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个人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有以下具体规定:
一、取得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不作应税所得缴税。
二、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交个税: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此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即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数),如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确定。
在员工行权时,规定如下:
一、员工取得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行权时,他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即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也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税。
1、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市场-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2、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款=(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二、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缴税。
员工行权前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如下:
一、员工取得不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使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二、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个税。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计算个税。