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制报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钱塘法
对方签了借条,“钱”却要不回来;明明买了东西,但最后却“财”“物”两空。这是什么原因?最近,杭州市钱塘区法院接连审理了两起涉虚拟货币的案件。
去年6月,钱某、袁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唐某借款,并向唐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钱某、袁某二人于6月13日借到人民币40万元,借期两个月。后唐某以钱某、袁某未依约还款,将二人告上法庭,主张其已以泰达币代替人民币进行交付,并提供了提币记录,要求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但是,对唐某提供的提币记录,钱某、袁某并不认可,并在庭审中辩称,二人虽然出具了借条,但唐某未按照约定交付40万元借款。而唐某也未能向法院提供案涉借款40万元人民币的交付凭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被告虽出具了《借条》,但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案涉借款40万元人民币的交付凭证,故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并未成立。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如果唐某能够提供以泰达币替代人民币向钱某、袁某交付借款的凭证,这笔借款能要回来吗?
办案法官介绍,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规定,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也就是说,即便原告能证明其以泰达币替代人民币向二被告交付借款,但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除了虚拟货币,其相关衍生品的投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在钱塘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涉虚拟货币相关衍生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许某诉称其使用虚拟货币向被告倪某、霍某及某科技公司购买了“矿机”,但三被告却未按约交付“矿机”,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故诉请要求三被告返还货款。由于原告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货币相关衍生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