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央行等再度对虚拟货币“重拳出击”。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同时,通知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
实际上,2019年4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中,就曾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产业。不过,在当年11月6日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正式版本中,原列入淘汰类产业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删除。
《通知》指出,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通知》明确,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通知》明确,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通知》强调,将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同日,央行也发布了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称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依法取缔。
《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综合新华社等
发改委答疑解惑
近日,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答: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的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一方面,“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较大影响,加大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保供压力,并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另一方面,比特币炒作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并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胁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问: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提出了哪些具体整治措施?
答:在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基础上,《通知》对新增投资项目和存量项目分别提出了具体整治措施。
对于新增投资项目:一是强化能耗双控约束,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二是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三是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四是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五是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六是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对于存量项目:一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二是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三是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四是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五是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六是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
通过以上综合性措施,各项政策将形成合力,推动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取得实效。 据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