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吴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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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转任吉林信托担任部门负责人的李某,最近将前东家长城新盛信托告上了法庭,想要讨回此前被拖欠的项目奖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文书显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长城新盛信托向李某支付2013年至2015年期间递延工资171.86万元。双方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旧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界面新闻记者采访长城新盛信托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文书显示,2013年4月,李某入职长城新盛信托,岗位为信托业务八部部门总经理,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5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他表示,在职期间,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奖金,奖金包括递延奖金和绩效奖金。其中,绩效奖金于次年年初发放,递延奖金在项目结束年度的次年年初发放。
实际上,所谓的“递延奖金”其实也是绩效奖金的一部分。根据李某签订的《信托团队目标责任书》,“七、延期发放”部分约定“跨年度或存续时间一年以上的信托项目,按该项目当年实际收入核算应计提绩效工资;相关业务部门绩效工资发放时,应根据该项目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标准,当年发放应计提绩效工资额度的40%-60%,其余部分作为风险预留金延期发放:在项目顺利清算后,将此前延期发放的绩效工资在项目结束年度进行发放”。
具体的工资明细表显示,长城新盛信托向李某发放的岗位工资在2.2万元-3.66万元之间。至于绩效奖金,2014年1月共计发放了131.53万元,2015年2月发放了80.42万元,2016年2月发放了62.87万元。
在职期间,李某参与负责了3个项目:昆明远建、昆明螺蛳湾和沈阳慧缘项目。信托合同和李某的证词显示,昆明远建、昆明螺蛳湾均为通道类业务,前者的受益人为兴业信托,后者的受益人为方正东亚信托。
3个项目中,仅有沈阳慧缘项目在2016年5月正常完成清算并分配完毕,另外两个项目均发生不良,至2018年1月才完成清算。
长城新盛信托认为,从发生不良到完成清算两年期间,李某没有参与过任何工作,不享有绩效。沈阳慧缘项目李某确实应该享受奖金,若其主张权利则应该在2017年5月18日之前,但目前已过仲裁时效。
李某则表示,自己已明确要求公司将三个项目的绩效及递延工资一并支付,综合部经理也已经同意,并且在后续沟通过程中,公司也一直强调要等到三个项目均结束后一并结算,昆明的两个项目2018年1月才清算完毕,应该从2019年年初起算时效。
双方各执一词,李某究竟该不该拿绩效奖金?又该拿多少?
在庭审中,长城新盛信托还提交了一份关键性的计算证据“2013年、2014年、2015年项目正常清算绩效计算表”。该表显示,李某所在的信托八部部门未发放的绩效工资为157.56万元、2014年部门未发放的绩效工资为77.73万元、2015年部门未发放的绩效工资为-2.90万元。李某对计算表中的数额表示认可。一审法院也正是依此为基数按照85%的比例计算李某2013年至2015年的递延工资。
同时,法院表示,长城新盛信托虽主张李某负责的项目存在风险,李某不应享有绩效工资,但并未就项目造成实际损失的主张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未举证证明其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曾向长城新盛信托主张上述绩效及递延工资,故其要求支付沈阳慧缘项目2016年1月至5月绩效工资、2013年至2015年递延工资的请求已超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一位信托公司业务部门副总经理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每个公司对于风险项目的机制不太一样,都要扣奖金的,但扣的比例不同。“每个公司的扣除方式不一样,有的是部门所有收入都要扣,有的是只是扣风险项目本身的,项目不同或者说是带来的风险敞口不同,也会有影响。”他说。
那么已经结束的沈阳慧缘项目奖金去了哪里?公司表示,2016年沈阳慧缘项目绩效总额为6.85万元,李某应当享受绩效工资,但是离职时并未对项目进行销户等手续办妥,而后项目移交至业务二部,2017年5月完成销户,由二部的五人进行了分配。
资料显示,长城新盛信托目前注册资本3亿元,在68家信托中排名倒数第一。2020年实现收入合计1.74亿元,利润总额-8535.72万元,净利润-9820.87万元,不仅是行业中为数不多的亏损公司之一,也是公司自2011年重组成立以来出现的首次亏损。
经营困难的同时,核心高管也发生了变更。公司年报中透露,喻林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王文兵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新一任董事长将由吴映江担任,其任职资格正待监管部门审批。目前,总经理职务已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顾涛代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