强,通常以高科技、新型项目、游戏、投资等为名义,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在加上配合传统的非法集资、传销等手段进行推广,让参与人甚至是在里面工作的人员都难以区分是否构成犯罪。
此类案件的主要行为人(即主犯)可以在短时间将涉案的范围和涉案的资金扩大到足以给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程度。但即便是这样,越多的参加者受到蒙骗的情形就越多。
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通过一些招聘渠道吸纳投资人到其团队工作,给这类投资人一定的职位,他们专门推广“元宇宙”、“虚拟货币”、“游戏”、“链上艺术”等等项目,或者对被害人进行心理上的安抚,避免被害人将事情扩大化。
比如在张律师接触的案例中,就有行为人通过设立讲师团、操盘手、玩家等,然后从投资人中再进行招募宣传人员,宣传其所谓的项目。还有的则是在发行的代币币值大幅度下跌的情况下,通过推出债权转为股东吸纳被害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再发展其他的投资人(还有的将游戏的装备打折出售,这个也有点类似投资过程中,出现挤兑困难,“平台”只能按照投资金额对方2/3/4成等的情况,只是这里将被害人发展成为犯罪嫌疑人)。
张律师还遇到过,有些投资人不会买卖虚拟货币,行为人就发展会购买虚拟货币的人员为“代理人”,这类人员代替不会购买虚拟货币的人投资,赚取一定的利润,他们称之为“联创人”(当然也有其他的称呼),当然,他们也会在平台投资。
张律师认为,以上人员均非行为的组织策划者,大部分是受到“元宇宙”“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概念的蒙骗,从投资人中转型过来的,甚至有的也是受到大量损失的被害人,此类人员虽然表面上看着像是涉案平台的主要参与人员,但是依照其从事的实际工作,并不能一概认为人犯罪行为的共犯,因此,当遇到此类情况是,证据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争取做无罪辩护。
三、从技术人员、承兑商的角度看(“元宇宙”概念中,部分链游可能会涉及的人员),做轻罪辩护
因作为主流虚拟货币交易中介或者承兑服务在实务中实际起到支付结算的功能,如果相关的服务系为犯罪行为提供,在不涉及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事实犯罪而实施帮助,则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比如,李四与他人合作,搭建了一款Y平台,并且开发配套的软件,Y平台类似第四方支付交易结算平台,Y平台支持虚拟货币与法币、境内外的货币实时结算,该支付平台提供的接口是给商户的,服务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链游交易平台、链上艺术交易平台、期货外汇交易平台等有通过虚拟货币、法币跨境支付结算、出金入金等商户,Y平台收取一定的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价差作为服务费。比较常见的是“小狐狸”平台(懂的不需要再做过多的解释)。
为了便于虚拟货币平台客户入金(将法币兑换为虚拟币)、出金(虚拟币兑换为法币)并解决Y平台兑换时资金流动性问题,实现虚拟币与法币的及时互换,Y平台招揽了众多虚拟货币承兑商,Y平台将商户的出金、入金需求匹配到有资金承兑能力的虚拟货币承兑商,承兑商协助商户在火币网上进行入金、出金承兑。
那么,这个案例中,Y平台的搭建人员李四,提供支付结算的行为形成了非法经营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条竞合。部分司法机关认为,平台搭建者根据其工作性质具有专门的知识及判断能力,在洽谈业务前、提供服务中应能判断出上下游行为的性质,主观明知程度较高(当主观明知程度不高,比如只是概括性的认识,那么律师也可以做帮信罪的辩护),以上下游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拟货币承兑商,则以轻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较轻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张春律师写于2022年2月2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