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磊律师团队
昨天的文章为大家分析了虚拟币I-C-0是如何“割韭菜”的,本文继续为大家分析投资这类代币发生亏损后可能的救济途径!我国国内全面禁止发币融资的行为,原因是这类融资行为很难适用现行法律进行监管且由于虚拟币点对点发送的特点使得监管极度困难,因此目前大部分的发币融资项目都“移师海外”并诱导境内居民参入,所以做这类投资时要高度警惕、极度小心,搞不好就可能是个骗局!
一、作为投资者你必须明确你是通过何种渠道购买“I-C-0代币”的?
从我们代理的此类案件来看,有很多投资者参与投资这类虚拟币,盲目冲动,被巨大的回报承诺所诱惑,只看到了未知的利益、完全无视了风险!以为买虚拟币就是买“私募基金”,听说那里有这类投资机会,就想尽一切办法、寻找一切可能的渠道参与购买。比如,听说张三认识某个I-C-0项目的高管,就赶紧几十万、上百万的给张三打钱,请求张三帮忙购买该项目发行的代币,生怕自己买不到,完全忽视了本金损失的风险。
但是,大家都知道I-C-0代币发行方与“私募基金”完全不同,由于缺乏监管,根本就不需要像“私募基金”那样依法备案并披露管理人信息、募集资金说明、募集资金用途、运作周期等等信息,甚至都没有对应的监管机构!投资人投资代币与项目发行方都不会签署《投资协议》等类似协议,可以说是“什么投资凭证都没有”!
那么投资人为什么会如此迫不及待地急于投资呢?我们分析其原因有二,第一、代币发行方的宣传诱导投资人以为投资回报极其巨大;第二、这第一批投资人相信币上线交易平台后会有比他们更急切的人来接盘,相信自己也能成为“割韭菜”的人!
二、如果项目方“跑路”了,投资人是否可以依法通过代买中间人渠道(以下简称“中间人”)进行追偿呢?
理论上是可行的,实际上也有人通过这种方式成功要回了投资款。能否追偿成功的关键因素在于:双方是如何约定的的?是否有聊天记录等凭证?也就是,你有没有证据证明你的诉求!那么这些证据要含有哪些内容呢?
第一、要在聊天记录中明确“中间人”是不是代币发行方的代理人。
如果这个“中间人”仅仅是你的朋友,只是认识代币发行方的高管,不是代理人,你就把钱(或者BTC、ETH等主流虚拟币)转给这个朋友请求帮忙买项目币。这种情况下,只要“中间人”将你的钱或币转给了代币发行方,我们认为此时你就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中间人”赔偿了,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中间人”私吞了你的钱财。
第二、如果明知或推定“中间人”就是代币发行方的代理人,那么是否依然可以要求“中间人”赔偿损失呢?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就说明,这种情况下想要求“中间人”赔偿,那么关键点在于:(1)中间人是否收取了委托费用等费用?(2)造成投资人的损失,中间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超越权限”?如果中间人既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故意”、“重大过失”或“超越权限”的,就无权要求中间人赔偿。
第三、如何认定中间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呢?我们通过代理的一些实务案件归纳总结如下:
(1)中间人是否又转委托给其他人或通过其他渠道来购买项目方发行的代币?
(2)投资人是否明确告诉了中间人禁止转委托给其他人或通过其他渠道买币?
(3)如果中间人通过其他途径买项目币给投资人,事后投资人是否予以默认?
(4)中间人对寻找的其他买币渠道是否尽了合理的风险审查义务?
(5)中间人是否将代为投资虚拟币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实告知投资人?
三、造成损失的,投资人是否可以起诉代币发行方要求“赔偿”呢?
看起来可以,但是实际上难于上青天!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你很难拿出证据证明你与代币发行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你从未与发行方有过直接沟通,也没有签署《投资协议》等任何投资文件。因此,法庭上你没有证据证明与代币发行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那么你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另一方面,代币发行方的公司一般都登记注册在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海外地区,除了投资人来自国内外,公司所有事项与我国境内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起诉,那么就需要通过涉外诉讼程序请求外国司法机关协助,而司法权都涉及国家主权,大部分国家都不会配合,难度可想而知!至此,你就知道了向境外追偿的难度有多大了!自IC0出现以来,通过境外IC0实施诈骗的项目不在少数,有很多很多投资人被骗,但是截至目前还没有通过涉外诉讼的方式来挽回损失的,也就是说如果你因为这种方式被骗遭受了损失,那就只能认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