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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快手虚拟货币违法吗

2023-07-24 14:41:01 币百科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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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网络直播平台为主播用户提供直播媒介和收益通道,代主播收取收益等服务,同时以抽取打赏提成的形式获取报酬,应认定双方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主播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观众的打赏,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用户打赏是以获取更好的观看体验为目的,主播和打赏用户之间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打赏者不能要求返还打赏财产。

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阿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艾某某与贺某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快手公司系“快手”网络平台的运营商。徐阿某是在快手平台注册的一名女主播,直播内容为唱歌、聊天等。贺某使用其手机号码在快手平台注册了3个账号。从2019年2月开始贺某在快手平台观看徐阿某的直播并打赏。快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相关后台记录显示,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5日,贺某使用其ID账号在快手平台观看徐阿某的直播并打赏13318次。经快手公司查询,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贺某的三个快手账号通过微信充值购买快币170470元,通过支付宝充值84350元。2019年3月25日其与徐阿某线下见面,开始以情人关系相处至2020年3月1日。相处期间贺某向徐阿某微信转账27434.3元,支付宝转账18000元,拼多多、淘宝购物花费3945.1元,定做家具8905元,充话费900元。以上费用共计326678.4元。

另查,根据快手平台规则,网络用户注册时需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用户服务协议》中载明:快币是快手平台的专用虚拟货币,用于购买快手平台内的付费服务,基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和法律规定,快币不得用于快手平台外之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快币或将快币转让他人,通过快手接入的支付手段充值兑换快币。主播使用快手平台的直播功能时,平台注明:开播默认已阅读并同意《快手直播规范》,另有《主播注册条款》第二条直播收益中载明:当您打开直播间用户可进入您的直播间并赠送您虚拟道具(即“礼物”),您获取的收益为直播中获得的礼物折现收益的50%,快手公司向您支付收益时,将使用您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为您代办申请开具发票及缴纳相关税收;就您使用快手直播服务的行为您与快手不构成任何劳动法律层面的雇佣、劳动、劳务关系。

艾某某诉讼主张,贺某未经其同意将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徐阿某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徐阿某返还325617.4元。并主张快手公司是贺某赠与徐阿某钱款的共同受益人,应与徐阿某承担返还钱款的连带责任。贺某认可艾某某的主张。

徐阿某辩称,其不清楚贺某对其打赏金额,艾某某主张的法律关系是赠与关系,艾某某主体不适格;其与快手公司为劳务关系,法律责任由快手公司负担;贺某赠送的“礼物”是其劳动获得的收入。

快手公司辩称,快手平台是中立的技术服务商,分别与贺某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徐阿某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和网络直播服务合同关系。其公司根据相应合同约定分别收取贺某充值款项和徐阿某直播收益分成,不承担返还责任。

裁判结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贺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网络购物赠与给被告徐阿某财物的赠与合同无效;二、被告徐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艾某某22864.5元;三、驳回原告艾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692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贺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网络购物赠与给被告徐阿某财物的赠与合同无效;二、被告徐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徐阿某返还给艾某某45729.03元;三、驳回原告艾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网络直播是通过终端将传统表演形式的音视频信号采集成数字信号实时传递给不特定人观看以获取商业利益的一种流媒体应用。徐阿某在快手平台针对不特定快手注册账户进行的直播表演系要约行为,贺某观看徐阿某的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的行为系承诺行为,且该承诺行为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徐阿某与贺某之间系无名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合同关系之处在于,对于徐阿某直播表演的价值的认定并非由徐阿某决定,而是由贺某自行决定。但该情况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双方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是受赠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徐阿某基于直播表演获得收益,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故,艾某某主张贺某用快币进行打赏徐阿某形成赠与合同关系的观点不成立。同理,贺某在快手平台购买快币进行消费,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非赠与合同关系。一审对艾某某主张徐阿某、快手公司连带返还该部分钱款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对于贺某与徐阿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贺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阿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并购买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贺某未经艾某某同意赠与徐阿某钱款,侵犯了艾某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现贺某与艾某某在夫妻关系期间,未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故对于法院认定的属于贺某赠予徐阿某的财产,艾某某有权要求徐阿某全部返还。故徐阿某应当将45729.03元返还艾某某。艾某某主张快手公司返还该部分款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1)陕01民终6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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