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接受委托代人投资比特币,资金往来一段时间后,向委托人出具借条。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经人介绍,何某与敖某相识。自2019年起,敖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何某提供资金,委托其操作购买比特币,何某也多次向敖某返还资金。2020年4月16日,双方通过微信表达资金结算意思,明确敖某“本金二十五万,加了这三万是二十八”。2020年5月14日,何某及其丈夫王某向敖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敖某人民币28万元,用于临时周转。
但事后何某反悔了,认为双方是委托投资法律关系,对投资出现的风险应由敖某自行承担,且前期敖某给她转款累计923045元,她已先后返还敖某842290元,抵扣后差额只有80755元,因此不应该归还敖某28万元。
敖某认为两人前期资金往来包括投资和收益,借条上28万元的由来是她向何某投入的资金本金,何某因未能及时返还而向她出具借条。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返回借款28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最初形成委托投资关系,但在投资资金收回出现风险后,何某向敖某出具借条,确认还欠敖某28万元,该内容反映了双方对之前投资资金余额的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签署的借条有效,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遂判决何某、王某偿还敖某借款28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本案中,敖某反复向何某打款是基于投资比特币可以取得较高的收益率,至何某出具借条时,之前何某向敖某支付的资金中含有投资比特币取得的利润符合双方委托法律关系的陈述,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何某与王某应向敖某偿还28万元本金及利息。
案中所涉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的发行与交易不依赖政府支持及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它依据特定算法,由网络节点的计算产生的一串串复杂代码组成。在交易过程中双方无需公开身份,通过比特币地址及密钥完成交易,具有匿名性。比特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可以购买一些虚拟物品。
投资比特币有较大风险。2014年1月27日,1比特币能兑换5032元人民币,不到一个月的2月25日,1比特币价格已下跌至3185元。最近又有新闻:买特斯拉可用比特币付款,比特币投资行情再次拉涨。由此可见,比特币的价格波动很大,特此提醒投资者,应理性、谨慎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