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胡佳瑶 记者 江跃中)一贩毒人员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后转入自己账户,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了洗钱罪呢?2022年9月,黄浦区检察院在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时,发现被告人徐某某为摆脱侦查,利用妻子账户收取毒资,有“自洗钱”行为。经深入分析研判,检察官最终追加认定洗钱罪。10月24日,黄浦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双罪提起公诉。
图源:东方IC
2001年,徐某某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刑,然而6年的牢狱之灾并没有让他幡然醒悟。2021年,徐某某因手头拮据,想起朋友大强(化名)出国前留下的毒品大麻,便在酒吧等地四处寻找买家。他通过微信联络买家,在本市驾驶电动车送货上门,车内常携带着电子秤和封袋机现场称“货”。他供述:“我只卖自己不抽。”
经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间,先后5次分别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共计大麻80克,并在其驾驶车辆内查获大麻约80克。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仔细比对徐某某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发现有一笔金额为3500元的微信转账款,由第三人账户转入徐某某老婆的账户后,随即转入了徐某某的微信账户。经核查,该第三人为购毒人员,其供述该钱款用于购买毒品,检察官据此追加了犯罪金额。与此同时,检察官认为,其中暗藏“自洗钱”犯罪线索。
“自洗钱”指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后,为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形式“清洗”使之表面合法化的行为及过程。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着明确的界定,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行为。
为有效指控犯罪,检察官充分依托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建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指导公安缜密补充侦查,调取关键证据,成功还原事实,依法追加认定洗钱罪。在绝对的事实证据面前,徐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真心悔过,“经过检察官的耐心教育,我现在如实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也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理。”
11月29日,黄浦区法院全部采纳检察院公诉意见,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合并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