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简介:
在承办的一起OTC虚拟货币交易刑事案件中,作为火币平台上的商承兑商A,2021年8月-11月底在火币平台上进行买卖虚拟货币赚取差价,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不仅坚持实名收款、增加筛选条件,而且主动审核交易对方的银行流水。交易过程中依据币价的波动买进卖出泰达币,没有低买高卖。因火币平台为排名前三的大平台,每天的交易量很大,银行卡流水较大,其利润来源于币价差,没有收到过任何好处费。2021年12月份火币平台对用户进行清退,A便不再从事虚拟货币交易。
但是在2022年3月,A突然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告知其银行卡收到的一笔资金涉嫌电信诈骗,调查过程中发现其曾从事虚拟货币并且有团队,公安机关认为A及团队成员存在通过虚拟货币为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电信诈骗款的行为,并且从流水上看涉及的金额也比较大,从而认定他们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虽然为A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但是也还是要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A很担心会被判刑。在接受该案件当事人委托时,我们刚刚结束在外地办案工作,顾不上休息,匆匆赶赴四川。在路途中我们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研讨并制定初步的方案,一到地方便与当事人及知情人员进行沟通,第一时间了解详细的案件情况,不放弃任何一个能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机会。
二、公安机关认定A等人构成刑事犯罪的主要观点
为了能更好的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连夜召开专家小组会会议,根据当事人及其他知情人员提供的案件信息,并且结合我们办理的同类案件以及梳理的重难点问题,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思路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加班加点将辩护策略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第二天带着书面《辩护意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
通过沟通,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理由:
1、当事人涉案银行卡收到了多笔电信诈骗款;
2、国家将虚拟货币的相关活动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当事人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违法;
3、当事人银行流水很大,涉案金额大,案件性质严重;
4、当事人银行卡有被冻结过,知道可能会收到问题资金,为什么没有审核对方资金来源;
5、火币平台不合法,在2021年12月已经被清退;
6、内部有规定,涉及虚拟货币这类新颖的刑事案件要慎重。
三、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不再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对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观点,我们结合了解到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认为:
1、当事人作为平台币商,并非国家权力机关,没有权力和义务去审核对方的资金来源;
2、现有法律和政策认为个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是一种自担风险的商品交易行为,当事人持有和交易本身并不违法。
3、银行卡被冻结的原因很多,而且日常生活中各个行业都存在冻卡的情形,比如外贸行业,外贸行业企业或者商户被冻卡的概率已经高到影响了外贸企业的正常经营,但是这些企业或者商户后续仍然正常从事外贸交易,因此不能以当事人被冻结过银行卡就认定当事人继续从事虚拟货币交易违法。
4、火币平台作为全球排名较前的大平台,其平台有严格的实名认证、反洗钱等监管措施,并且多次协助公安机关的工作,如果认为平台不合法,也应当由平台自己承担责任,而不能因当事人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就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观点,我们对本案中有利细节进一步进行梳理,后续多次继续找到承办警官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去陈述观点并提交书面意见,经不懈努力,公安机关最终决定取保候审期满后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不再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