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比特币、尤里米、狗狗币等虚拟币价格的大幅攀升以及交易活动的活跃,涉虚拟币交易行为的纠纷越来越多。实践中,以虚拟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效力到底如何认定?来看上海奉贤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黄某与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
汽车销售合同
汽车公司同意黄某以尤里米作为货币支付的方式购买汽车,购买的汽车品牌为奥迪A6L2019款,型号为40TFSI豪华运动感型黑色轿车一辆,单价为409800元,折合尤里米1281颗,黄某选择一次性支付全款尤里米1281颗。全额尤里米支付后,在合同生效后的三个月内交车。在交车时间届满后,汽车公司延迟交付车的,按每天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补偿。
合同签订当日,黄某一次性支付汽车公司尤里米1281颗。交付期限届满后,汽车公司并未交付汽车,且黄某多次要求提车未果,遂向上海奉贤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1
.
被告交付所购车辆给原告;
2
.
被告支付按货款总额每日0.66‰计算的违约金。
原告
被告
VS
原告诉称
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了1281颗尤里米,但被告未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尤里米系虚拟商品,本案是以货换货,故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被告辩称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是无效合同,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原告用尤里米购买车辆,该行为将尤里米作为法定货币在市场上进行使用,已违反规定,相关买卖行为应当禁止,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审判结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汽车销售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另据2017年9月发布并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本案《汽车销售合同》于2019年5月18日签订,可见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尤里米的发行融资活动已被停止,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退等安排,尤里米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而双方约定原告以尤里米作为货币支付的方式购买汽车。该约定内容的实质就是尤里米替代法定货币进行购买交易。因此,双方合同约定已违反前述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上海奉贤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应属无效。庭审中,经上海奉贤法院释明,黄某仍认为《汽车销售合同》有效,并坚持诉请,故上海奉贤法院对原告的诉请均予驳回。
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约定以尤里米作为支付方式,即以尤里米替代法定货币进行交易。但虚拟币的财产价值及使用价值均无法估算,而作为对价的汽车却属于人们普遍认知的财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依据民法公平原则,不应将本案认定为互易合同。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的兑换、买卖,为虚拟币提供撮合服务,代币的发行以及虚拟货币的衍生品交易等业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涉虚拟币的交易行为均有巨大的风险,应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