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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搬砖定性虚拟货币罪

2023-07-05 23:34:13 币百科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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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海峤 陈明卉

[案情]

2014年以来,严某建立淘宝店从事销售与回收网络游戏虚拟币活动,通过从其他淘宝店以略低于相关网站充值价格购买虚拟“游戏币”先行囤货,然后再以略高于收购时价格出售卖给相关网站的用户。

后来随着业务量不断扩大,严某又雇请三名淘宝店客服,在合法设立的棋牌类游戏网站注册大量会员,并在私下同棋牌网站的其他会员达成买卖虚拟游戏币合意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现金交易。而此类网站会员则通过采取设定房间或者设置座位密码,将上述经合意可以买卖的虚拟游戏币数额作为赌注,以下棋或者打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最后再通过与严某之间的虚拟游戏币交易变现。严某明知游戏币买家利用此种交易方式参与网络赌博,仍然与之进行虚拟游戏币交易,谋取非法利益100余万元。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倒卖棋牌网站虚拟游戏币从而获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属于正常的市场买卖活动;

第二种观点认为,倒卖棋牌网站虚拟游戏币从而获利,导致买家利用此种交易方式参与网络赌博,实际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共犯。笔者的意见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笔者认为,一方面本案中涉及的网站并不是赌博网站,并不能因其有输赢类的棋牌游戏,就认为其可以作为司法解释认定的赌博网站来认定。具体到本案,严某交易的棋牌网站系具有正当合法手续的游戏网站,也是经互联网管理部门许可的设置有相关输赢性质游戏的正规网站,而该网站本身也提供了现金充值方式换取虚拟货币进行娱乐的途径,虽然其没有提供将虚拟货币变现的途径,但其设置游戏本身就会导致会员财产的损失。

另一方面,严某并没有为赌博网站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其只是从事的是一种市场行为,该行为既没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更没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在银商没有与网站事先共谋,网站也是正规的游戏网站,银商这种采取略低于网站充值购买虚拟货币在加一点价格卖出的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性质。

综上,笔者认为:开设赌场共犯的认定系建立在开设赌场犯罪的认定,严某等人虽有倒卖正规棋牌网站虚拟货币的行为,但因该棋牌网站未被认定为赌博网站,则其作为共犯也就无从谈起。

编辑 实习生 花青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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