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以查封“虚拟财产”的方式破解执行难
“老赖”资不抵债“手机靓号”也可查封拍卖
欠钱不还,查封“老赖”其他财产仍不足以抵债,这就毫无办法了吗?其实,一些老赖坐拥价值不菲的“虚拟财产”,将它们变现,成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是破解执行难的一条途径。
4月8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获悉,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某名下的两个“手机靓号”。这是该院首例以查封“虚拟财产”的方式破解执行难的新举措。
“手机靓号”成执行突破口
今年2月,在杏花岭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林某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详细查询后,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抵债。为更好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人滕杰法官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林某使用的手机号码分别为移动和电信的两个四连号,也就是人们俗称的“炸弹号”,具有较高价值。
法院执行局经研究后认为,被执行人所使用的手机号码虽然是“虚拟财产”,但存在变现可能且价值不菲,可以实现申请人的部分权益,遂决定对上述两个“炸弹号”的使用权予以查封。
随后,执行法官前往手机号码归属地湖南益阳,通过运营商对拟查封号码进行详细查询,明确了两个号码的户主、套餐、过户限制等信息后。分别对被执行人林某名下的两个“手机靓号”进行查封。查封后,如被执行人再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手机靓号”的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
虚拟财产纳入执行范畴已不是第一例
将“手机靓号”列入执行范畴,在我国已有先例。早在去年4月,聊城阳谷法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一个尾数为5个9的手机号码,有25人报名参加竞买,经过119轮激烈竞价后,最终以483300元成交,溢价率高达229.76%。拍卖前,手机号码经评估使用权价值为146560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执行中,除了推进传统财产执行,不断扩宽执行财产的范围,将“虚拟财产”纳入执行财产线索范畴的呼声越来越高。司法实践中,拍卖“手机靓号”,无疑为执行工作打开了一个新的思路。
什么是虚拟财产?
什么是虚拟财产?百度百科对它的定义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而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又包括了网店、手机号等等。
早在2003年,北京就出现了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因网游装备不翼而飞,玩家李某将游戏运营商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可了网游装备的价值,判决运营商恢复李某在游戏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赔偿经济损失。
自此之后,陆续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见诸报端,如在安徽芜湖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妻子要求将丈夫经营的网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判决酌定了丈夫应当补偿妻子网络店铺的价值。此外,关于QQ账号、电子邮箱等虚拟账户能否继承、转让,窃取虚拟财产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也持续引发热议。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独立为第一百二十七条,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
虚拟财产的执行和保护任重而道远
《民法总则》规定,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在受到保护的同时,虚拟财产也给解决执行难带来了机遇。
不过,要将虚拟财产“变现”,可能要面临估价难、查封难等挑战,需要不断予以完善。具体的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特定的价值判断标准。根据不同的虚拟财产类型,可探索不同的变现方式。对于支付宝、余额宝、微信账户等网络金融类产品,鉴于其变现能力强、成本小、操作简便,可直接要求运营平台协助执行,采用冻结、扣划的方式完成执行。对于网游账号、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根据个案情况,参照行业惯例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确定的市场参考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拍卖、变卖,尤其应关注网络拍卖等低成本的变现方式。对于其他具有可变现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可在个案中督促当事人自行变现,或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促进执行工作的完成。可以说,虚拟财产的执行和保护,任重而道远。
作为此案的承办单位,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则表示,法院将继续完善和规范对虚拟财产的执行方式,不断深入研究和创新执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破解执行难。来源:三晋都市报
边爱英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