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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保护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应当在人民银行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本办法适用于由两个以上委托人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交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破产而清算。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和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客户为合格投资者;
(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数量不得超过50人。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不限;
(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5)信托基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上述条款的其他规定;
(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份额相等的信托单位;
(7)信托合同应当约定受托人报酬,信托公司除合理报酬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为自己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从信托财产中获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前条所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信托计划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额在认购时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最近三年每年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总收入最近三年每年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当具备规范、详细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确提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信托计划涉及的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简历、专业培训和工作经历。不要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误导性陈述';独立的风险判断。
信托公司异地推广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广前向注册地和推广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遭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最低收益;
(2)进行公共营销推广;
(3)委托非金融机构推广;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一致的内容,或者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夸大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或恶意贬低同行;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事先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声明;
(2)信托计划的说明;
(3)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认购风险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参与信托计划的资金;
(三)信托公司的风险';根据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反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的,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进行赔偿;赔偿不足时,由投资者承担;
(iv)客户签署认购风险声明。即表示您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全部信托计划文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声明一式两份,注明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分别持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保护信托公司和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合法利益,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第三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稳定性优良、结构清晰、权责明确、变动有序、透明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信托公司的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信托公司设立、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与股权管理相关的事项。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查处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行为。第六条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信托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信托公司大股东的管理。
信托公司大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5%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不足5%但对信托公司管理层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The";重大影响"前款所称派出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向信托公司派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影响信托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信托公司股东应当突出核心业务。,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公司治理机制、诚信记录、纳税记录、财务状况和清晰透明的股权结构,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第九条信托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层层追溯到最终受益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应清晰透明。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第十条投资者入股信托公司。,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但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总额不足5%的除外。
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文有效期为6个月。第二章股东';信托公司的责任第一节股东';第十一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审查批准。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投资者,均可成为信托公司股东。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总额不足5%的,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模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纳税记录;
(4)良好的管理。,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取得控股权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取得控股权的,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7)取得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投资性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三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上述该类金融机构章程,以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第五项除外,"取得控股权的,应当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第6项和第7项)。第十四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国际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两年给予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要求,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了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七)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8)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资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公司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和避免竞争的原则,并遵守上述条款对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在中国投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并主要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术语"信托业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经营和收取报酬的目的。作为受托人,他承诺信任和处理信托事务的业务活动。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信托公司的设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取得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使用"信托公司"以它的名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章程;
(二)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股份资格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信托公司发展的需要,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的住所;
(4)改变组织形式;
(5)调整经营范围;
(6)变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上市公司流通股未达到公司股份总数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9)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十四条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美国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直接向人民';美国法院对信托公司进行重组或破产清算。第十五条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办理信托财产向新受托人的转移。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2)动产信托;
(3)房地产信托;
(4)证券信托;
(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7)经营资产重组、并购、项目融资、企业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8)受国务院委托经营';以上第条是本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9)办理中介、咨询、征信等业务;
(十)代理托管和保管箱业务;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以下简称信托机构)在筹集和融资资金、支持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基本精神,中国人民';s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机构';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区、市分行)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按照本办法管理人民币信托资金。。外汇信托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信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中国银行,准备年度信托基金计划,并向当地人民报告';s银行。由省、区、市人民银行审核汇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行。人民的总部';中国银行综合平衡,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经批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托基金计划分别予以批准。省、区、市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在总行批准的信托资金计划内,审批各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全国信托机构信托资金收支计划,委托当地人';s银行分行进行汇总、上报和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信托机构的投资或贷款可分为委托和信托两类:
(一)委托投资或贷款是指对委托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投资或贷款,属于代理业务。。投资或贷款的经济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资金由客户提供。坚持先分配后使用,先储蓄后借贷。
(2)信托投资或贷款,以信托机构募集的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信托机构应对投资或贷款承担经济责任。。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和同业拆借等方式筹集。第五条信托机构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吸收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信托存款:
(一)金融部门委托投资或者贷款的信托资金;
(2)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3)劳动保险机构的劳动保险基金;
(4)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
(5)各种社团、基金会的基金。
各信托机构不得吸收上述范围以外的存款。第六条信托机构应当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规定,存款比例由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中国银行。委托存款(即客户为指定项目拨付的委托投资或贷款资金)和信托存款必须严格区分,如实反映。委托存款减去委托投资或贷款后的余额,可以暂不缴存存款准备金。信托存款应按实际余额存入存款准备金。。第七条信托机构应当在每月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群众办理存款手续';中国银行。最后一天是假期,可以顺延。
人民';对于因资金不足而应缴纳的存款准备金,中国银行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二的罚息。是的,找出逾期付款对于少付的金额,人民';中国银行将收取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息。第八条人民';中国银行应当分别管理信托机构的信托计划和信托资金。信托机构开展信托投资和贷款业务所需的资金,应当坚持自求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以资金来源限制资金使用,不得留有资金缺口。第九条信托机构不仅应当有最低实收资本,而且应当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不断补充。补充的来源,一是发行股票,二是从每年的利润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第三,地方或主管部门会拨出更多的资金。第十条信托机构向人民银行交存准备金后的存款';美国银行按照规定,连同实收资本,属于信托机构的营运资金。按照国家政策和计划,自主经营,合理使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讲求效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信托机构正常的资金收支活动。第十一条信托机构当年发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租赁总额,不得超过信托存款、发行的债券和实收资本之和的60%。。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行可以随时调整这一比例。
信托机构办理的信托和委托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租赁,应纳入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第十二条信托机构应当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中国人民银行
(一)全国性信托机构应在当地开立存贷款账户';人民银行总行委托的s银行';中国银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区的信托机构,在人民';同级中国银行或人民银行';人民委托的银行机构';在同级银行开立存贷款账户。
信托机构办理同城资金结算、异地资金结算和对民存款';这是中国银行,不允许透支。。第十三条信托机构经批准既经营外贸进出口业务又经营技术进口业务的,其非金融信托业务和金融信托业务必须分别核算,单独建账。如果账户不分离,资金的收支混在一起,人民';中国银行不会提供贷款支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维护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应当在人民银行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本办法适用于由两个以上委托人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交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破产而清算。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和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客户为合格投资者;
(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数量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不限;
(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述条款的其他规定;
(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份额相等的信托单位;
(7)信托合同应当约定受托人的报酬,但合理报酬除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用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于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认购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最近三年个人收入每年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合计收入每年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信托公司推广信托计划。,应有规范、详细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确标明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信托计划涉及的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简历、专业培训和工作经验,不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误导性陈述';独立的风险判断。。
信托公司异地推广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广前向注册地和推广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承诺信托资金不会以任何方式遭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2)进行公共营销推广;
(3)委托非金融机构推广;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一致的内容,或者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夸大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或恶意贬低同行;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事先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声明;
(2)信托计划的说明;
(3)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认购风险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证本金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美国基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的风险';根据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反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的,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进行赔偿;赔偿不足时,由投资者承担。
(iv)客户签署认购风险声明。即表示您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全部信托计划文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声明一式两份,注明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分别持有。
相信在《信托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出台后';资金信托和信托公司新规,你对《信托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了更透彻的了解';基金信托。谢谢大家的支持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